诉讼费用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条文注释

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两种。案件受理费是指法院受理原告起诉的案件时,原告向法院交纳的费用。其他诉讼费用是在案件审理结束后,由法院结算并决定由哪方当事人承担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

配套规定

《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第一百九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

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并作出处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八条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第一百九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第二百条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第二百零一条 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

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第二百零二条 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https://www.daowen.com)

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二百零三条 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

第二百零四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

第二百零五条 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

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配套解读

适用《民诉解释》第195条应当注意: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后的诉讼费用补交问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第3项的规定,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支付令失效后,直接转入诉讼程序。因督促程序申请费仅为财产案件受理费的1/3,因此应由债权人补交2/3的诉讼费用。

适用《民诉解释》第196条应当注意:无论案件经过几次审理,但凡改变原裁判结果的,都应对之前所有程序中的诉讼费用一并作出处理。

适用《民诉解释》第197条应当注意:本条文所列三种计算证券金额的方法,分别对应三种证券的金额计算,即交易日的收盘价对应资本证券,当日的市场价对应货物证券,载明的金额对应货币证券。

适用《民诉解释》第198条应当注意:由于当事人主张的特定物价额对于后续诉讼、当事人权利有重大影响,因此应充分释明主张特定物价额过高或过低的风险,避免当事人随意提出主张,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

适用《民诉解释》第199条应当注意:人民法院对费用补交事宜应当尽到依法通知的职责,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保证国家诉讼费用的收取及诉讼制度的严肃性。

适用《民诉解释》第200条应当注意:破产程序中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案件,除劳动争议案件外,均应按财产案件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民诉解释》第201条应当注意:对于财产性诉求中涉及物权的,也应当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如果涉及的是特定物,应当按照《民诉解释》第198条的规定对原告进行释明,按其主张确定价额,再与其他诉讼请求数额合并计算标的额。

适用《民诉解释》第202条应当注意:要区分同一方多人上诉的不同情形。如果诉讼请求虽然相同,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利益不同,分别上诉的,仍然应分别预交上诉费。

适用《民诉解释》第203条应当注意:在裁判文书中,应明确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共同负担诉讼费用。

适用《民诉解释》第203条应当注意:《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对于申请执行费的收取标准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该标准收取申请执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