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资格案件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 〔起诉与管辖〕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注释

案例78:选民资格案件必须经过申诉

江某为深圳市甲区第96选区碧岭华庭小区业主,自2003年12月入住至现在。2006年8月21日、25日起诉人将自己的选举权从户籍地转至现居住地,即由户籍地选举委员会开具了《选民资格证明函》。2006 年8月31日,江某将该证明函与身份证、暂住证一并交给被起诉人的派出机构第96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选民登记(出示身份证与暂住证后,并被对方复印留底),要求参加本届区人大换届选举活动。2006年9月7日至13日,在区选举委员会公布选民名单中并无起诉人的姓名。因此,江某无法行使深圳市甲区第96选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006年9 月8日,江某向区选举委员会正式提交了申诉书,由区选举委员会的委员陈某签收。法定申诉答复期满,区选举委员会仅作出了口头答复:认为江某因没能提供“居住证明”,故不将起诉人登记为第96选区的选民。江某不服这一申诉处理决定,认为自己身为深圳市甲区第96选区合法公民,合法业主,应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区选举委员会在登记江某相关选民资料后,却将江某排除在选民之外的处理决定是违法的。法院受理了江某的起诉并于2006年9月11日判决确认了江某的选民资格。

综上,选民资格案件中,当事人首先必须申诉,申诉是前置程序,另外比较重要的一点是当事人必须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https://www.daowen.com)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理、审限及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