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宣告失踪案件的提起〕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案例注释

案例79:宣告失踪的条件

申请人杨甲、杨乙称,其父杨A、其母黄B于1995年10月不辞而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杨A、黄B二人失踪。

经查:杨A、黄B二人系夫妻关系,系申请人杨甲、杨乙的父母,1995年10月,杨A、黄B二人离家,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27]第1款的规定,于2008年月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杨A、黄B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3个月,现已届满,杨A、黄B仍然下落不明。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认为,杨A、黄B自出走之日起至今12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杨甲、杨乙作为杨A、黄B的子女,现申请他们失踪,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照准。

注意,申请公民失踪的条件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申请人必须是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无利害关系人不能申请宣告失踪。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宣告死亡案件的提起〕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配套规定

《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第三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进行公告。

第三百四十六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多个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的,列为共同申请人。

配套解读

需要注意的是,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向有权管辖的法院申请宣告下落不明的人死亡。在人民法院已经宣告失踪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的,宣告失踪的判决就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

案例注释(https://www.daowen.com)

案例80:宣告死亡的条件

1978年2月16日,陈某与申请人张某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于1986年7月因病去上海治疗再未回家。张某及其亲属和有关部门虽经多方寻找,陈某至今下落不明,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法院依法在报纸上发出寻找陈某的公告已满1年,陈某仍下落不明。

淮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陈某从家出走之日至今10年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张某多方寻找,法院在报纸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张某系陈某之妻,现申请宣告陈某死亡,符合《民法通则》第23条关于“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的规定,遂于1996年5月15日判决宣告陈某死亡。

总之,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一样产生相同法律后果。注意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告与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配套规定

《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第三百四十七条 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二)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受理法院报告

第三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但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加入程序要求继续审理的除外。

配套解读

民事诉讼法并未对公告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关于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内容也不统一,一些公告没有明确被申请人和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报告义务以及不报告的后果,不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判定被申请人是否确实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因此,为规范法院公告行为,促使被申请人生存状态的查明,有必要对公告内容予以明确。需要注意的是,《民诉解释》所规定的两项内容只是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的必要记载事项,并非全部记载事项。除此之外,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下落不明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被申请人的关系;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公告期间等。

第一百八十六条 〔判决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