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 〔支付令的申请〕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配套规定
《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第四百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月8日)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第二条 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配套解读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案件属于债务纠纷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注释
案例93: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申请人王甲于200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海口海事法院于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于12月10日移交审查。经审查,海口海事法院认为,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即欠条看来,双方对欠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请求给付的金钱到期与否不确定,且借款利率为月利率还是年利率不明确,致使要求给付的金钱总额不确定,因而,其支付令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王某的支付令申请。
总之,申请支付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已经到期且数额明确; 2.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作为给付的标的;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在本案中,申请人的债债权数额不明确,不符合支付令的条件。因此,法院裁定驳回王某的支付令申请。
第二百一十五条 〔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配套规定
《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第四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四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月8 日)
第三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期限。
配套解读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对申请的审查实行独任制,由审判员1人进行。如果满足《民诉解释》第429条受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
第二百一十六条 〔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配套规定
《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第四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
(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三)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四)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四百三十一条 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https://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月8 日)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当事人不适格;
(二)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
(三)债权人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
(四)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配套解读
1.申请支付令案件的审查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人民法院审查支付令申请,是否裁定驳回申请的标准是: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所谓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数额确定,双方并无实质争议,债务人对债权人有给付义务。所谓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是指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以及债权债务的内容都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除了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这一条件外,申请人还应当具备当事人资格,且申请人的请求必须明确、具体。
2.申请支付令案件的审查组织
审查申请支付令案件,由审判员1人审查,无需组成合议庭。审查申请支付令案件,并不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只要在形式上审查该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即可。由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能够保证案件质量,且可以高效处理案件。
3.申请支付令案件的审查期限
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第二百一十七条 〔支付令的异议及失效的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终结督促程序的规定。本条在2012年的修改中作了两方面的完善:(1)完善了第1款的内容,原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修改后增加了“经审查,异议成立的”;(2)增加了第2款。
这两处修改的主要内容为:(1)人民法院对异议需进行审查。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提出异议的,说明当事人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为此人民法院应当对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债务人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自行失效。(2)转入诉讼程序。2012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申请人在督促程序终结后,仍要对被申请人主张债权,可以就该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该诉讼按照普通程序审理。修改后的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转入诉讼程序”,即申请支付令一方的当事人不需要另行起诉,而直接转入普通诉讼程序,这样就使督促程序较好地与诉讼程序对接,省去了当事人再去立案的麻烦。考虑到有的申请支付令的当事人不一定都会同意转入诉讼,是否诉讼的决定权在于当事人自己,选择督促程序是当事人自己决定的,法律规定可以转入诉讼,如果申请支付令一方不同意的,则不转入诉讼。
配套规定
《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第四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第四百三十三条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第四百三十四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第四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第四百三十六条 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第四百三十七条 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
(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
(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
(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第四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第四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
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百四十条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百四十一条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
第四百四十二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百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配套解读
《民诉解释》规定,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之日起7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支付令失效的,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转入即意味着申请人的申请变成了起诉,对该起诉无需再经过立案审查程序,而直接进入案件审理阶段。因此,这里的7天时间与《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的7日内立案期间无关。这7天时间是赋予申请人的考虑时间。该期间从申请人收到人民法院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之日起计算。该期间届满后,督促程序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在转入诉讼程序后,即视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