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和裁定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的内容〕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条文注释

本条2012年修改后进一步明确了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判决的理由,并规定判决书内容应包括适用的法律的理由。这有利于促使人民法院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不断提高判决书的质量,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先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案例注释

案例71:部分事实清楚的,法院可以就此部分进行判决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泽东与被告崔学斌离婚纠纷一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崔某于1991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8月10日登记结婚。1993年7 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崔甲。原被告间因为性格差异比较大,经常吵打,1999年,原告还因此服毒自杀过。自2003起,原告在下坪集镇租房从事理发服务并独自带小孩在下坪读书,被告就对原告母女不管不问,原、被告开始分居。2005年,被告外出务工,不与原告联系,也不与女儿联系,不尽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和义务,就是在春节也不回家,没有任何消息,夫妻间已经完全没有继续生活下去的可能。为此,原告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分割家庭财产。被告崔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庭递交答辩状。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夫妻共同财产无法查清,本案中对财产问题不予处理。

综上,人民法院对案件的部分事实已经调查清楚且无争议的,可以就已经审理清楚的事实进行判决,这既是对诉讼效率价值的追求,也是及时保障当事人利益的需要。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https://www.daowen.com)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条文注释

本条2012年修改了裁定的适用范围和制作要求。在适用范围上,新增了关于裁定适用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在制作要求上,新增规定要求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案例注释

案例72: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

北京H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劳动争议一案,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林公司在原审法院诉称:张某原是我公司会计兼人事行政负责人,财会、全部公章及行政工作都由她负责。2011年6月,她提出辞职,并主张她是2010年8月2日入职,我公司有充分理由证明她是2010年12月8日入职。在入职时间上争执持续,因此,我公司于2012 年2月27日向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定张某入职海林公司的时间,退回以欺骗手段多得的9938元工资款。仲裁委以证人王某未到庭接受质询、鲜某系我公司在职员工、《考勤记录》未载有张某本人签字等为由驳回了我公司请求。诉请:1.判令张某退回利用职务之便伪造证据,以欺骗手段多得的2010年8月2日至2010年12月7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9938元。2.张某承担诉讼费用。

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原为海林公司职员,双方曾因劳动争议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仲字(2011)第6882号裁决书,裁决:1.海林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6月1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752.02元;2.海林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553.5元。双方均未就该裁决书起诉,该裁决书已经生效。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京海劳仲字(2011)第6882号裁决书已经就海林公司与张某所争议的劳动法律关系进行了处理并已生效。海林公司所主张的要求张某退回2010年8月2日至2010年12月7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请求,属于对已生效的京海劳仲字(2011) 第6882号裁决书所处理的劳动法律关系再行争议,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海林公司的起诉,法院依法予以驳回。裁定:驳回北京海林公司的起诉。

裁定后,海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海林公司起诉要求张某退还的款项,属已经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确定由海林公司向张某支付的款项之内的金额。原审法院认定海林公司的起诉属于对已生效的京海劳仲字(2011)第6882号裁决书所处理的劳动法律关系再行争议,并裁定驳回海林公司的起诉,于法有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审裁判的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判决、裁定的公开〕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条文注释

本条属于2012年修改新增,是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公众查阅权,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权有以下几点不同:(1)查阅主体不同,本条规定的是公众,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外的人,而不论其与本案是否有利害关系。(2)查阅范围不同。根据本条的规定,公众查阅的对象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判决书、裁定书以外的法律文书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公众查阅的范围;另外,法院已经作出,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也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公众查阅的范围。而当事人则可以查阅、复制起诉状、答辩状、法庭笔录、法庭上出示的有关证据等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印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3)对于涉密内容的查阅存在区别。公众无权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而相关规定并未禁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本案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

配套规定

《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

第二百五十五条 对于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

(二)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三)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

(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查阅;

(五)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

配套解读

应当注意准确把握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理解。国家秘密是指某些涉及重大国家安全、经济以及政治利益的消息,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予以认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予以认定。目前法律关于个人隐私的概念尚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应当根据各相关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予以认定。个人隐私的判断有其客观标准,并不以当事人的认识为转移。以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众查阅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是一种极其例外的情形,应当适用非常严格的标准,并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此外,公开审理的案件,既然庭审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原则上也应允许社会公众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