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提起〕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行使担保物权请求权的主体及管辖法院的规定,是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规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拍卖、变卖等方式,从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

配套规定

《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第三百六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四条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百六十五条 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百六十六条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第三百六十七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配套解读

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管辖法院另有约定的,是否从约定呢?依民事诉讼法法理,非讼管辖的目的在于追求迅速及符合公益目的之需求,且经常涉及第三人权益,其管辖似有定性为专属管辖的必要;依其性质,不适用约定管辖及应诉管辖和管辖异议制度。如果同一债权有多个担保物且处于不同基层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申请人向其中一个担保物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实现该债权项下的所有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接到申请的人民法院不能以其他担保物在其管辖范围区内而拒绝受理。(https://www.daowen.com)

第一百九十七条 〔审查及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审查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规定,是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条款。按照本法第247条规定,拍卖可以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也可以委托商业性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担保标的物不适于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配套规定

《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第三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三百六十九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第三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配套解读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需要审查的基本事实是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无实质性争议和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是否成就。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无实质性争议可以通过被申请人是否提异议,或者通过询问当事人,征询当事人意见来判断。如果被申请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提出实质性异议,则应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非讼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法理,对于非讼案件无需进行实质审查,只需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作形式审查即可。此处所说的形式审查并不等于书面审查,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询问当事人、依职权查明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