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九十一条 〔财产无主案件的提起〕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告及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配套规定
《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第三百五十条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配套解读
法院发出认领公告是必经程序。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法院做出的是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判决;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主张权利的,法院做出的是终结程序的裁定。法院裁定程序终结之后,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此时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判。
案例注释(https://www.daowen.com)
案例82:无主财产的认定程序
某汽车站的失物招领处存有一批旅客遗失物,长期没有人认领。由于车展的仓库有限,火车站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确认这些旅客遗失物为无主财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进行审查核实,发出公告,公告期为1年。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法院判这些财产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
本案涉及了无主财产的认定。申请当事人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由法院发出认领公告,公告期为1年。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第一百九十三条 〔判决的撤销〕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案例注释
案例83:无主财产的主人出现后的处理
2006年10月10日,两个无人认领的密码箱和一个手提包被失物招领处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无主财产。2008年5月1日,甲某向该法院提出自己为密码箱和手提包的主人,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法院经过审查,撤销了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综上,无主财产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出现后,在诉讼时效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后,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诉讼时效期间为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