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  裁

第二十六章 仲  裁

第二百七十一条 〔或裁或审原则〕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二条 〔仲裁程序中的保全〕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配套规定

《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第五百四十二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裁定是否进行保全。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需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配套解读

第一,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不能直接提交保全申请,而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法》第68条对此也作了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在涉外仲裁程序中,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保全。第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百七十三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配套规定

《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第五百四十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裁决书正本。如申请人为外国当事人,其申请书应当用中文文本提出。

配套解读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的,提交的材料应当齐全:一是要提交申请书;二是要提交裁决书正本。如申请人为外国当事人,其可能以本国文字书写申请书。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的申请书应当用中文文本提出。

第二百七十四条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https://www.daowen.com)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配套规定

《民诉解释》(2015年1月30日)

第五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被执行人以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抗辩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裁定执行或者不予执行。

配套解读

应当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规定了4种裁定不予执行的,均只涉及原仲裁存在的属程序性问题,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司法审查,原则上不涉及实体问题,即对裁决在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上是否有错误不作审查。但该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第二,人民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应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区别。《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该条规定了7种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既包括程序性事由,也包括实体事由,与《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相比,多了2项实体事由: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和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案例注释

案例110:涉外仲裁执行与否不审查实体问题

申请人Q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撤销申请称:昆仲裁[2008]55号裁决第7页认为,租赁合同因土地手续不完善而不能履行,该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于法相悖。1.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履行了1年余,并非不能履行。2007年2月1日,申请人就将铺面交付对方使用,从交付之日至今,对方从未受到任何部门的处罚或干涉,对方不经营系其经营不善所致,并非因申请人出租铺面存在土地手续的问题所致,在仲裁过程中,对方始终未能向仲裁庭提交任何能证实其受到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相关证据。2.该裁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属枉法裁判。

法院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具有《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Q公司所述的撤销理由和提供的证据均是认为昆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昆仲裁[2008]55号仲裁裁决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有误,而非法律规定的可撤销事由,经审查,该仲裁裁决并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申请人Q公司是以昆仲裁[2008]55号仲裁裁决的认定事实错误以及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实体处理不公而要求撤销,并不认为昆仲裁[2008]55号仲裁裁决具有《仲裁法》第58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258条[32]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总之,在讨论涉外仲裁的不予执行问题时,一定要注意,除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审查关涉到实体问题之外,不予执行的法定理由都是围绕程序性问题进行审查,而不问实体方面的事实是否清楚以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第二百七十五条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