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军事实践用乐
2026年04月04日
第一节 明代
军事实践用乐
明朝建国初期,即确立了卫所军事制度。[1]明初在统一全国的战争中,每攻占一地,必留军队戍守。按照守地的战略地位和历史归属,分别设置卫所等基本防御单位。[2]依据其职能和位置,卫所又分为在内卫所和在外卫所,在外卫所分为沿边卫所、沿海卫所、腹内卫所。在内卫所负责京师安全,在外卫所分统于都指挥使司和行都指挥使司,负责各地戍守。在外卫所除戍守本处防地之外,遇有征战,则被抽调参与战事。“遇有事征调利分统于诸将,无事则散还各卫。管军官员不许擅自调用”[3]。明代卫所制的组织形式见下表:
随着卫所制度的逐步完善,卫所职能也趋向多元化。卫所建立初期,国家意在战守,卫所职能主要为戍守。为解决卫所军队长期戍守一地的给养问题,洪武七年,朱元璋实现了卫所职能向戍守屯耕的转变。[4]鉴于北边战事的需要,出现了班军和运输粮食之漕运军。随着卫所军户的稳定和卫所人口的增长,卫所的职能逐步扩展为班操、戍守、运粮、屯种、巡城等各项内容。
明代在与北元的长期争斗中,军事政策由进攻转向防守,并在北部边疆确立了总兵镇守制度,后推向全国。明代总兵镇守制度是卫所制度的有益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因局部战事吃紧而形成的军事压力。
明代前中期以卫所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军事制度,为明代军中实用之乐的全国一致性的形成创造了条件。明代中后期,在卫所制的基础上,又出现了募兵制。募兵制的出现,标志着卫所制度军事职能的衰退,为鼓吹乐的下移提供了可能性。本节主要探讨卫所制度与募兵制度下的军事训练及其用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