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军中娱乐之乐发展概略
(一)明代初期国家对军中娱乐的政策
明代建国初期,朱元璋痛感元末统治之腐败,决定以儒家思想作为国家的立国之本。一方面大力提倡程朱理学,重视礼乐教化功能;一方面狠抓吏治,力倡节俭。太祖为人苛刻,御下极严,制定了许多严峻的律条,为明初的经济恢复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果。
朱元璋对意识形态的重建是在政治秩序和社会道德两个层面展开的。[1]朱元璋废中书、黜丞相,将天下之权收归皇帝一人。并按儒家的统治理念,将社会进行分层管理。在全国实行分户当差制度,并在制度的实行方面做了严格的规定,除皇帝外,其他人没有权力对全国的任何人做出更改户籍的规定。《大明律》载:“人户以籍为定。凡军、民、驿、医、卜、工、乐诸色邑人户,并以籍为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版籍者罪同。”[2]各地方定时将所辖人口户籍情况造册并报送户部,各地税赋当差皆以户籍为准。乐户即为在乐籍之人户,军户即为在军籍之人户,如无特别,一朝定籍,累世不得更改。
除此之外,朱元璋还按照儒家的统治思想,诏定了礼乐制度。建国伊始,朱元璋便即厘定乐制,区分雅俗之乐。[3]洪武八年,定《洪武正韵》,“以官方定法管理和限制诗词曲写作用韵”[4]。朱元璋言:“朕思古人之乐,所以防民之欲;后世之乐,所以纵民欲。其何故也?古乐之诗章和而正,后世之歌词淫以夸。古之律吕,协天地自然之气;后世之律吕,出入为智巧之私。天时与地气不审,人声与乐声不比,故虽以古之诗章,用古之器数,亦乖戾而不合,陵犯而不伦矣。”[5]这种儒家伦理道德礼乐观念上的雅俗之分,反映出了明代的立国之本和所要倡导的社会风气。
正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之下,朱元璋对悖离儒家文化的社会行为和习惯采取了十分严厉的惩戒措施,颁发《大诰》三编,罪刑酷重。[6]清代李光地言:“元时人多恒歌酣舞,不事生产。明太祖于中街立高楼,令卒侦望其上,闻有弦歌饮博者,即缚至倒悬楼上,饮水三日而死。”[7]李光地所言必有所据。朱元璋在开国之初,依据分户当差的原则,仅有乐籍中人才能杂演歌舞,如若是民户弦歌酣舞,不事稼穑,按照朱氏之性格,做出此等惩罚倒是非常有可能的。即使是这些专门从事伎乐之人,其所唱演的内容,朝廷也有规定。凡不合儒家伦理道德者,皆在被禁之列。永乐九年七月初一日,刑科署都给事中曹润等奏:“乞敕下法司,今后人民倡优装扮杂剧,除依律神仙道扮,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及欢乐太平者不禁外,但有亵渎帝王圣贤之词曲、驾头、杂剧,非律所该载者,敢有收藏传诵、印卖,一时挐送法司究治。”永乐皇帝不但准其所奏,而且要求非常严酷:“但这等词曲,出榜后,限他五日,都要干净将赴官烧毁了,敢有收藏的,全家杀了。”[8]《大明律》规定:“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装扮历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装扮者,与同罪。其神仙道扮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者,不在禁限。”[9]明初的这种政治背景决定了其对军中卫所娱乐用乐的限制。
朝廷对军籍中人不务正业、娱乐唱曲的,则有非常严厉的处罚。顾起元《客座赘语》载:“洪武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奉圣旨:‘在京但有军官军人学唱的,割了舌头;下棋打双陆的,断手;蹴圆的,卸脚;作买卖的,发边远充军。’府军卫千户虞让男虞端故违吹箫唱曲,将上唇连鼻尖割了。又龙江卫指挥伏颙与本卫小旗姚晏保蹴圆,卸了右脚,全家发赴云南。”[10]军卫之人属于军户,应专心军务,学唱、打双、蹴圆这些娱乐形式在军中是被禁止的。虞端和龙江卫指挥伏颙、小旗姚晏保等皆因此而遭严惩。这是严禁军籍中人涉足他业,惟恐其影响军队的士气和朝廷的安危。为了避免各地将官仗势迎娶乐人为妻妾,保证分户当差制度的有效实行,明政府还专门做出规定:“凡(文武)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附过荫袭之日,降一等,于边远叙用。其在洪武元年以前娶者勿论。”[11]这种规定符合朝廷分户当差的国家基本政策。
除了严禁军人从事各种娱乐活动之外,明初还对其他容易影响军队士气及可能诱惑军人犯罪的行业作了调整。朱元璋采取的措施之一是将各地妓人尽迁于京师富乐院。《客座赘语》卷六《立院》载:
太祖在南京乾道桥所立之富乐院,是禁止文武官员及舍人入内的,“止容商贾出入院内”。一场大火后,太祖将富乐院移到武定桥等处。太祖皇帝唯恐驻守各地将官妓饮生事,便将各地妓人迁京而入富乐院。另一方面颁发严令,严禁军职人员宿娼。《大明律》卷二五和卷二七均记载了官吏(包括武职官员)宿娼的处罚条令。“军职宿娼及娶乐人为妻妾与盗娶有夫之妻者,俱问调别卫带俸差操”[13],“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若官员子孙宿娼者,罪亦如之。附过侯荫之日降一等,于边远叙用”[14]。
宣德年间,更是依据都御史顾佐题准,“将官妓女乐尽行革去,公私典礼、宴会不得杂用,一时风俗为之肃清”[15]。这样做的目的,除了维护儒家的伦理思想外,很大程度上也是唯恐文武官员不事正事,耽于娱乐。这可以从朱元璋于洪武二年三月对诸将校的上谕看出来:“自古帝王,居安虑危,处治思乱。今天下初定,岂可遽以为安而忘警戒。朕观尔等智虑多不及此,唯知享富贵、取娱乐,于所统军士懵然不知简练,倘一旦有警,将安用之?”[16]朝廷认为废除官妓女乐是从根本上解决了将官妓饮生事的问题。当然这里的官妓女乐主要指的是官办的富乐院,至于各地的妓乐则不在禁止之列,毕竟这也是诸色人户之一种,公私上下均离不了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朱元璋为了使各行人等务专其事,各地将官专习武事,勿耽于伎乐,制定的军中禁乐章程主要内容有二:第一,禁止军户从事与娱乐相关之行为;第二禁止军职人员宿娼及娶乐人为妻妾。两项内容,处罚轻重有差。第一项内容,处罚甚是严厉。第二项则相对较轻,仅是问调别卫、带俸差操。但是从实际处罚来看,也有轻重之分。重者调边卫差操,或者南北东西对调,这种对调有时候是致命的,“北人戍南者,率毙于瘴疠;南人戍北者,多困于苦寒”[17]。但是由于太祖时期,法峻刑酷,似乎并没有更多的人敢于以身试法。太祖时的这两项规定,保证了军户与乐户分户当差的国家基本政策,又考虑到了军户应差的实际情况。此后一直到正统之前,军户再无唱曲扮优之事。而禁止军职人员宿娼及娶乐人为妻妾之项,则因实际处罚较轻,及各朝的政策执行力度不同,后世均有发生。下仅以《明实录》所载,举几例以说明明代军中娱乐的情况。
材料一:永乐十四年七月,监察御史康庆劾奏山西都指挥佥事穆肃,尝以妓女遗纪纲,交结朋党。上命锦衣卫鞫之。[18]
材料二:景泰二年二月,山西行太仆寺主簿蔺让,以御史左鼎案其多役皂隶、求索财物等罪,让亦讦奏鼎尝以军人家属擅宿馆驿,及奏丁忧御史齐让,饮酒于都督孙安、都指挥翁信所,用乐妇歌唱嗔已,言其不当,且言于鼎,鼎遂令州官查臣多役皂隶、诬坐赃罪事。下法司,请行巡抚巡按官廉让等情状以闻。从之。[19]
材料三:景泰二年二月,都督同知卫颖、范广、陶瑾,都督佥事郭瑛、张义,各奸宿乐妇于瑛及瑾家,并索都指挥穆晟设晏。校尉廉其实以闻,六科十三道因交章劾其罪。特命宥之。少保兼兵部尚书于谦复劾颖等,俱以凡才,叨膺重任,擢居都府,分掌兵戎,不能宣力竭忠,乃敢纵欲败度。况终日饮酒为乐,又复用钱买奸,若非剥削害军,此物从何而得?即今虏人虽已讲和,而边报未甚宁息,旧耻未雪,当臣子卧薪尝胆之时,大举惟图,宜将帅捐躯致命之日,而颖等所为若此,上辜朝廷之恩,下失军士之望,廉耻荡尽,忌惮全无,宜将颖、广、瑾、瑛、义、晟等,调往开平、独石、大同一带操守杀贼,以赎前罪。帝曰:“颖等罪本难恕,既已宥之,令其改过自新,再犯必罪不赦。”[20]
材料四:景泰二年三月,山西等道监察御史桂怡等,劾武进伯朱瑛,服制未终,娶乐妇为妾。诏宥瑛罪,乐妇离异。[21]
材料五:景泰三年七月,广东高州府奏,广西瑶贼入本府地方,流劫杀掠,而都指挥孙旺等各拥兵高坐,日设宴乐,不行剿除。事下兵部,言宜将旺等执付总督军务、都御史王翱治罪,仍令翱等议剿前贼。从之。[22]
材料六:天顺三年十二月,调辽东都指挥使夏霖,广西都司带俸差操;谪山东佥事胡鼎隆,庆州为民。霖贪淫,受部属馈遗无算,至与建州卫及海西野人交通贿赂,且盗官木以建私居,时与妓女淫亵。鼎疏其三十事,以白巡抚,佥都御史程信奏之。上命内官张骥、锦衣卫指挥佥事郭瑛往核之。瑛等受霖赂,报鼎所疏事有诬,且言鼎尝索部属绢绘已像。乃执霖、鼎俱下锦衣卫狱,鞫送都察院,左都御史寇深庇霖恶鼎,论霖赎徒还职,鼎不能振扬风纪,索所部绢而又增饰人过失,不可以常律处,故有是命。[23]
材料七:天顺四年十二月,敕镇守大同太监王春、总兵官彰武伯杨信等曰:“今得偏头关械所获鞑贼间谍刘三等至京,言系石彪家人,惧罪逃往虏酋孛来处,授以伪职,八月间尝导贼入寇,今又同贼众四十余人潜来各边探听,约以黄烧饼衣针为信,及累石塔为号,但余贼尚多未获者。其严督官军及所属地方,昼夜尽心挨究,况今正旦已近,尔等慎勿以声息稍缓,纵情宴乐,懈弛防守。并敕宣府、独石、怀来、辽东、山西、陕西、宁夏、甘凉、延绥各边关守臣,亦如之。”[24]
材料八:天顺七年闰七月,南京兵部郎中金亮、员外郎严端,以锦衣卫缉事者奏其奸淫乐妇,下都察院狱鞫罪,当赎杖为民。上曰:“亮等行止既不端,不可处以常刑,其发威远卫充军。”[25]
材料九:成化七年二月,后府署都督佥事刘清,家宴用妓乐,抵暮,醉中俾火甲送妓,怒其不听命,杖之有伤。明旦兵马司奏其事,清亦自陈求宥,语颇不实。给事中因劾其罪,下法司鞫之。清坐杖徒,例赎还职。大理寺以闻。诏以清纵酒肆暴,不守礼法,命带俸随操,不得理军事。[26]
材料十:成化十五年七月,掌锦衣卫事、都指挥同知牛循,有罪下狱。循初为浙江都指挥使,门达得为漕运总兵官。达败,发广东立功,复夤缘入京结权幸,得掌卫事。至是,为西厂发其戏狎乐妇,欺罔贪暴,故勘平人致死,奏保所亲百户章瑾莅镇抚司事,瑾因挟势强奸良人妻女,及为本卫千百户等官通贿于循,希求进用。科道交章劾之,下本卫镇抚司鞫问得实,法司拟循坐斩,瑾坐绞,余各坐罪有差。上宥循、瑾死,俱发充军。循广西边卫、瑾湖广卫分,家属随往。余准拟。[27]
材料十一:成化二十年十一月,停都督同知刘宁俸。六月,宁充总兵官,协守大同。天城卫副千户宋琮,以侵欺马价豆银事觉,挟旧怨发宁冒报功次,放债营利,纳乐妇为妾,且诬以他事,下都察院,请俱逮治。上以边方用人之际,宥宁罪,但停俸半年;琮既犯罪,妄行奏扰,谪戍辽东卫分;其冒功升者,命俱执问并革之。[28]
材料十二:成化二十一年正月,辽东都指挥佥事张斌,坐随征建州时,窃用官物,奸宿乐妇,且酷刑致人于死,下刑部论斩,至是遇赦,编发原籍为民。[29]
材料十三:弘治十一年二月,革南京前军都督府都督佥事张海见任,令带俸闲住。以指挥郭宣发其收乐妇为妾也。[30](https://www.daowen.com)
材料十四:弘治十一年八月,兵部奏……皇上即位以来德威远被,胡虏不敢拥众侵犯。以此边将日以怠忽,益肆贪婪,耽于宴乐,军马操练惟务虚名,斥堠不谨,烽燧不明,虏入则获厚利,交战辄被损伤,职此故也。[31]
材料十五:弘治十三年十二月,初,义勇中卫舍余张通,内交刑部诸司官,常匿乐妓及女尼于其家,每宴集,辄出之行酒,剧饮歌呼,倡优杂处,率至夜分而罢,通因之请求纳赂。久之,为东厂所发,捕通及优人笪名并女尼乐妓等鞫问,辞连郎中黄暐、邵庄、顾谧,员外郎晁必登、宗祐、曹镤。时祐守制家居,镤以公事往四川,而庄已先迁福建副使,必登庆阳知府,独暐、谧在。命锦衣卫逮问辞服,暐坐与乐妇戏黜为民,谧令优人女妆为乐,冠带闲住。通死狱中,笪名充军,庄罪与暐同,而必登、佑、镤罪同谧,命代镤还考竟,余移文各巡按御史逮治之。是时,饮通家者,尚不止此数人,或以夤缘得免,而亦有为通所妄引者。其后,镤代还,言通素不相识,但通尝坐法不自置对,而令笪名代之,为臣所考,故憾而引之。有旨,令法司、锦衣卫重鞫以闻。时通已死,笪名等皆远谪,而优人刘监、尝侍饮者,亦言不识面,法司不能决,请复移陕西逮名验之。名至,竟泥成案,言镤亦与饮而先去,独未尝与优人狎坐对品。调外任。后必登亦具奏自辩,法司援例,亦得减罪,以原品调外任云。[32]
材料十六:万历三年十月,兵部奏言,岁节将临,人情易纵,宜敕各边镇守总兵等官,不许恣肆宴乐,怠弛守备,及轻出围猎,堕贼奸计。奉旨:是。[33]
以上诸例,可列表示之:
表31:永乐至弘治年间军职人员因妓乐犯罪统计表
(续表)
上表显示,材料三、四、八、十一、十二、十三、十五皆为大明律法所严令禁止的“宿娼及娶乐妇为妻妾”行为,各朝处罚结果,差别不大。景泰与成化年间与乐妇相关的军职人员犯律各有四次,其中材料五为军职人员失职之罪,材料十为军职人员致死人命律相关,与事涉军中娱乐和宴饮之事比较而言,失职与致死人命皆为大明律所不容,因此处罚相对也应该较重一些。
(二)明代中期军中娱乐之乐的发展
明代前期严格遵循太祖的各项规定,关于军中娱乐政策变化不大。各级军中官员均不敢触犯太祖所定红线。英宗正统年间,经济有所恢复,社会风气随之也出现了奢侈现象。凡有宴会,富豪之家皆有乐侑酒或者搬演杂剧。正统八年,英宗下诏禁止官民奢侈:“凡官民富豪之家,一应宴会,不遵礼法,辄令乐人搬做杂剧戏文,或扮帝王后妃,或扮先圣先贤、忠臣烈士,甚为亵渎。今后犯者,依律问罪。乐人与同,其神仙道扮及孝顺节义裨益风化者勿禁。”[34]
土木堡事变后,代宗取代了英宗的位置。政治逐渐宽松,社会经济快速好转,违反太祖规定之事越来越多。表31中,景泰时期军职人员妓饮,如卫颖等奸宿乐妇,朱瑛娶乐妇为妾,均被明代宗宽宥。天顺年间虽然又恢复了祖制,按律处罚了夏霖、金亮、严端等人,但是随着城市经济的繁荣和市民文化的兴起,追求奢靡与享乐的风气逐渐成为社会的主流,也影响到了军卫。
前引材料显示,成化年间对武职人员奸宿乐妇之事依然保持着原有的处罚力度,如对刘清家宴用妓乐,被罚其带俸随操,不得理军事;牛循戏狎乐妇,致死人命,被充军广西边卫;都督同知刘宁纳乐妇为妾,被停俸半年;张斌奸宿乐妇,致人于死,遇赦被编发原籍为民。然而,追求奢靡的社会风气,却难以根除,反而愈演愈烈,弥漫于国家的城镇和边地。至弘治朝,朝廷政策更为宽松,“廷臣多事游宴”[35],因此才有义勇中卫舍余张通,匿乐妓及女尼于其家,剧饮歌呼,倡优杂处,引发官场多人涉案被罚之事。明人言,像这样的事情“幸而不发者亦多矣”[36]。政治宽松使得“边将日以怠忽,益肆贪婪,耽于宴乐,军马操练惟务虚名”。弘治十三年的一道诏令,大致可以说明其时的社会现实:“礼部奏准,僧道有犯挟妓饮酒者,俱问发原籍为民;若奸拜认义父母、亲属,俱发边卫充军;武职有犯容令僧尼在家,与人奸宿者,公侯伯问拟住俸,戴头巾闲住;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带俸闲住。有犯挟妓饮酒者,公侯伯罚俸一年,不许侍卫管军管事;都督以下,带俸差操;原系带俸者,常川带俸。”[37]显然这样的事情太多了,不得不引起朝廷的重视,礼部才奏议严禁。正德时,纪纲坏于逆瑾和边将,加之武宗昏淫荒诞,一时之间,太祖所指定的法度均皆弛废。嘉靖荒怠,信奉道教,“经商言利已渐成风气”[38]。万历不郊、不庙、不朝,达三十余年,如此怠政,社会风气自然是放荡纵恣,妓饮声色遍于海内。明初对军中用乐的限制,在这时得到了完全释放。
其实,朱元璋时期朝廷并没有明令禁止诸边总兵官的宴乐行为。李舜华认为明初对武将宴乐的鼓励可能与朝廷右武抑文的政策相关。[39]宴乐第一次被朝廷明令禁止最初可能出现于宣德年间,也有可能更早。宣德四年八月,礼部尚书胡滢曰:“近闻大小官私家饮酒辄命妓歌唱,沉酣终日,息废政事。甚者留宿,败礼坏俗。”[40]上引正统八年“诏禁官民奢侈”条,也说明宴饮用乐已经成为当时的社会风气。至正德、嘉靖年间宴乐之事成为常态。《客座赘语》载:“外舅少冶公尝言,南都(南京)正统中延客,止当日早,令一童子至各家邀云‘请吃饭’。至巳时,则客已毕集矣。如六人、八人,止用大八仙桌一张,肴止四大盘,四隅四小菜,不设果,酒用二大杯,轮饮……至正德、嘉靖间,乃有设乐及劳厨人之事矣。”[41]何良俊《四友斋丛说》也载:“顾东桥文誉籍甚,又处都会之地,都下后进皆来请业,与四方之慕从而至者,户外之屦常满。先生喜设客,每四五日即一张燕。余时时在其坐,先生每燕必用乐,乃教坊乐工也,以筝琶佐觞。”[42]“西北士大夫,饮酒皆用伎乐……北方士大夫家,闺壸牧人皆晓音乐,自江以北皆然”[43]。嘉靖三十五年,诏禁官民奢侈:“官民宴会品物,宜从省约。今后仍有设为重三、重五、重七宴席,吹击笙鼓,搬演戏剧者,参宪治罪。”[44]
朝廷只是强调各官不能纵情宴乐,不能耽于宴乐,不许恣肆宴乐,以免误事。这一点在上引材料五、七、十四、十六中均可为证:材料五都指挥孙旺等之所以被治罪,仅是由于其“拥兵高坐,日设宴乐,不行剿除”,耽误了剿匪大事。材料七载:“况今正旦已近,尔等慎勿以声息稍缓,纵情宴乐,懈弛防守。”英宗重掌皇位后,对北边诸地甚为重视,因此特谕大同、宣府等地,不可懈弛防守。可见日常时,宴饮娱乐,只要不出问题,朝廷是不加干涉的。材料十四记载了弘治时,边将耽于宴乐,疏于操练之事实。材料十六与材料七相似,言年节将至,兵部唯恐边事弛怠,特敕令各地边将不许恣肆宴乐,注意加强边防安全,有点类似于当下每逢年节各部门均要下发“防火防盗,注意安全”之类的文件,只是一种朝廷保障边地安全的例行措施。
喝酒听曲,毕竟不同于奸宿乐妇,因此朝廷再三降谕“不可耽于宴乐”,但是却无法永行禁止。一方面国家虽然有过革除官妓的情况,但是无论官府军营,公私皆离不开这一群在籍乐人的承应。况且明初分封各藩出镇要地,诸藩皆总领该地之军政事务。各藩王就府时,朝廷按规定给各王府配给一定数量的乐人,[45]这些乐人要负责该藩所属的一切礼乐和宴乐事宜。他们的服务对象可能也包括藩王所节制的王府各卫,至少在每年的节日岁时,王府军卫应该能够欣赏到他们的表演。其他地方的都司军卫中,也有一定数量的在籍乐人,一要承应军营用乐,如三大节庆贺,迎接诏敕等重大活动。另外他们本身既隶于乐籍,又受制于军营,有些本身也属军中旗鼓之吹鼓手,军中旗鼓则隶属中军,皆为统兵官员亲管之兵。因此营中宴乐自然是其份内的事情。况且朝廷对此没有明文规定,饮酒佐之以乐,当在许可之列。如此看来明初朱元璋虽然严禁军职人员学唱、不允许军职人员宿娼娶乐妇为妻妾,但是并没有严令禁止军户听乐赏曲。听乐赏曲,在明代中期更是发展成为军卫武臣好文风气的一种主要标识。[46]弘治年间,威宁伯王越总督宁夏、甘、凉时,曾以“女伎尤丽者”赐立功军兵。[47]
作为军中娱乐重要形式的戏曲,在明初军中并没有过多的文献记载。依据戏曲界的研究,明初是戏曲发展的一个低潮期。[48]这同样符合明初军中演戏的情况。军中演戏的繁盛,大致出现在弘治以后,在嘉靖时期达到极致。
明初朝廷建立了卫所制度,在各地分设卫所进行军事戍守。为了安定卫所将士的生活,允许军户带妻子定居于卫所。明代中期后,各地卫所逐渐发展为“军政型政区”,卫所官员既要管理卫所军户的军事训练,又要负责军户的屯田,还要管理卫所内舍余及其他旗军家属的生活。这样明代的基本军事组织——卫所的职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在某种程度上,与地方行政单位——府县的功能有很多相似之处。卫所凡有词讼,由该管军卫掌印官受理,地方不得干预,卫所也设有社稷坛、孔庙以及国家所规定的一切祠庙神坛。但其成员多为军户,也有少量民户。宣府是明代最为重要的北方边镇,其军镇主要成员皆为军户。《(嘉靖)宣府镇志》卷二一《兵籍》载:“太祖二十五年,诏定本镇兵额,共设官军一十二万六千三百九十五名员名,永乐七年置镇兵将领。本镇卫所二十一,州二,官户共四千五百五十一,军户共十二万四千七百九十七,民户共二千三十五(嘉靖二十八年见在实数)。”宣府镇和其他所有军镇卫所一样,每年要在国家规定的岁时节令及神诞之日,进行献祭活动。《(嘉靖)宣府镇志》卷二〇《风俗》记载了嘉靖时期宣府镇的军镇演剧情况:
宣府军镇岁时节日所呈现的娱乐形式,是当时众多卫所军镇的社会生活的真实描述。正是在这种社会性极强的节日“狂欢”中,卫所军户生活的许多方面得以集中的展现,而这种军镇中的娱乐形式则是岁时节日程序必不可少的、最为主要的内容。
明代中期军中娱乐形式逐渐多样,并得到迅猛的发展。这与明代初年朝廷对于军中娱乐的规定明显不相符合。那么,明代中期军中娱乐是如何突破原有政策的桎梏,并在军卫中得到迅猛的发展的?国家规定的军镇卫所每年必须要进行的坛庙祭礼和岁时节令的赛会活动,应该是打破明初严令军队唱曲娱乐规定的主要因素,军镇卫所正是利用了国家允许的神庙祭礼,规避了明初对军卫娱乐的严格规定。
明代军中娱乐形式集中呈现于各地卫所军镇的庙会中,神庙祭坛是军中娱乐形式的集中展演场所,在国家所允许的祭祀仪式中,军卒在体验神圣的过程中,也感受到了娱乐。“一个仪式的一系列行为组合,就是一系列的表演组合。因此可以说,表演是构成仪式情境的行为基础。仪式情景就是表演的情景”[49]。在这些仪式过程中,扮演献祭既是人与神的交流,也是人与人的交流,以戏(乐、舞、社火)献祭,既是娱乐神灵,也是娱乐庶人。明人言:“里社之设,所以祈年谷、祓灾祲、洽党闾、乐太平而已。”[50]明万历三年《重修太原府城隍庙记》曰:“起阿阁数仞,春祈秋报,杂奏伎乐其上,以娱神人。”[51]黄竹三研究山西潞城《迎神赛社礼节传簿四十曲宫调》的表演形式,认为“明代祭祀活动中的戏曲演出,‘酬神’只是形式,‘娱人’才是目的”[52]。周华斌也认为赛社展现了人性的娱乐需求[53]。
明初鉴于元代失败之经验,朱元璋加强了对宗教信仰的控制,并对其进行了整合,规定了国家应祀正神和民间应废黜之“淫祠”。应祀正神国家列入祀典,其祀皆由专人负责,其祭仪也各有定制。“天下神祠,无功于民,不应祀典者,即淫祠也,有司无得致祭”[54]。淫祀常会危及朝廷的正常统治,因此常常被国家所禁止。洪武六年,令民间不得渎神乱俗,“凡私家告天拜斗,焚烧夜香,杖八十,妇女有犯(罪坐)家长,若僧道修斋设醮而拜奏青词表文,及祈禳灭灾者同罪,还俗。若有官吏军民之家,纵令妻女于寺观神庙烧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妇。其寺观神庙主持及守门之人,不为禁止者,与同罪”[55]。但淫祠有时候也会转化为国家正祀。[56]嘉靖朝皇帝重斋醮仪式,助推了全社会的崇道祀神风气。
明初朱元璋按照儒家的思想,将全国各地应祀神祇皆列入祀典,并在各地(包括卫所)建立祀所。以宣府镇为例,除其所辖各卫所建应祀神坛外,位于宣府镇的主要有:洪武二十七年所立宣府镇社稷坛,二十八年所立宣府镇风云雷雨山川城隍坛,永乐初年所建火神庙,八年所置宣府镇厉坛,十七年作旗纛庙,宣德元年建宣府镇城隍庙,七年诏万全都司作文宣王庙,八年修弥陀寺,九年敕修朝玄观,正统元年建龙神祠,四年作北极玄武庙,五年秋作东岳和三官庙,六年作马神庙,七年作汉寿亭侯祠,景泰五年作义烈祠,天顺四年作文昌祠,成化二年作八蜡庙。宣府镇的这些被列入祀典的神庙寺观,每年皆有专人负责承祀,军镇还专门拨出土地,神庙祭祀每年所需的一切支出,皆来自于这些庙地的收入。[57]宣府镇的社稷和风云雷雨坛是在谷王坐镇宣府时所建,按照明制当有乐户承祀。但是由于明初奉行节约政策,即使是国家允许的正祀神典,其仪式可能也比较简单。
仁宣时期,国家的政策开始松动,但各地卫所对于太祖的禁令则依然执行得比较严格。到了英宗正统年间,明朝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城镇的人口逐渐增多。孝宗时,国家取消了原来的卫所军兵南北对调、东西对调制度,卫所生活相对稳定。此时各地卫所经过了八十年左右的经营,职能和情况与建立之初相比较有了很大的不同。卫所经济和人口也有很大的提高。卫所军户与原籍军户的关系逐渐疏离,多数第三代、第四代的卫所居民出生于所居卫所,这些人虽仍属军籍,但是对所居卫所的本土意识逐渐加强。朝廷重视文人,也在各卫所建立了很多卫学。类似措施对于增强卫所军户和家属的社区认同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加之政策的松动,使得军镇卫所岁时节令的迎神赛会和坛庙祭礼活动非常繁盛。姜准《岐海琐谭》曾载:“每岁元夕后,戏剧盛行,虽酷暑弗为少辍。如府县有禁,则托为禳灾赛祷,率众呈请。非迁就于丛祠,则移香火于戏所,即为瞒过矣。醵金之始,延门比屋,先投饼饵为囤;箕敛之际,无计赢绌,取罄锱铢。除所费之外,非饱其欲,未为遽止,虽典质应命有弗恤矣。且戏剧之举,续必再三,附近之区罢市废业。其延款姻戚至家,动经旬日,支费不赀,又不待言。”[58]姜准记载的虽是地方府县的情况,但反应了当时的社会风气和各界对戏曲的喜爱。《云间据目抄》也载:“倭乱后,每年乡镇二三月间,迎神赛会。地方恶少喜事之人,先期聚众搬演杂剧故事,如《曹大本收租》《小秦王跳涧》之类,皆野史所载,俚鄙可笑者。然初犹仅学戏子装束,且以丰年举之,亦不甚害。至万历庚寅,各镇赁马二三百匹。演剧者,皆穿鲜明蟒衣靴革,而幞头纱帽满缀金珠翠花,如扮状元游街,用珠鞭三条,价值百金有余。又增妓女三四十人,扮为《寡妇征西》《昭君出塞》,色名华丽尤甚。其他彩亭、旗鼓、兵器,种种精奇,不能悉述。街道桥梁,皆用布幔,以防阴雨。郡中士庶,争挈家往观。游船马船,拥塞河道,正所谓举国若狂也,每镇或四日、或五日乃止,日费千金。”[59]
上引《宣府镇志》所载材料也说明了军镇卫所的岁时节令的演戏娱乐,和地方府州县一样,已成为当时的一种普遍现象。当军镇卫所的演戏娱乐成为社会各界所接纳的风俗和习惯时,它已经和地方行政区域毫无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