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军事实践用乐的全国一致性

二、明代 军事实践用乐的全国一致性

“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70]。明代形成两个基本政区系统:布政使司系统与都司卫所系统。布政使系统层级为行省—府—州—县;都司卫所系统为五军都督府—都司(行都司)—卫—所。这两个系统形成明代的两个基本行政网络。都司卫所管理的系统归属五军都督府,其所辖成员主要为卫所军户。明代这两种统治系统既有效地避免了地方割据的可能,又加强了边地与险地的镇戍力量。两种系统常常是犬牙交错,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边地和边远之处则专设军卫以守疆土,形成了多处军事飞地。这些军事飞地卫所不但要负责当地的军事活动和军户管理,还要承担原属府卫州县的行政管理职责。都司、行都司、腹内卫所治常与布政司、府、州、县治同处一城,“都司、行都司只负责其相应卫所的军事活动及人口管理,在无府州县的实土都司、行都司或实土卫所地,都司、行都司、卫所也行使民政管理权”[71]。明代直辖疆域之外,尚有数量庞大的各种羁縻卫所、土府、宣慰使府、安抚司、宣抚司、长官司等与中央保持着松散关系的各种行政管理机构。

明代随战事之缓急,在北边及东南沿海设置了大量的卫所,西南西北卫所的设置则集中于各交通要道。由于北边战事频仍,总兵官出镇各要地,便形成了北边的九镇,也称九边重镇。[72]西南西北卫所和东南沿海卫所,因环境和文化的不同,其军事练兵存在着因地制宜之特点。例如《登坛必究》记载了夜里号令由大将临时处分之事:“暮夜或笛或击小鼓子、铜盂子、小木之类声音可通一里余者,或使人长啸为应验,随大将临时处分。”[73]“恐贼军诈吾号令,即令诸军于相见之际一鼓一金,次二鼓二金,次三鼓三金,彼既同此相见,应即是吾军,然后合阵。否则番军,实时掩杀。”“昔闻鼓而进,今则闻鼓而反止;昔闻金而止,今则闻金而反进。”[74]但是总体上,其军事训练所用号令和军中礼仪形式用乐,均与中央保持着一致。

(一)明代卫所练兵用信号乐器的全国规范

在军卫中,无论正军、舍余,军事训练是其日常的第一要务。明初通过大将赴各地练兵和班军京操、边操制度,使得全国军事训练体系和军事号令得到统一。军中号令的传达主要由军中信号乐器来完成。军中信号乐器“计其梆铃、板、钹、笳角之节,筚篥、唢呐、哱啰之音,起火、坐炮、卧笛之号,悉皆变队易伍岀伏之节奏,分合奇正进退远近无穷不测之密令也”[75]。“军中响器则有铜鼓、铙鼓、鼙鼓、仗鼓、鼛鼓、鼗鼓、鼍鼓之类,用虽不同,大抵壮逄(上鼓下隆)之势,彰震天之威。其大金图示钲、铙铎、号笛、笳管、觱篥、锁叭、哱啰、板钹、梆铃者,齐心听别昼夜,用变率然之号,而奇正进退因之以分合焉。长六尺者曰角,五尺者曰蠡。蠡角之用亦皆神出没三军也”[76]。这是明代中期对军中信号乐器功用的详细记载。

无论是内外卫所,还是九边重镇,对这些信号乐器的功能性运用,已成为一种共识。这种共识是建立在长期的军事实践和军事训练的基础上,是长期的军事经验的总结。信号乐器的使用也是符合明代军事基本制度的特点的。平常由各卫所武官负责军事训练,用军中信号乐器指挥军士进退分合,且定期于都司或者固定地点进行校阅。一旦有战事发生或者边地紧急,皇帝委派领兵官集中全国各地卫所军兵,带兵征剿,其军事号令,依然是要依靠这些信号乐器。再者,这些军事信号乐器首先是一种军器,其制作维护皆有国家委派工匠实施,其大小尺寸皆有轨范,其他人等不得私自拥有。《明实录》记载景泰六年,皇帝训斥华阳王私卖军乐器之事:

敕华阳王友堚曰:“得千户买俊等首称,蒙王差赍奏赴京,有内使魏祥,传王令旨,付银十两,令买铜喇吧、哱罗、号笛,并活套鹅项喇吧、大铜锣等器回用凡百。该用器物,国有定制,逾制而妄用者,是于祖训有违。王所令买器物,皆行师之具也。其于祖宗成训何如?今王差来千户既已举首,律同自首,悉置不究。敕至,王宜动循礼法,毋或仍前妄为,庶几永全令誉。” [77]

华阳王友堚令买铜喇吧、哱罗、号笛、活套鹅项喇吧,大铜锣诸器皆为师行之器。师行之器即军器,明代对军器的管理非常严格。《明会典》卷一六六《律例七·兵律一》载:

私卖军器:凡 军人,关给衣甲枪刀旗帜。一应军器,私下货卖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军官卖者罪同,罢职充军。买者笞四十。应禁者以私有论,军器价钱并入官。军官军人买者勿论。
毁弃军器:凡将帅,关拨一应军器征守,事讫停留不回纳还官者,十日杖六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辄弃毁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二十件以上,斩。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军人各又减一等。并验数追赔。其曾经战阵而有损失者,不坐不赔。
私藏应禁军器:凡民间私有人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号带之类应禁军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者,并勿论,许令纳官。其弓、箭、枪、刀、弩、及鱼叉、禾叉,不在禁限。

作为军器的这些信号乐器的专属使用,是由国家的律法制度所规定了的。非军人不得使用,非军卫不得乱用。如果私相买卖、毁坏、摒弃、私藏均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军事卫所使用这些信号乐器,是国家制度的规定,是由国家统一组织工匠制作而成。军士坐进行退,分合连纵,皆有成轨。按照军卒的规模编制不等,其所用信号乐器有所差异。《车营叩答合编》对此有详细的记载(见下表)。

表24:《车营叩答合编》[78]乐器功用表

图示

(续表)

图示

上表显示,明代信号乐器在具体军营练兵时,因参与的士卒数量多少和规模大小而有所变化,同时也反映了信号乐器在具体练兵中的功用基本固定,这是军营练兵时信号乐器的使用情况。因其有统摄军兵、传递军令之功用,所以明代各种军事训练和实战中,这些军用信号乐器必不可少,它们由国家统一定制,并依制统一配发各军卫使用。

(二)明代军中鼓吹的全国一致性

军事卫所制度不仅有军事镇守之功能,而且还承担着地方行政管理的部分职责。这种军管型政区建立之初无疑是以军事防守和军事保障作为其主要职能,因此,与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下的民户和匠户为主要成员不同,卫所中其成员皆为军户。在明代分户应差制度下,军事卫所的军户主要来自于归附、垛集、谪从。这些军户的主要职责为军事训练和防守。其分化而出的屯田、运输等职能,也是为更好地保障军卫的后勤供应。具有地方行政管理职能的实土卫所,还必须在军事职能之外,承担地方管理的各项事宜。即便是腹内卫所,也必须要负责卫所正军舍余及其家属的经济与文化生活。这样,地方府州县的很多功能,在卫所中一样存在。

明代对军中鼓吹的规定,使得各地卫所官员的使用鼓吹必须符合国家制度要求。弘治朝巡抚雍泰被人告发,言其婿田聪过保安、怀来二城时,指挥王忠、吴钺鼓吹迎送违制。[79]明代擅用鼓吹罪按律则用杖刑。可知鼓吹乃是军中专用,一般是不能逾制的。成化六年监察御史郑己因“骑从鼓吹甚盛”而被皇帝谪充边卫。[80]

军卫迎诏接敕、三大节朝贺、鞭春牛、日月食救护、旗纛祭祀、文庙祭礼、社稷坛祭祀皆要用鼓乐,此鼓乐当然也要符合国家对相关仪式的用乐规范。军事卫所迎接诏书用乐,必然为军卫中之乐人所承应。祭祀仪式中的主祭、陪祭均有严格的规定,初献、亚献、终献参加者的顺序和其在卫所的身份地位相一致,主祭者往往是卫所之职位最高者,如果职位最高者有事不能与祭,则必然委派一名自己的代表,来行使职能。迎接诏书时“随品序列”,不敢有错,这既是一种身份的象征,也是国家统治秩序的政治要求。

明代军卫对军中鼓吹的使用和卫所仪式用乐必须符合国家的规范。从社会功能性用乐的实践来看,明代卫所用乐的全国一致性特征也是非常清晰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81],各地卫所在行使祭礼或者其他相关礼仪时,因祭祀对象的不同其用乐相应有所变化,但是全国卫所在行使同一礼仪时,其用乐必然相同,这是国家制度使然。

明代军中鼓吹制度必然使得各都司卫所的用乐呈现一致性特点,明代对卫所仪式用乐的规范,也使得卫所用乐呈现出全国一致性特征。明代的卫所制度下的各种军中用乐形式是明代军事用乐实践的主体,这种军卫用乐制度的全国性规范,显示出明代军实践用乐的全国一致性特点。

(三)明代军营和卫所乐人

《武编前集》言:“夜不收并吹鼓手共一百名,内中军官一员,千总官二员,把总官一十二员。合营共车二百辆,官军三千二十七员名,此一营之总会。”[82]《车营叩答合编·车营图制》载,骑营官兵共2100人,其中吹鼓手有八人;步营3200余人,吹鼓手大约有20人;内营士卒共3000名,其中吹鼓手有41人。[83]《练兵实纪》记录了戚继光兵营的编制和练兵的方法。《练伍法》篇记录了骑兵、步兵、车兵、辎兵、车步骑合营、车步骑保结及中军旗鼓的训练方法。其中骑兵、步兵、车兵、辎兵营每营各有吹鼓手16名,中军旗鼓仪仗有吹鼓手34人。[84]《杂集》记录了车营、马营、步营、辎营的总人数和军营物质的数量[85]。现将二者数量列表如下:

表25:戚继光练兵各营官兵与吹鼓手人数统计

图示

将蓟镇练兵作为一个标准,大约每110名官军就有一名吹鼓手。以上是蓟镇练兵京营的吹鼓手情况。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载:

今后上下班沿途操军往来,不许成群作伙,恣意非为,扰害良善,敢有在于经过去处,强劫偷盗,抢夺财物头畜,杀伤人命,奸淫妇女,拐带人口,并作践人家田禾,强买铺店货物,占夺过往舡车,砍伐园林桑枣树木,恃强凛弱,殴伤平人者,许被害之人赴所在巡抚、巡按、巡河并按察使、分巡等官员合干上司,或府州县并巡检司具告,就将违犯法之人擒拏到官,如法枷杻,差人押解兵部,转送法司究问。除真犯死罪外,杂犯死罪并徒流罪名,俱照先行事例,不分旗军、舍余人等,俱调边卫充军,常川哨瞭,笞杖、笞罪各照常例发落。若该管指挥千百户,不行严加钤束,并故纵所管军人劫盗抢夺,并杀伤人命等项,重情者一体参提问罪,亦照先年事例,调卫边。其余钤束不严,并吹击喇叭锣鼓,虚张声势,警疑人民者,俱照常例发落。 [86]

这是弘治年间京操、边操班军经由赵州时违法频频,为此兵部重申的处罚规定。文献显示轮班京、边操的各卫所军队,均有吹打喇叭锣鼓等军中实用性很强的信号乐器。《登坛必究》卷二八“守城”条载:“先于本城高处可以四面瞭视之地……日夜分班四瞭城外陆路号火铳炮,拨吹鼓手一幅八名,专执此处号令,不拘何事,不许差扯。”[87]明崇祯时《梧州府志》记载:“管操、领哨、千百户、总旗、小旗、书识、戍守差操、跟用听差、铳手、吹鼓手、泥水旗军、军匠、军士不一。”[88]可证,无论京操、边操,这些信号乐器,皆有各轮班卫所自带,卫所自然有相应的军卒执掌之。

明代军制,每卫大约为五千六百人,每千户所大约一千一百十二人。明万历刊本《琼州府志》记载了海南卫内辖五所,其中四所有“吹鼓手军四十名”,并注曰:“四所各十名。”[89]海南卫辖内外共十一所,内辖五所,外辖六所,按每所十名吹鼓手的标准配置,全卫共有110名吹鼓手,这尚是最为保守之统计,如果算上卫直辖吹鼓手以及在外守御百户所的吹鼓手数量,[90]估计海南卫属卫吹鼓手数量将至少在120人左右,平均每一百一十名旗军将有一个为吹鼓手。万历时期的《南昌卫》记载:“本卫中军吹鼓手132名。”[91]看来这个标准是比较可靠的。按照这个标准,考虑到误差,明代每卫军中吹鼓手数量大约为30—50名,每所则有7—10名左右。明代全国隶属都司的“卫”有400多个,直隶都司的“所”大约有140个,则全国卫所军中吹鼓手的数量大约在13000名到21400名中间。换一种算法,明代卫所军队总数大约有240多万人,若参照海南卫的旗军与吹鼓手的比值110:1为准,则全国军卫中吹鼓手数量也在21000多人。110:1的数值和戚继光蓟镇练兵时的数值相同。这仍然是一个极为保守的数字,因为数量众多的全国羁縻卫所的吹鼓手数量并未计算于内。

军中有专人负责信号乐器的使用和传递。《车营叩答合编·车营图制》载:“旗鼓官一员,司全营旗鼓。骑将中军官一员,司骑营旗鼓号令。步将中军官一员,司步营旗鼓号令。”此处旗鼓官和各营中军官主要管理军营金鼓旗帜、响器号令,平常则要督促检查吹鼓手,“比吹打,比下操号令”[92]。各卫所军营对军卫号令必须熟悉,因其为战争胜利之关键。《阵纪》言训练经月,如果武艺不精或者不熟进退、不知号令者,不但要“治之以法”,相关伍、队长、千、把总、偏裨将也要连坐。[93]事实上,明代中期之前,军户大多生长于卫所,从小耳闻目染,对这些信号乐器自然再熟悉不过了。

那么,这些军中吹鼓手的身份如何?从明代的分户当差制度来看,这些军中乐人可能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军户,一部分为乐户。

《明太祖实录》卷六一载,朱元璋准许晋王相曹兴所言“王府鼓手欲选民间少壮,虑为动扰,宜于太原等处汉军内选充”的奏请[94]。太祖皇帝北征曾赏随驾三千官军,其中赏赐“旗手卫旗鼓手领队者”“彩币表里一、钞百锭”[95]。这些军中鼓手可能属于军户。他们可能和其他军户来源一样,来自归附、垛集、谪从。《康熙万载县志》卷五载,明代万载71名守城哨兵中,有吹手9名。[96]《江西赋役全书·永新县》载有永新所有书伴、吹手16名。[97]另据于志嘉研究,“南昌卫的吹手、局匠、火药、马军共正军162名”,吹手为军卫中专职,属杂役,所支月粮虽略有差,但与操、运、巡捕、局匠等原属正役军维持相同水准。[98]宣德八年,皇帝诏减军卫余丁之在营者,“先是,有言兴州卫军有挈其全籍丁男二十余人,在营避免赋役,下行在礼部会官议。请如旧制,除正军家属外,每军选留一丁协助,余悉遣归有司,以供赋役。于是,行在兵部右侍郎王骥亦奏:内外卫所及各王府护卫、军旗、校尉、鼓手人等,余丁在营多者,往往类此,所司略不遵行旧制遣归,请通禁约,军丁在营,不得过二人,如有怙终不遣及遣而不归者,御史按察司治其罪,皆从其言,故有是命”[99]。明代规定,军户正军在营者,可以带一余丁,余丁负责正军的衣食住行,余丁可以免赋役。其时,为避免赋役,内外各卫所及王府护卫等军旗、校尉、鼓手人等,多挈余丁在营。以至于“兴州卫军有挈其全籍丁男二十余人在营避免赋役”之事被人举报,朝廷不得不重视,重新强调“请如旧制,除正军家属外,每军选留一丁协助,余悉遣归有司,以供赋役”。这条文献显示,各卫所之鼓手为卫所正军,可以带一余丁协助。

弘治十八年十二月,“兵部覆议选军科道官葛嵩等所言修明武备事宜……谓团营将台设有令牌官、吹鼓手、直台军牢等役,各号头假此役,占三千余名。今宜遵照旧例,不许额外多留一人,违者举奏,数及五名以上,降调边卫……坐营内外及号头把总等官,拨有军伴,鬻放办银,又倍役见操精卒,宜申明禁例,违者劾奏参究。诏准议”[100]。从这条文献可以看出,吹鼓手乃属“见操精卒”,当属正军无疑。明熹宗时的一条材料也充分证明军中鼓手乃为正军:

总督京营恭顺侯吴汝胤等奉旨清查五军、神枢、神机、三备兵营各衙门执事等项,及三将台鼓手、拉旗、看厅、看庙、教习、勋爵应袭勋官等项,并大小将领原役军牢。三备兵营原册开各项执事官军四千五十四员名,今裁去冗役一千六百五十六员名,议留二千三百九十八员名,以充各项执事应用。三大营原册开军牢七千九百九十八名,今裁去冗滥三千七百一十四名,议留四千二百八十四名,以充各官银。从之。用二项,共裁去五千三百七十名,分发原营操练,其二项应留执事军牢六千六百八十二名,永为定额。得旨,依议行。 [101]

恭顺侯吴汝胤清查军中冗滥,旨在精简,裁去五千三百七十名,仍分发原营操练,如此应留执事军牢编制得以固定。鼓手自是军中重要职役之一,无论回原营操练,还是留下执事,其身份当为军户。

军中吹鼓手是否均属军户,当也有疑。鼓乐吹打乃是专业性极强的行当,一般人则恐怕很难遽入。军中列营吹打,三大节用乐,迎接诏敕用乐等,要演奏的曲目当必须符合定制。场所与功用不同,其用乐自然有别。按照明代分户当差制度,这一切均应为在乐籍之人所悉掌之差事,寻常军卒,恐难于应对。如此观之,明代军中吹鼓手,当有二类。一类乃属军户,主要操持军中信号乐器,如鼓、锣、角、哱罗等等,这类军中信号乐器较易掌握,大多为单一发音乐器或者是仅能发三两音之器,其主要功能在于军中将帅的号令传递。既使用于军中仪式中,当也只是重在营造气氛、烘托场面、彰显威仪。另一类则当为军中乐户。其所掌乐器主要为旋律性很强的诸如唢呐、笙、管、笛之类。这些乐器演奏主要为应用于各种军中仪式的曲牌音乐,并因场所、人员、事例之不同,其曲牌应用也不同。这类曲牌名目繁多,功用复杂,非体系内传承而极难掌握。军中乐户其来源之一可能为谪发。明《礼部志稿》卷一六云:“万历十年议准:宗室如有奸收乐女与不良之妇为婚者,所生子女并选配夫人等及仪宾已授封爵禄米封号尽行革去,未受名封者不许朦胧冒请,新生者不许入玉牒,以混天潢。其妇女尽数逐出,乐工人等俱问发边远卫,永远充军。”这些充军乐工,其主要任务在于吹打鼓乐,因为明代军卫对于士卒选练有一定的要求,毕竟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抡枪习射、舞刀弄剑的。再则配户当差也是国家的制度要求,不可能将本属社会底层的乐籍中人充军发配为比其地位还要高很多的军籍。

《纪效新书》卷九载大营吹鼓手有:金鼓二副,钲二,摔钹二,哱罗四,喇叭四,鼓十二,(号)笛二,板二,细乐八,共享吹鼓手三十八名。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有细乐八名。那么这些细乐的演奏者是否乐籍中人?若非乐籍中人,如何能够演奏这些并非一日之功便能习得之细乐?笙管笛中,尤其是管子,是极难掌握之乐器,非体系内传承恐怕极难掌握其技术。近几年我们在河北圈头村、河南新密超化村、山西省长治各县、北京房山北窖村等地做田野调查时,民间艺人多次提到管子的重要性和学习传承之难于掌握的情况。再则这些细乐所奏皆为各种礼仪用乐,自然需要系统的学习,才能懂得这些用乐的应用场所和功能,这些皆为乐户们的知识体系,很难为军户所习得,另一方面军户也不屑于学习这些社会地位极其低下者所习之技艺。这些乐籍制度下的军中乐人是明代军事实践用乐全国一致性的重要保证。

无论军中军户所掌之旗鼓信号乐器,还是乐户所掌之军中礼仪用乐,其所用所习皆为国家制度下的规范,因此明代军中用乐存在着一致性特点。总之,明代卫所练兵制度和卫所用乐制度,是明代军中用乐全国一致性的重要保障。这种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信号乐器功用的全国一致性和乐籍制度下音乐的体系内传承特点。信号乐器的全国一致性是与明代的军事制度和练兵制度关系密切。从信号乐器的制作、管理与惩罚制度可以得以证实。大军每日的开营闭营、大将升帐发放、以及军中其他礼仪形式用乐,涉及国家的礼法,其用乐属乐籍体系内的乐人承应,一般军中军户甚难习得。这两种制度保证了明代军中用乐的全国一致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