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序
自 序
我所有的作品都是围绕着人类自由的主题而展开的。我确信,尽管每一个学科有它自成体系的内容和完整性,然而从最终的分析来看,所有的科学和关于人类行为的学科是互相关联的,从而可以融入一个关于个人自由的“科学”或学科。特别是,在我1962年的两卷本著作《人、经济与国家》(Man,Economy,and State)中,我对自由市场经济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虽然那本书的分析是行为学的(Praxeologic),是价值中立的,也没有直接得出任何政治性结论,有辨别力的读者可以明显地察觉到自由市场的无比优越性和对市场的强制干预的有害性。那本书之后,1970年我又写了《权力与市场》(Power and Market),把《人、经济与国家》中的分析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地发展:(1)通过对政府对经济的各种干预的系统分析,明显地显示出这种干预所导致的诸多不幸结果;(2)在现代政治经济学文献中,首次提出了一个处于完全无政府状态下的纯自由经济可以成功运作的模型;(3)对自由市场中缺乏有意义的和连续性的各种伦理分析进行了一个行为学角度的从而也是没有价值取向的批评。最后一部分从纯粹的经济学研究转移到了基于伦理学的批判,但是那书仍然保持在价值中立的范围内,从而也没有尝试建立一种关于个人自由的实证的伦理理论(a positive ethical theory)。但是,我意识到上述最后一个任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就像阅读本书之后读者会进一步明白,我从来未曾相信缺乏价值取向的分析或经济学或功利主义(经济学家的标准的社会哲学)的分析可以足够建立自由主义理论。经济学有助于为自由主义者立场提供很多的数据,但经济学本身并不能建立政治哲学。政治上的判断必然是价值判断,政治哲学因而也必然是伦理的,从而为了建立关于个人自由的理论必须建立一个实证的伦理系统。
我也进一步察觉到没有任何人曾经试图填补这样一种显著的空白。从这一点也可以得到说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也是20世纪最近才出现的。在更加具有自由主义特征的19世纪,也只有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1851年的巨著《社会静力学》(Social Statics)一书中提出了一个比较彻底和系统性的自由理论。我在1973年的《为了一种新的自由》(For A New Liberty)一书中,得以第一次简明地描述了我的自由主义理论的轮廓,并且对无政府资本主义的信条进行了比《权力与市场》一书中更充分有力的解释和辩护。但是《为了一种新的自由》的通俗性比学术性更强,那本书的主要关注是把自由主义的信条运用到美国社会中的重要社会和经济问题,所以仍然非常有必要建立一个关于自由的系统性理论。
这本书的目的就是填补这样的空白,即建立一个关于自由主义的系统理论体系。但是,它并不是一本关于伦理学本身的著作,而仅仅是关于伦理学中的政治哲学部分。从而,本书也并不尝试论证或建立自然法的伦理基础或本体论,尽管自然法是本书提出的政治理论的基础和前提。自然法已经被伦理哲学家在其他地方有力地进行详细阐述和辩护,所以本书的第一部分只是简单地解释了引发本书理论的自然法的概要,并不是要对自然法进行一个全方面的论述。
第二部分是本书的主体部分,建立了我自己的自由理论。和其他一些顶级的经济学经典一样,这部分由一个假象的“鲁宾逊孤岛”(“Crusoe”world)开始,不同的是,此书分析“鲁宾逊”的条件和行为不是为了建立经济学概念,而是为了建立自然权利的道德观,尤其是,作为自由的基础的财产和所有权的自然范畴。“鲁宾逊”模型使得人们在考虑复杂的人际关系之前,排除外部世界因素对人的行为进行分析。
建立自由理论的关键是确立私有财产权利,因为只有当财产权利被分析和确立之后,才能确立每个人的自由行为的合法空间。“犯罪”从而可以如此地被定义并进行恰当地分析——犯罪是对另外一个人的正当财产(包括他对他人身的财产权)的暴力入侵和攻击。自由的实证理论从而变成了对什么可以成为财产权、什么可以被认为是犯罪的分析。进而可以分割出很多有难度的但非常重要的问题,包括儿童的权利、转让财产权的合同的恰当理论、执行和惩罚方面的难题等等。因为财产和犯罪这些问题实质上是法律问题,我们的自由理论必然要建立一种伦理理论来指导应该有什么具体的法律。简要地说,就像自然法也应该具有这样的功能,我们的观点也提出一种法律的规范理论,那就是一种“自由主义法”理论。虽然这本书构建了自由主义法律系统的宏观框架,但是,它毕竟只是一个框架,只是一个导言性质的论述,我希望未来真的会发展出完整的发达的自由主义法。希望自由主义法学家和法学理论家会出现并具体设计出自由主义法律体系,因为这样的自由主义法律体系是我们设想的未来的自由社会成功运作所必不可少的。
这本书的关注核心是关于自由主义的实证伦理理论和自由主义法的框架,为了讨论这些,对国家的具体分析和评论是没有必要的。本书第三部分只是简要地提出了我的观点,认为国家是自由和真正的法律的固有敌人。第四部分探讨当代尝试建立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几种重要理论,尤其是米塞斯(Mises)、哈耶克(Hayek)、伯林(Berlin)和诺齐克(Nozick)的。我并不想详细地评论他们的著作,而是专注于解释为什么我认为他们的理论在建立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这个任务上是失败的。最后,第五部分我尝试着进行一项实质性的先导研究,企图建立如何从目前的世界走向自由世界的一个理论,并且也提供了我对高尚的理想的自由主义社会能够在长远甚至短期实现(尤其是在美国)这样一种积极乐观态度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