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土地垄断:过去与现在

第11章 土地垄断:过去与现在

样,存在两种伦理上无效的土地产权〔1〕——“封建地产制”——土地产权人对开发土地的农民进行持续的侵犯,以及土地独占(land-engrossing)——任意宣称拥有未开发的土地,从而排斥他人对土地的开发。我们可以把这两种侵犯都称之为“土地垄断”(land monopoly)——不是指一个人或一群人拥有社会上所有的土地,而是指在两种情况下都存在着任意主张对土地享有特权的情况,这与自由主义者主张的,除实际开发人及其继承人、受让人外,任何人不得对土地享有所有权的规则相抵触〔2〕。

在当代,土地垄断比大多数人——特别是大多数美国人——想象的更为普遍。在欠发达社会,尤其是亚洲、中东及拉美地区,封建地产制是非常严重的社会和经济问题——无论是否在农民身上强加半农奴制。事实上,在世界上所有国家中,美国由于其历史发展的机遇,成为了为数不多的真正摆脱封建制的国家之一〔3〕。由于其自身基本上摆脱了封建制,美国人很难认真地看待整个问题。美国的放任主义经济学家尤其如此,他们对落后国家提出的建议仅仅局限于宣扬自由市场的优越性。但是这些宣扬很自然地被当作耳边风,因为对于美国保守主义者来说,“自由市场”显然不包括推翻封建主义和土地垄断,并在没有补偿的情况下,将土地所有权转移给农民。但是,由于在不发达国家,农业始终是最重要的产业,只有推翻不正当的封建财产所有权,才能建立一个真正的自由市场,一个真正保障公平正义和财产权的自由社会。但是,由于没有任何财产权的伦理理论基础,功利主义经济学家只能依靠于维持具有偶然性的现状——很不幸,这里的现状是封建制对公平正义以及对土地和农业领域的真正自由市场的阻碍。对土地问题的忽视意味着,美国人和不发达国家的公民是在不同的平台上讨论问题,双方均不能理解对方的立场。

尤其是美国的保守主义者,他们一直向落后国家灌输吸引发达国家的外商投资、塑造不受政府干预的良好投资环境的优越性和重要性。这些确实非常重要,但对于不发达国家人民来说,其往往显得不真实,因为保守主义者一直不能区分以下两者的区别:建立于自由市场上的合法的外商投资,以及基于垄断特许权和基于不发达国家政府授权的大片土地的投资。到一定程度,外商投资将建立在土地垄断和侵略农民的基础之上,此时,外国资本家就完全变成了封建地主,也应当以同样的方式来对待。

著名的墨西哥左翼知识分子卡洛斯·富恩特斯(Carlos Fuentes),曾用一段话语向美国人民传递了对这些事实的动人描述: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你们已历经四个世纪的持续发展。而在封建主义制度下,我们在四个世纪里发展很不充分……你们发端于资本主义革命……你们从零开始,从一个完全平等的原始的社会发展到现代,没有经受封建主义的摧残。相反,我们作为中世纪没落的封建主义秩序的附庸而建立;我们继承了其腐朽的结构,吸收了其糟粕,并在现代革命的外缘将其转化为制度……我们从奴隶制过渡到庄园制(一个地主拥有广袤的土地),不承认公众的政治、经济或文化权利,闭关锁国,不接受现代的观念……你们必须理解,拉美的问题起源于封建主义持续四个世纪以来的苦难和停滞,而这时你们正处于工业革命之中,正在推行自由民主〔4〕

我们不需要到远处去寻找当代社会中土地侵略和土地垄断的例证,它们实在是举不胜举。我们可以举一个与我们所假设的鲁里坦尼亚国王相近的例子:“沙阿拥有伊朗一半以上的耕地,这些土地原本都是由他父亲掠夺的。他还拥有将近一万个村庄。到目前为止,这个伟大的改革家已经出售了其中的两个村庄。”〔5〕外商投资与土地侵略相结合的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秘鲁的一家北美矿业公司,塞罗帕斯科德公司。半个世纪前,这个公司就从一个修道院合法地购买了土地,从1959年开始,这家公司大肆侵占、掠夺附近印第安农民的土地。拒绝离开自己土地的印第安人被公司收买的农民大肆屠杀;当印第安人试图将公司告上法庭时,公司即派人烧毁了他们的牧场,摧毁了他们的房屋。当印第安人试图通过大规模的非暴力运动要回自己的土地时,在塞罗帕斯科德公司和当地庄园主的强烈要求下,秘鲁政府发动军队来驱逐、殴打甚至杀害这些手无寸铁的印第安人〔6〕。

那么对于油田投资,这一当今不发达国家最主要的外商投资形式,我们应持什么态度呢?对此问题,大多数分析的主要错误在于要么全部赞成,要么一概谴责,问题的答案应当取决于每种具体情况下财产权的正当性。例如,一个石油公司,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对其发现并开采的油田主张所有权,则这应当是其正当“原始占有”的私有财产,不发达国家对石油公司征税或进行管制是非法的。如果政府坚持主张对土地享有所有权,只是允许石油公司开采石油,那么政府的主张是非法、无效的,公司基于其原始占有人的身份,是油田正当的所有权人,而不仅仅是承租人(以下对政府角色的讨论将进一步明确这点)。

另一方面,也存在这样的情形:石油公司利用不发达国家的政府,在实际开采之前就获得了对大片土地中石油享有的垄断特许授权,因而可以强制排挤可能在这片土地上勘探开采石油的所有竞争对手。这种情况下,就像前述鲁宾逊任意使用暴力驱逐星期五一样,第一家石油公司利用政府,成为了土地和石油的非法垄断者。从伦理的角度考虑,任何进入现场勘探开采石油的新公司都是其“原始占有”的油田的正当所有权人。当然,更不必说,我们的石油特许经营者还利用政府,运用暴力驱逐农民离开自己的土地,克里奥尔石油公司在委内瑞拉的所作所为即为例证。在政府侵犯农民财产权的过程中,这些石油特许经营者充当了政府的同谋。

现在我们发现了不发达国家当前“土地改革”措施中的严重错误(这些措施一般包括:将小部分最贫瘠的土地从地主转移给农民,并对地主进行完全补偿,补偿费一般由农民通过政府援助而承担)。如果地主的所有权是合法的,则对其土地实施任何改革都将构成对其财产的非法没收;但另一方面,如果地主的土地所有权是非法的,则这样的改革是微不足道的,没有涉及问题的核心。当前唯一正确的解决方法是立即废除现有财产权利,将其转移给农民,并对非法夺取土地的侵略者不予补偿。因此,只有适用我们提出的正义规则,才能解决不发达国家的土地问题;而适用这一规则,需要对现有土地产权进行详细、全面的实证调查。

近年来,认为封建主义实际上是自由的保障,并不具有压迫性和剥削性的学说,在美国保守主义者中间开始流行。的确,正如这些保守主义者指出的,封建主义并不像“东方专制主义”那样的罪恶,但这基本上等于是说监禁的惩罚没有死刑严厉。封建主义与东方集权主义的区别在于程度而非种类;前者是将对土地及土地上的人的专断权力分成了不同的地域,后者是将整个国家的土地集中于由官僚大臣辅佐的一个统治者的手中。两种情况下,权力体系及镇压体系的类型相似,东方的专制君主其实就是一人集权的封建地主。一个体系只是另一个的变体,在任何意义上,两者都不能称得上是自由社会。我们没有理由认为,社会必须采取两种形式中的一种,他们并不是唯一的选择。

对整个事件历史性的思考被19世纪晚期主张中央集权论的德国历史学家,如施穆勒(Schmoller)、埃伦贝格(Ehrenberg)及桑巴特(Sombart)等引上了歧途〔7〕。他们认为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或强大的中央集权)之间存在尖锐的对立和固有的矛盾。他们主张,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建立君主专制或强大的中央政府,以打破地方封建割据和行业协会的限制。在坚持资本主义、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与封建主义的二分法方面,从他们自己独特的视角出发,不特别区分利用政府的“资产阶级”和自由市场中的资产阶级的马克思主义者成为了他们中的一员。一些现代的保守主义者采纳了这种古老的二分法,并把它发挥得淋漓尽致。封建主义和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仍被视为是有着巨大差异的对立面,只是,按照这种观点,封建主义被认为是好的选择。

这里的错误在于二分法本身。实际上,强大的中央政府和封建主义并不对立:在高级封建统治者的绝对专制统治下,前者是后者合乎逻辑的产物。西欧发展起来的强大的中央政府并没有冲破封建主义对贸易的限制;相反,在封建制结构之上,其又附加了中央政府的限制以及重税。反对欧洲强大政府化身的法国大革命,旨在推翻封建主义的地域限制以及中央政府施加的限制和重税〔8〕。真正的二分法是将自由与封建地主及专制君主所做的区分。此外,自由市场和资本主义最早兴盛并快速发展于封建主义和中央政府权力均相对而言最为薄弱的地方:意大利的城邦国家、17世纪的荷兰以及英格兰〔9〕。

北美并不缺乏摆脱封建土地制度和土地垄断弊病的尝试。许多英国殖民地都努力尝试建立封建统治,尤其在殖民者是特许经营公司或独资企业的地方,如纽约、马里兰以及卡罗。这些尝试全部都失败了,因为新大陆是一片广袤而未开垦的土地,因此大量被授予垄断权和封建土地的人——因为许多土地的规模是如此的巨大——只有引导移民迁徙到新大陆,在他们的土地上定居,才能够获得利润。这不同于原来的世界,在相对拥挤的土地上住的是很容易被剥削的居民。相反,无奈之下鼓励定居,急于获得回报的地主们,不约而同地将自己的土地划分为小块并出售给移民。当然,不幸的是,由于人们随意地宣称权利以及政府的任意授权,在人们定居之前,土地的所有权即被垄断了。因此移民们被迫花钱购买本应是免费的土地。但是一旦移民购买了土地,不公正即消失了,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其正当的占有人:移民。通过这种方式,大量的未开发土地,加上土地受让人快速获利的欲望,封建土地制和土地垄断问题得以圆满地解决,并在北美建立起真正自由的土地制度。一些殖民主企图继续向移民征收免役地租——封建制横征暴敛最后的痕迹——但是移民普遍拒绝缴纳或只把土地视为自己所有。殖民主征收免役地租的尝试,每次均以其放弃而告终,甚至到英国女王收回他们的特许权之前〔10〕。在英国殖民地,封建地租制度只是在一种次要的情况下持续存在(除主要的奴隶制及南方大庄园制之外):在纽约的哈德逊山谷县,大量的特许权人坚持不把土地卖给移民,而是将其租借出去。因此,为反对封建地主,农民(他们甚至被认为是“雇农”)发起了长期的抵抗甚至是公开的战争。这一抵抗运动以1840年的“反租”战争而告终,免役租金最终被国家立法所废除,南方以外的封建制残余终于被消灭了。

当然,这一有关土地的叙述的一个重要例外,是奴隶制在南方各州的繁荣。正是强制奴隶劳动才使得大量生产粮食作物的大庄园制得以在南方繁荣发展。如果不能拥有他人的劳力并强迫他人劳动,大庄园——或许大部分的烟叶以及其后的棉花种植——可能不会在南方盛行。

以上我们已经指出,只存在一种合乎道德的解决奴隶制问题的方式:立即无条件地废除奴隶制,并对奴隶主不予补偿。事实上,应该有反方向的补偿:对被压迫的奴隶所遭受的终生奴役予以补偿。这种必要补偿的一项重要内容应是,根据我们的“原始占有”原则,将庄园的土地授予在土地上劳动、开发庄园的奴隶,而非授予奴隶主,奴隶主对任何财产都不能享有有效的权利。简而言之,无论如何,基本的自由正义不仅要求立即释放奴隶,还要求在不补偿奴隶主情况下,将奴隶辛勤劳动,挥洒汗水的庄园土地立即转移给奴隶。由此可见,取得胜利的北方犯下了一个错误——尽管就保留不公正、具有压迫性的社会制度的本质而言,“错误”一词过于仁慈——沙皇亚历山大1861年解放俄国农奴时也有过同样的错误:被压迫者的身体自由了,但是他们辛勤劳动所创造的,其理应拥有的财产却仍掌握在从前的压迫者手中。仍然掌握着经济大权,这些以前的地主很快发现,自己又一次成为自由承租人或农场工人事实上的主人。农奴和奴隶尝试到了自由,但却被残酷地剥夺了自由的成果〔11〕。

〔1〕当然,此外还包括政府的财产权,见下文。

〔2〕正如我在《人、经济与国家》(Princeton,N.J.:D.Van Nos-trand,1962)第10章中指出的,“垄断”应该被定义为超出自由主义财产权范围的,对财产享有的独占的特权。

〔3〕这一幸运的例外并不适用于从墨西哥主人手中夺取并由美国人重新分配的墨西哥土地,从最近由Reies Lopez Tijerina领导的,墨西哥—美国人将美国征服者盗窃的土地还给受害人的继承人的运动中,可以看出这一点。关于墨西哥—美国人盗窃土地,参见Clark S.Knowlton,“Land-Grant Problems Among the State's Spanish-Americans,”New Mexico Business(June 1967):1-13.亦可参见Clyde Eastman,Garrey Carruthers,and James A.Liefer,“Contrasting Attitudes Toward Land in New Mexico,”New Mexico Business(March 1971):3-20.关于这场运动,参见Richard Gardner,Grito!:Reies Tuerina and the New Mexico Land Grant War of 1967(New York:Harper and Row,1971).

〔4〕参见Carlos Fuentes,“The Argument of Latin America:Words for the North Americans,”in Whither Latin America?(New York:Monthly Review Press,1963),pp.10-12.

〔5〕参见Michael Parrish,“Iran:The Portrait of a U.S.Ally,”,The Minority of One(December 1962):12.

〔6〕参见Sebastian Salazar Bondy,“Andes and Sierra Maestra,”in Whither Latin America?p.116.书中写道:
一次又一次,利玛报纸发表这一社区“侵犯”庄园主或者矿主财产权的事件。读者知道了正在发生什么。出于对被剥夺财产而当局缺乏正义的厌恶,印第安人决定通过自己的努力夺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7〕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桑巴特后期以驳斥资本主义发展观而著称。参见Werner Sombart,A New Social Philosophy(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37);also see Werner Sombart,Vom Menschen(Berlin,1938).

〔8〕关于法国大革命中的私有财产及封建主义,参见Gottfried Dietze,In Defense ofProperty(Chicago:Regnery,1963),pp.140-41.

〔9〕关于未涉及的荷兰的例子,参见Jelle C.Riemersma,“Economic Enterprise and Political Powers After the Reformation,”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July 1955):297-308.

〔10〕关于美国的经验,参见Murray N.Rothbard,Conceived in Liberty(NewYork:Arlington House,1975),vol.1.

〔11〕近年来,赞成废奴主义的历史学家新浪潮——如斯托顿·林德(Staughton Lynd),詹姆斯·麦克弗森(James McPherson)和威利·李·罗斯(Willie Lee Rose)——已经意识到废奴主义者提出的“四十公顷土地和一头骡子”的要求和将旧的庄园转移给奴隶的至关重要性。参见James M.McPherson,The Struggle for Equality:Abolitionists and the Negro in the Civil War and Reconstruction(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4);以及Willie Lee Rose,Rehearsal for ReconstructionThe Port Royal Experiment(Indianapolis,Ind.:Bobbs-Merrill,1964).亦参见Claude F.Oubre,Forty Acres and a MuleThe Freedmen's Bureau and Black Land Ownership(Baton Rouge: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