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罗伯特·诺齐克和国家的完美概念

第29章 罗伯特·诺齐克和国家的完美概念〔1〕

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2〕是试图使国家正当化的洛克式契约论的一个“无形之手”的变体,或者说它至少使限于保护功能的最弱意义的国家正当化。从自由市场无政府主义者的自然状态开始,诺齐克把国家的形成过程描绘成是一个“无形之手”的过程,它没有违反任何人的权利,首先国家是一个占支配地位的保护机构,其次变为一个“超弱意义的国家”(ultraminimal state),接着最后变为一个“最弱意义的国家”(minimal state)。

在着手对诺齐克的不同阶段进行详细批判之前,让我们先考虑一下诺齐克概念本身的若干严重谬误,每个错误本身已经足以驳倒他使国家正当化的尝试〔3〕。第一,尽管诺齐克试图〔4〕隐藏自己的企图,一个非常相关的问题是,察看诺齐克有独创性的逻辑构造是否在历史事实中确实发生过——也就是,任何国家,或者多数或者所有国家在事实上是否是按照诺齐克的方式发展起来的。在对一个极大程度上以历史事实为基础的机构进行探讨的时候,诺齐克没有提及或参阅现实国家的历史,这本身是一个严重的缺陷。事实上,没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任何国家是按照诺齐克的方式创立或发展起来的。相反,历史证据正好显出另一方面:有历史记载的每个国家都是起源于一个暴力、征服、剥削的过程:简单地说,诺齐克自己都会承认在这种方式中存在对个人权利的违反。正如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在《常识》(Common Sense)中探讨国王和国家的起源的时候写道:

我们是否可以剥掉这个古董(指国家——译者注)的漆黑覆盖物,而上溯至其最初出现的时候,我们可以发现他们最初无非就是一些不安分团体中的恶棍之首;它的野蛮的方式以及在狡诈方面的优势为它取得了在掠夺者中的首脑头衔;它通过权力的增长和掠夺的延伸,威慑那些安宁的和不能自卫的人通过经常性捐赠向他们购买安全〔5〕。

注意在潘恩的论述中所涉及的“合同”具有强制性地“向商号收取保护费用的黑社会组织”性质,而不是任何自由主义者认可的自由协议。

因为诺齐克对现存国家的正当化——前提是它们是或者变成最弱意义的国家——是建立在他们声称的完美概念之上的,而这样的国家并不存在,那么没有任何国家可以被证明是正当的,即使它们后来变成为最弱意义的。进一步地,我们最多可以说,诺齐克的模型只能证明确实是按照他的无形之手模式发展起来的国家的正当性。所以,诺齐克的职责是加入无政府主义者行列,呼吁消灭所有已存的国家,然后坐待他所称的无形之手发生作用。从而,诺齐克可以证明其正当化的最弱意义的国家充其量只能是从未来的无政府-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起来。

第二,即使一个已存的国家是被完美地构造的,这仍然不能证明其现在的存在是正当的。关于国家的各种社会契约论所特有的一个基本的谬误是,任何基于承诺的合同是有约束力的和可执行的。那么,如果所有人——这本身当然是一个宏大的假设——在自然状态中交出所有的或一些他的权利给国家,社会契约论者认为这个承诺是永远有约束力的。

然而,关于合同的正确理论,威廉森·艾佛斯(Williamson Evers)称之为是“权利转让”(title-transfer)理论,认为唯一有效(从而有约束力)的合同是事实上是交出理论上可转让的,而只有财产的特定产权是可以如此转让的东西,从而它们的所有权可以让渡与其他人。

然而,相反地,人的其他属性——特别是,他对自己的意志和身体的自有权,以及基于这个自有权产生的对人身和财产的权利——是“不能让与的”,从而不能在一个有约束力的合同中转让。

那么如果没有人可以在可执行合同中转让他自己的意志、他的身体或他的权利,更不用说交出他的子孙的人身或权利了。这就是开国者所指的,权利的概念是“不可让与的”,或者正如乔治·梅森(George Mason)在他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s)中表达的那样:

所有人生来是平等地自由和独立的,并且有着一些内在的自然权利,当他们进入社会的状态,他们不能通过任何契约剥夺或抛弃他们的后代享有这样的权利〔6〕。

因此,我们可见:(1)没有任何国家是完美地构造起来的——其实正好相反;(2)唯一可能证明其正当性的最弱意义的国家是在自由市场无政府主义社会被确立之后才会出现的;(3)因此,诺齐克根据他自己的理论,应该变成一个无政府主义者,接着等待诺齐克的无形之手发生作用;(4)最后,即使有任何国家是被完美地构造起来的,社会契约论的谬误将意味着没有现存的国家,即使是一个最弱意义的国家,可以被证明是正当的。

现在让我们进一步地审查诺齐克理论中的发展阶段,尤其是其声称的从前一阶段发展到后面的各个阶段的方式的必要性和道德性。诺齐克从这样的假设开始,假设每个无政府主义的保护机构都是符合道德地行动并且不具有侵略性,那即是,“通过真诚的努力,把行为局限在洛克的自然法则里面”〔7〕。

首先,诺齐克假定每个保护机构会要求它的所有客户放弃对侵犯进行个人报复的权利,这是通过拒绝在交叉报复情况下给他们提供保护来实现的〔8〕。也许会这样,也许不会这样。这将取决于在市场上运作的各个保护机构,其当然不是不证自明的。他们会被其他不那么限制客户的保护机构竞争出局无疑是有可能的,即使可能性不大。

接着诺齐克讨论了不同保护机构的客户之间的争端。他提供了它们解决争议的三种不同的情况。但是其中两种情况(并且也包含第三种的部分)涉及机构之间的暴力战争。首先,这些情况同诺齐克自己对每个机构都是进行着真诚的和不侵略的行为的假设相矛盾,因为,在任何战斗中,很明显至少有其中一个机构会构成侵略。此外,从经济上讲,期望保护机构之间进行暴力战争将是荒谬的,这样的战斗将疏远客户,此外其也是非常昂贵的。认为在市场上,保护机构不能事先商定为了解决任何争端提交私人上诉法院或者仲裁员,这样的想法是荒谬的。实际上,一个私人机构或法院将提供给它的客户的保护或司法服务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它们达成了协议,把争端提交给一定的上诉法院或一定的仲裁员或者仲裁员团体。

让我们接着转向诺齐克提出的关键的情况三,在那里他写道:

两个机构……同意和平地解决这些他们各自作出不同判决的案子。他们同意设立作为第三者的法官或法院,并且同意受其决定的约束。当他们各自的判决不一致时他们就可以诉诸之。(或者他们可以确立规则以决定哪一个机构在什么情形下有管辖权)〔9〕。

到现在为止一切都还好,但是接着他的论述中就出现一个巨大的跳跃:“因此出现了一套上诉法院和商定认可的规则……尽管有不同的机构在运作,存在着一个统一的联邦的司法体系,各个机构是其组成部分。”我认为,那个“因此”是完全不合逻辑的,其余的就是不合逻辑的推论〔10〕。每个保护机构会互相之间达成协议把争端提交给特定的上诉法院或仲裁员,这样的事实并不意味着“一个统一的联邦的司法体系”。

相反地,有可能并且很可能的是,数百甚至数千个仲裁员或者上诉法官会被挑选出来,并没有必要把他们考虑成是一个“司法体系”里的一部分。比如,没有必要想象或者建立一个统一的最高法院以解决争端。因为每个争端存在着双方并且只有双方,那么就只需要一个第三方——法官或者仲裁员;比如,当今在美国,有着超过23000名的专业仲裁员,如果目前的官方法院系统被取消,这个数字估计可能会增加数千之多。这些仲裁员中的每一个人都可以发挥上诉或仲裁的功能。

诺齐克主张在无政府状态当中,通过无形之手,在每个地理区域内必然会出现一个占支配地位的保护机构,“几乎所有的人”都被包括在这个机构之内。但是我们已经看到他支撑这个结论的主要理由完全是无效的。诺齐克对这个主张的其他支撑理由同样也是无效的。比如,他写道,“不像其他货物可以相对地进行定价,最大限度竞争性保护服务不能存在。”〔11〕我们要强烈地问一声,为什么不能存在呢?

首先,因为“服务的性质导致不同的机构……进行互相间的暴力冲突”,而不只是为了得到客户而竞争。但是我们已经看到这个关于冲突的前提假设是不正确的。第一,诺齐克在自己的理论基础中认为,每个机构都是无侵犯性地行动着;第二,在其情形三里面,每个机构会与对方达成和平解决争端的协议。诺齐克对这个论点的第二个支持理由是,“因为不是最大化的产品的价值会不成比例地随着购买最大化产品的人数而减少,顾客不会稳定地满足于稍次的产品,竞争性的公司陷于一个下降的螺旋”。但是为什么呢?在这里诺齐克陈述的是保护市场的经济学,这完全是没有任何支撑的。为什么诺齐克会觉得这样一个保护行业的“规模经济”会不可避免地导致每个地理领域的近乎自然的垄断呢?这几乎不可能是不证自明的。

相反地,所有的事实——在这里现代的和过去历史的经验主义的事实再次是直接相关的——正好呈现出相反的一面。正如上文提及,在美国有着数万名专业仲裁员,也有着数万名律师、法官以及很大数目的私人保护机构,它们提供着夜间值班、保安等服务。无论怎么样并没有迹象表明在这些领域内的任何一个存在着地理性的自然垄断。那么又怎么可以讲在无政府状态下的保护机构会形成地理性的自然垄断呢?

并且,如果我们走近观察历史上的那些无政府主义法院和保护体系,我们可以再次看到可以证明诺齐克论点的虚伪性的很多证据。持续好几百年之久,香槟酒集市是欧洲的主要国际性交易市场。由商人、贵族或教会等组成的诸多法院在为争夺客户而竞争。不仅没有一个占支配地位的机构产生,他们甚至没有感觉到成立上诉法院的需要。持续数千年的历史之久,在被克伦威尔征服之前,古代爱尔兰享受着这样一种制度,存在着很多的法学家或法学学派,存在着很多的保护机构,在一定的地理领域内它们之间互相竞争,并没有谁取得主导地位。罗马垮台之后,很多共存的原始部落在各自的区域内和平地裁判着他们的争端,每个部落的人都受他自己的法律的影响,大家也同意这些法院和法律之间的和平的裁决。此外,在当今现代科技发达和交通通讯成本低下的情况下,跨区域的竞争变得更加容易,比如“大城市的”、“公平的”、“谨慎的”保护机构,很容易在一块大的地理范围内维持分支机构。

实际上,如果要形成自然垄断,保险是个比保护更好的例子,因为一个大的保险集团会倾向于减少保险费。但是,很明显现在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竞争。如果没有国家规则的限制,竞争将更加激烈。

那么,诺齐克认为每个地理区域都会发展出一个占支配地位的机构的主张,就是一个不合逻辑的推理的例子,它企图决定自由市场将会决定的东西,另外它也是公然违背具体的历史和制度性知识的一个尝试。当然可以想象得到的是,在一个特定的区域可以产生一个占支配地位的保护机构,但是这不是非常可能的。另外,正如罗伊·查尔兹(Roy Childs)在对诺齐克进行批判时指出,即使它出现了,也不见得就是一个“统一的联邦体系”。查尔兹也正确地指出,集中所有的保护服务于一体,并称之为一个统一的垄断,这并不比把市场上所有的食物栽培者和生产者集合在一起,从而自称有对食物生产的集体“系统”或者“垄断”来得合理〔12〕。

此外,法律和国家在观念上和历史上都是分开的,法律可以离开任何形式的国家而在无政府的市场社会中发展起来。明确地,无政府主义法律制度的具体形式——法官、仲裁员、解决争端的程序方案等等——确实可以受市场的无形之手的程序支配而发展,虽然最基本的法典(要求每个人不侵犯别人的人身和财产)将需要所有的司法机构都一致同意,正如所有的互相竞争的法官曾经一致同意适用和扩展习惯和普通法的基本原则〔13〕。但是,值得再次指出的是,后面的情形并不意味着产生统一的法律制度或者占支配地位的保护机构。任何违反基本的自由法典的机构可以公开地被宣布为不合法,宣布为是侵略者,诺齐克自己也承认,如果缺乏合法性,这种不法机构在无政府主义社会中很可能不会做得很好〔14〕。

现在让我们假设一个占支配地位的保护机构产生了,尽管那是不可能的。那么接着如何进展呢,在不侵犯任何人的权利的情况下,如何到达诺齐克的超弱意义的国家呢?诺齐克写到〔15〕占支配地位的保护机构的誓约,这机构认为个人根据他们的不可靠的程序会轻率地和不可靠地向它的客户报复。占支配地位的机构不应该有权利保护它的客户免遭这些轻率的行为吗?诺齐克主张占支配地位的机构有权利禁止针对它的客户的危险程序,从而这个禁止就确立了“超弱意义的国家”,也就是一个机构强制性的禁止了所有其他机构实施个人权利。

首先就有两个问题。第一,那个标志为情形三的和平解决争端发生什么问题了?为什么占支配地位的机构和个人不能商定优先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争端呢?

但是我们这里还碰上诺齐克关键的“因此”子句,它将这样的自由协议合并入一个“统一的联邦司法体系”。简要地说,如果每次占支配地位的机构和个人提前解决了他们的争端,诺齐克把这叫做正是那“一机构”,通过这样的定义他排除了和平解决争端,直接达到超弱意义的国家的强制垄断。

但是为了继续讨论,让我们假设,我们同意诺齐克的那个有问题的“一机构”定义。占主导地位的机构取缔其他竞争者仍然可以被认为是正当的吗?当然不是,即使它的原意是要排除战斗。因为,如何看待这些案子中的情况,个人为他们自己的客户执行正义,而并不与占支配地位的机构的客户有任何关系?占支配地位的机构有什么可能的权利可以使其插手剥夺个人的客户之间的和平仲裁或司法解决,而不影响它自己的客户呢?答案是无论如何也没有这样的权利,因此占支配地位的机构排挤它的竞争者是在侵犯他们的权利,同时也在侵犯他们实际的和潜在的顾客的权利。正如罗伊·查尔兹强调,这个执行他们垄断的决定很难说是一个无形之手的行为,它是一个有意识的、高度可见的决定,从而必须得到相应的对待〔16〕。

诺齐克主张,占支配地位的机构有权利禁止个人从事“危险”行为。但是个人呢?他们难道就没有权利禁止占支配地位的机构从事危险行为吗?并且所有人针对所有人的战争不会接着发生吗?那将违反情形三,在那过程中也必然从事一些侵犯权利的行为。

那么,哪里是诺齐克自始至终假设的自然状态下的道德行为呢?此外,正如查尔兹指出,如何看待存在一个强制垄断的保护机构的风险呢?查尔兹写道:

用什么来监督和检查它的权力呢?如果它赋予自己更多的权力又怎么办呢?因为它有垄断,任何有关其功能的争端都是完全由它自己来解决和判决的。因为细致的起诉程序都是昂贵的,那就很有理由认为,在缺乏竞争的情况下它会变得不细致。另外,正如诺齐克明确告诉我们,只有它自己可以判断它自己的程序的合法性〔17〕。

竞争性机构,无论这种竞争是真实的还是潜在的,与强制性垄断相比,不仅仅是保证低成本前提下的高质量的保护,它们也提供了市场上的真正的相互制衡,以阻止任何一个机构屈服于成为一个“不合法机构”的诱惑,也就是侵犯它的客户或者非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如果诸多机构中的一个变为非法,就有其他机构代表它们的客户的权利进行反对它的斗争。但是有谁来保护任何人免受国家的侵犯呢,无论是超弱意义的国家还是最弱意义的国家?如果允许我们再次回到历史纪录,历史上国家犯罪和谋杀的恐怖记录使得我们对它的活动的无危险性缺乏信心。我认为,国家暴政的危险远远比担忧竞争性保护机构之间的一两个不可靠程序的危险来得厉害。

但这远远还不是问题的全部。因为一旦它被允许超越明显的实际侵犯行为进行防卫,一旦有人能够因为他人从事有“危险的”活动而动用武力以反对他人,接下去的问题就是限制了,但是事实上并没有对侵犯他人权利的限制。一旦允许一个人“担忧”其他人的“危险的”活动从而进行强制性行为,那么任何暴政都被合法化了,诺齐克的“最弱意义的国家”国家很快就变成“最大的”国家了。我主张,实际上,在诺齐克的超弱意义的国家到最大的极权主义的国家的过程中并没有停顿点。在所谓的预防性的限制或者阻止上也没有停顿点。当然,诺齐克的非常奇异的建议,即在“分类拘留中心”形式下的“补偿”也远远不足以防止极权主义的幽灵〔18〕。

举几个例子:也许当今美国最大的犯罪阶层是黑人中的青少年男子群体。这个阶层犯罪的危险远远比其他任何年龄、性别或者色种来得厉害。那么,为什么不把所有的青少年男性黑人都关起来,直到他们年纪大了危险消除了呢?接着我推想,我们可以通过给予他们有益健康的食品、衣服、游乐场来“补偿”他们,并且还可以在“分类”隔离营中教导他们一些有用的贸易知识。如果不能这样做,为什么呢?又比如:禁酒令最重要的支持理由是这样一个不争的事实,人们在受到酒精的刺激下比清醒冷静的情况下容易犯下更多的罪行、更多的高速公路上的粗心大意行为。那么为什么不禁止酒精呢,从而减少风险和害怕,也许可以通过提供免费的、由税收财政支持的健康饮料葡萄汁来“补偿”这个法令下那些不幸的受害人?或者实施阿诺德博士(Dr.Arnold Hutschneker)那个臭名昭著的计划,在小学阶段“识别”有嫌疑的未来罪犯,从而把他们关起来进行适当的洗脑?如果不能这样做,理由是什么呢?

在每一种情况下,我只提出一个为什么不,这对自由主义者来说应该不陌生,他们大多相信不可转让的个人权利:也就是,没有人有权利强迫除了他自己之外的任何人直接从事侵犯权利的公然行为。这个标准的任何松动,比如包含反对遥远的“风险”的强制,是在同意不应允许的对他人权利的侵犯。此外,这个标准的任何松动,是通向无所限制的专制国家的通行证。任何建立在这些原则上的国家是被野蛮的掠夺行为所构想出来的,而不是完美的行为(也就是,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

因此,即使风险是可以衡量的,即使诺齐克可以提供给我们一个判断什么时候活动是“非常”危险的截至点,他的从占支配地位的机构到达超弱意义的国家的通过方法仍将是具有侵略性的、入侵的和非法的。但是此外,正如查尔兹指出,并没有方法来衡量这种“风险”的概率,更不用说是恐惧了(这两者都纯粹是主观性的)〔19〕。唯一可以衡量的风险只存在于那些罕见的情况下——比如彩票或者轮盘赌——在其中个人的行为是随机的、严格同质的,并且重复非常多次。在几乎所有实际的人类行为中,这些条件并不具备,因此对风险没有可衡量的截至点。

这将我们引到威廉森·艾佛斯提出的非常有用的概念“适当承担风险”。我们生活在一个有着各种不可避免和不可测量的不确定和风险的世界中。在一个自由社会,拥有完全的个人权利,适当承担风险,是个人针对其自己的人身以及合法拥有的财产而言。那么,没有人可以有权利强迫别人减少自己的危险,这种强制性的承担具有侵略性和侵害性,应该受到法律体系的适当阻止和惩罚。当然,在一个自由社会,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减少风险,只要没有侵犯其他人的权利和财产。比如,通过申请保险、套利交易、履约保证书等等。但是所有的这些都是自愿的,而且并不涉及税收或者强制性垄断。并且,正如罗伊·查尔兹所述,在市场防备风险中任何强制的干预都是使社会对风险的防备远离最理想状态,从而增加社会的风险〔20〕。

诺齐克赞成侵犯财产权利的一个例子是他对此事的关注〔21〕,一个私人土地所有者被一些敌对的土地所有者所包围,他们不让他离开。自由主义对此的回复是,任何理性的土地所有者都应当先从周边所有者那里购买通行权。对此,诺齐克提出问题,认为被这么多的敌人所包围,他仍然不能到任何地方去。但是,问题在于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不仅仅是在自由社会,即使是现在,假设一个人被整个世界所仇恨,没有人愿意和他进行交易,没有人会把自己的财产转让给他。那么唯一的回复是,这是他自己对风险的恰当承担。任何企图通过暴力强制打破那些自由抵制的做法都是非法的,是对抵制者权利的侵犯。这家伙最好交几个朋友,或者至少尽快收买一些同盟者。

接着,诺齐克如何从他的“超弱意义的”国家进展到他的“最弱意义的”国家呢?他主张超弱意义的国家在道德上必定要“补偿”被禁止的、想要成为个人服务的购买者的那些人,补偿的方式是向他们提供保护服务——从而变成了“守夜人”或者最弱意义的国家〔22〕。首先,这个决定也是有意识的和可见的,几乎不可能是一个无形之手的过程。但是,更加重要的是,诺齐克的补偿原则,如果有可能的话,比他的风险理论在哲学形式上处于更坏的情形。因为首先,在处罚理论下的补偿,只是一个试图补偿犯罪的受害人的方案,这决不能被认为是对犯罪本身的道德许可。

诺齐克提出〔23〕财产权是否意味着,“只要他们补偿那个边界被穿越的人”,人们就可以进行入侵的行为?与诺齐克相反,无论在什么情况下,答案必须是否定的。正如兰迪·巴奈特(Randy Barnett)在批判诺齐克的时候所述,“与诺齐克的补偿原则相反,所有对权利的侵犯都应该被禁止。那是权利的本身含义”。并且,“虽然自愿支付一个价格使得一个交换被许可,但是补偿并不能使得侵犯被许可或者正当化”〔24〕。权利肯定不能被侵犯。补偿只是事实发生之后的归还或者处罚的一个方法。我肯定不能被允许傲慢地侵犯别人的家园并且打破他的家具,仅仅因为我准备事后会“补偿”他〔25〕。

第二,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知道应当补偿什么。诺齐克的理论取决于人们的效用率(utility scales)保持不变、可测量、可被旁观者所知道,事实并非如此〔26〕。奥地利主观价值理论告诉我们,人们的效用率一直都在变化,他们既不能被测量也不能被外部旁观者所知道。如果我用15美分买了一份报纸,有关我的效用率可以判断的仅仅是:在我购买的那一刻,报纸对我来说比15美分更值钱,仅此而已。那个评价到明天可能会改变,并且我的效用率的其他部分并不被其他人知道。(一个小问题:诺齐克自命不凡的使用“无差别曲线”观念,这对他的理论来说毫无必要,并且它增加了进一步的谬误,因为根据定义,无差别从来不是表示在行为中或实际的交换中,从而是无法知道的,在客观上是无意义的。此外,一个无差别曲线要求两条常用轴——那么什么是诺齐克所称的曲线的轴呢?)〔27〕但是如果没有方法可以知道什么可以使一个人的处境像任何特定变化发生之前一样美好,那么外部的旁观者,比如最弱意义的国家,也没有方法发现需要多少的补偿。

芝加哥学派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他们简单地假设一个人的效用损失可以通过损失的金钱价格来衡量。所以如果一个人划破我的画,外部的鉴定者认定,我可以以2000美元的价格卖出那幅画,那么那就是我的恰当补偿。但是首先,没有人真正的知道什么是当时的市场价格,因为明天的市场也许与昨天就非常不一样。第二,更主要的是,我对这幅画的心理附属感也许对我来说比金钱价格更具价值,并且任何人也没有什么方法决定心理附属感的可能价值;问我也是无效的,因为没有什么可以阻止我为了抬高“补偿”而撒下弥天大谎〔28〕。

此外,诺齐克对这一点保持了沉默:占支配地位的机构因为阻断了其客户购买竞争性机构服务的机会而对他们进行补偿。他们的机会被强迫地切断了,此外,他们很可能自己察觉到可以从对占支配地位机构的可能残暴冲动的竞争性制衡中得益。但是,如何决定这种补偿的范围呢?另外,如果对被占支配地位机构剥夺权利的客户的补偿被诺齐克遗忘了的话,如何对待在无政府主义自然状态下专注的无政府主义者呢?如何看待他们看到国家以远非完美的方式产生的时候所受到的创伤呢?他们可以因为看到国家产生的恐怖而得到补偿吗?并且他们可以得到多少补偿呢?实际上,只要存在一个这样的炽热无政府主义者,他看到了国家的产生,但是无法因为这一经历所受的精神创伤而得到补偿,这本身已经足以毁坏诺齐克所称的最弱意义的国家起源的非侵略模式。对于那个绝对无政府主义者,无论多少数量的补偿都不足以缓和他的悲伤。

这将我们引到诺齐克方案中的另外一个缺陷:占支配地位机构所支付的补偿不是以现金形式支付这样一个奇异的事实,它的补偿是向其他机构的客户扩展提供它的服务,这种服务有时候是不确定的。可是,补偿原则的倡导者已经证明了现金——可以使接受者自由地购买他们想买的任何东西——从他们的角度来说比任何类型的补偿都要好很多。然而,诺齐克在假定保护的扩展作为补偿的方式的时候,从来没有考虑现金支付的选择方式。事实上,对于无政府主义者来说,这种形式的“补偿”——国家机构本身——确实是一个恐怖和讽刺的补偿。正如查尔兹有力地指出,诺齐克

想禁止我们转向诸多竞争性机构中的任何一个,除了可以转向占支配地位的保护机构。因为这种禁止,他想提供给我们什么补偿呢?他太慷慨了以致犯了一个错误。他将给我们的无非就是国家。让我成为第一个公开反对这个公认的慷慨提议吧。但是……问题是,我们不能拒绝它。无论我们是否喜欢它,无论我们是否乐意接受国家作为补偿,它都强加于我们〔29〕。

此外,即使根据诺齐克自己的观点,无论怎么样都无法保证最弱意义的国家均匀地补偿每个人,虽然他是这样假设的。的确,想使每个人的价值量表都同一是不大可能的。那么,如何发现这些区别以及如何有差别的支付补偿呢?

即使我们只把讨论限于诺齐克理论中受到的补偿的人们——竞争性机构从前的或者现在潜在的客户——他们是谁呢?如何找到他们呢?因为,根据诺齐克自己的观点,只有这些现实的和即将成为的竞争性客户需要补偿。恰当补偿必须进行如下的区别,但是如何区别这两类人呢?一类人是被剥夺他们想要的独立机构提供的服务,因此应受补偿,另外一类人是那些无论如何也不会赞助独立机构,也就是因此不需要得到补偿的人群。不进行这样的区分,诺齐克最弱意义的国家甚至没有根据其自己的观点,给予恰当的补偿。

查尔兹针对诺齐克自己规定的补偿方式提出了另外一个极好的观点。支付这样的补偿将不可避免地提高成本,从而提高占支配地位机构的要价,这个事实对于最弱意义的国家来说是一个可怕的结果。如查尔兹所述:

如果最弱意义的国家必须保护每个人,即使是那些付不起钱的人,并且如果它必须补偿那些被禁止从事危险行为的人,那么这必然意味着,与超弱意义的国家相比,它会向原始客户提出更多的收费。但是根据事实本身,这将增加下面这些人的数量,因为他们的需求曲线,他们将会选择非支配地位的机构……而不是由支配地位机构转变的、超弱意义的国家转变的最弱意义的国家。那么最弱意义的国家要免费地保护他们,或者因为禁止他们寻求其他机构的保护而补偿他们吗?如果是这样,那么再次提出同样的问题,它必然或者增加对它的其余客户的要价,或者降低它的服务。无论怎么样,这再次将导致那些考虑他们需求曲线的性质和形状的人,将会选择非支配地位的机构,而不是占支配地位的机构。那么这些人应当受到补偿吗?如果是这样,那么这个过程就引向这一点,除了少数鼓吹最弱意义的国家的富有狂热者之外,没有人愿意为质量大大降低的服务付费。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理由相信最弱意义的国家很快将会被扔进历史的无形垃圾箱,我认为,那将是它完全应得的〔30〕。

一个关于补偿的、虽然离题却很重要的要点是:采纳洛克关于未曾利用土地的原始占有财产权的不合宜的“限制性条款”,诺齐克宣称,如果有人占用未曾利用的土地,将导致想要接触这块土地的剩余人口变得“情况更坏”,那么没有人可以占用未曾利用的土地〔31〕。但是再次,我们怎么知道他们是变得情况更坏还是更好呢?事实上,洛克的限制性条款也许会导致所有对土地的私有产权都非法化,因为人们总是可以这么说,可利用土地的减少使得其余本来可以占用土地的人情况变得更糟。实际上,并没有方法衡量或知晓他们什么时候变得情况更坏或更好。并且,即使他们的情况变得更坏了,我认为那也是他们对风险的适当承担。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占用那些以前尚未被占有的土地或其他资源作为其财产。如果后来者的情况变得更坏了,那么这是他们在这个自由和不确定世界中对风险的恰当承担。在美国已经不再有辽阔的未开发地区,也没什么必要为此而哭泣。事实上,我们通常可以通过支付市场价格,随心所欲的得到我们想要得到的这些资源;但是纵然其所有者拒绝出售或租赁,那也将是他们在自由社会中的权利。即使是洛克也可能偶尔点头〔32〕。

现在我们到达了另外一个关键要点,诺齐克假定他可以在补偿之上使得危险活动非法化,这是建立在他这样一个论点的基础上,他认为没有人有权利参与“非生产性的”(包括有风险的)活动或者交换,从而这些可以被合法地禁止〔33〕。因为诺齐克承认这一点,如果其他人的危险活动是合法的,那么禁止和补偿将不是有效的,而且我们会被“要求改为与他们谈判或者签订协议,由此他们同意不做可疑的危险行为。我们为什么不提供给他们一个激励,或者雇佣他们,或者贿赂他们,叫他们设法不要做那样的行为?”〔34〕简要地说,如果不是诺齐克那个关于非法的“非生产性”活动的谬误理论,他将不得不承认人们参与这些活动的权利,禁止危险和提供补偿原则将会不成立,那么诺齐克的超弱意义的国家和最弱意义的国家都不能被正当化。

这里我们来到了也许可以称之为诺齐克的“倒毙”(drop dead)原则。因为他的“生产性”交换的标准是,每方都比如果其他人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生活得更好;反之一个“非生产性的”交换是一方可以变得更好,如果其他人倒毙了〔35〕。因此,“如果我为了让你不要伤害我而支付你,我从你那里得不到任何我原先未曾拥有的东西,相对于你根本不存在或者存在但是与我丝毫没有关系的时候而言。”〔36〕诺齐克的“补偿原则”坚称,一个“非生产性”活动可以被禁止,只要那个人得到补偿,补偿其因为强迫接受禁止而被迫放弃的利益。

接着让我们来看看诺齐克如何把他的“非生产性”和补偿标准适用于敲诈问题上〔37〕。诺齐克试图恢复敲诈的非法化,理由是他坚称“非生产性的”合同应该是非法的,一个敲诈合同是非生产性的,因为被敲诈者正是由于敲诈者的存在而变得情况更坏〔38〕。简言之,如果敲诈人史密斯倒毙了,琼斯(被敲诈者)的情况可以变得更好。或者,换句话说,琼斯支付史密斯,不是为了让他使自己的情况更好,而是让他不要使自己的情况变坏。但是后者也当然是一个生产性的合同,因为琼斯通过交易仍然变得更好,与其如果没有进行这个交易所处的处境相比而言。

但是这个理论确实使诺齐克进入了浑水,他自己也承认其中一些内容(尽管绝不是所有内容)。他承认,比如,他使得敲诈非法化的理由可以迫使他将如下的合同也非法化:布朗来到他的隔壁邻居格林那里,提出这样一个主张:我想在我的财产上建造如此这般的一个粉红色建筑(他知道格林将厌恶这个建筑)。但是,如果你向我支付X元钱,我就不会建造这个建筑。诺齐克承认,在他的模式中这也将是非法的,因为格林支付给布朗钱是为了不使情况变坏,从而这个合同将是“非生产性的”。本质上,如果布朗倒毙了,格林可以变得更好。

然而,自由主义者想通过任何可能的财产权理论使这样的非法化成立,这将是困难的,更不用说我们这本书中所提出的理论了。类似于上文提出的敲诈例子,进一步,诺齐克承认如下行为在他的模式中将是合法的,如果格林发现布朗的粉红色建筑计划,去找布朗,提出向他支付金钱以使其放弃这样的计划。但是为什么仅仅因为是格林首先提议,就使得这样一个交换成为“生产性的”了呢?〔39〕在这个情形下谁首先提议有什么区别呢?如果布朗倒毙了格林的情形难道不会更好吗?并且,在这个类推之后,诺齐克将使这样的情况非法化吗——布朗拒绝了格林的提议,接着要求更多的金钱?为什么?或者,如果布朗巧妙地使得格林知道他的粉红色建筑计划然后任其自然发展,也就是,在一张报纸上做这个建筑的广告并且把这张报纸剪辑发送给格林,诺齐克将使这个行为非法化吗?这个行为不能被视为是一个友好行为吗?并且为什么仅仅是做某物的广告就变得非法化呢?

明显地,如果我们考虑诺齐克的案例的推论,他的案例就变得更加站不住脚了。此外,诺齐克根本没有考虑他的“倒毙”原则的多方面含义。如果他这么说,看起来他似乎是这样认为的,如果A.倒毙了B可以变得更好,A是在非法地“强迫”B,那么考虑如下的案例:布朗和格林为他们想要的同一幅画而在拍卖会上竞争。最后只剩下了他们两个客户。如果布朗倒毙了,难道格林的情况不会变得更好吗?因此布朗通过某种手段强迫格林难道不是非法的吗?并且,布朗在拍卖中的参与难道不应该被非法化吗?或者,相反地,格林通过同样的方法强迫布朗不是非法的吗?格林在拍卖中的参与不应该被非法化吗?如果不是,为什么不是呢?或者,假设布朗和格林在为牵同一个女孩子的手而竞争,难道一个人的倒毙不会使另外一个人情况更好吗?其中一个人或者两个人在求爱中的参与不应该因此被非法化吗?这样的衍生案例是无穷无尽的。

此外,当诺齐克补充说因为使敲诈交易非法化,这将使一方(被敲诈方)不会变坏,因此敲诈交易不是“生产性的”,这使他陷入了一个更深的泥沼。那样的说法当然不是真的:正如布洛克教授(Professor Block)指出,使得敲诈合同非法化,意味着敲诈者没有进一步的动机,为关于被敲诈一方的不受欢迎的、至今保密的信息进行保密,即不散布。然而,经过两次声称通过使得敲诈交易非法化,受害人将“不会变得更坏”,诺齐克立刻并前后矛盾地承认“人们重视敲诈者的保持沉默,并且为此而支付。”如果是那样的话,敲诈者被禁止为他的沉默索价,他就不需要保持沉默,从而敲诈支付者将真的因为这样的禁止而变得情况更坏!

诺齐克补充说,“他保持沉默不是一个生产性的活动”,但并没有什么理由来支撑这个断言。为什么不是呢?明显是因为“他的受害人倒不如在敲诈者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来得好”。再次回到了“倒毙”原则。但是,又一次与他的立场相反,诺齐克补充道——与他自己认为敲诈者的沉默不是生产性的这个断言不一致——“根据我们这里的观察,这种沉默的出售者只能合法地索取他为沉默而放弃的东西……包括他揭露这样的信息别人将向他付款。”诺齐克补充道,虽然一个敲诈者可以索取他将通过揭露信息而收取的那笔钱,“他也许不会索取到像他可以从购买其沉默的人那里可以得到的最好价格”〔40〕。

因此,诺齐克在使敲诈非法化和只允许敲诈者索取本可由出售信息而得到的价格这两者之间进行不一致的胡扯,这使他自己陷入了“公正的价格”(just price)这样一个没有支撑的概念。为什么只有索取预知的价格是合法的呢?为什么不可以索取被敲诈者愿意支付的任何价格呢?首先,两个交易都是自愿的,并且都在双方的财产权范围之内。第二,没有人知道,无论是观念上还是在实践上,敲诈者可以在市场上因为他的秘密而得到多少。没有人可以事先预测一个实际交换的市场价格。第三,敲诈者也许不仅仅是从交易中得到金钱,他也可能得到精神上的满足感——他也许不喜欢被敲诈者,或者他也许享受出售秘密的乐趣,因此他也许可以通过向第三方出售“赚得”比金钱回报更多的东西。在这里,实际上,诺齐克通过承认“乐于出售秘密的敲诈者也许会索取不同的费用”而放弃了这个案例〔41〕。但是,如果是那样的话,外部的法律执行机构究竟怎么样才可能发现敲诈者乐于揭露秘密的程度,从而知道他可能合法地向“受害人”索取怎样的价格呢?在更广的意义上,从观念上来说,发现他的主观快感,或者任何其他也许进入他的价值量表,从而进一步进入他的交易的精神方面的存在或程度,是不可能的。

第四,假设我们采用诺齐克最坏的例子,一个敲诈者不能为他的秘密找到任何金钱价格。但是,如果敲诈被非法化,无论是完全的还是在诺齐克的“正义的价格”的方案下,执拗的敲诈者可以只是免费的散布这些秘密——这将泄露信息(街区的“流言或者长舌者”)。这样做,敲诈者仅仅是行使他使用自己身体的权利,在这个案例里是指言论自由。并没有什么“正义的价格”来限制这个权利,因为它没有客观的可衡量的价值〔42〕。它的价值对敲诈者来说是主观的,并且不能正当地对他的权利加以限制。另外,在这个案子里,“被保护的”受害人,当然是因为禁止敲诈而导致情况变得更坏〔43〕。

那么,我们必须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现代、中世纪之后(post-medieval)的经济学理论下,对于任何交易来说,唯一的“公正的价格”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价格。此外,从更广意义上,我们也必须结合现代经济学理论,把所有的自愿交换都标为“生产性的”,因为它使双方通过交换都变得情况更好。一个用户或者消费者购买的任何货物或者服务都使他受益,从而对他来说是“生产性的”。因此,诺齐克所有的尝试,也就是,将敲诈非法化或者设置一些关于敲诈的正义价格(对于任何其他关于出售某人不行动的合同都一样),彻底地失败了。但是这也意味着,他对任何“非生产性的”活动——包括风险——的禁止的正当化尝试也失败了,仅仅因为这一点,诺齐克对超弱意义的国家(以及最弱意义的国家的)的正当化论证也失败了。

在把这个理论适用到独立的机构有风险的引起恐惧的“非生产性”活动上,依其称述为超弱意义的国家施加强制性垄断提供了正当化论证的时候,诺齐克专注于他宣称的每个人都有的“程序权利”,这是指“把罪行提交给最不具有危险性的已知程序来确定他的罪行的权利,那也即是,一个最不可能会把无辜的人裁决为有罪的程序”〔44〕。在这里,诺齐克在一般的实体自然权利之外——利用个人人身和正当取得的财产以免受暴力的损害——增加了所谓的“程序权利”,或者说是享有决定无辜或者有罪的一定程序的权利。

但是,真实的和虚假的“权利”之间一个关键的区别是,前者并不需要任何人积极的行为,只要他们不干涉就行了。因此,对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不是依赖于时间、空间或者社会中其他人的数量或财富的;鲁宾逊享有不受“星期五”干涉的权利,高级的工业社会中任何人也有这样的权利。在另外一方面,所宣称的“最低生活工资”的权利是一个虚假的权利,因为这个权利的满足需要其他人的积极行为,也需要存在足够多的有着充足财富或收入的人来满足这样一个要求。因此这样的“权利”不能独立于时间、空间或者社会中其他人的数量或条件。

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得到较低危险性程序的“权利”,需要足够数量的拥有专业知识的人的积极行为的配合,这样才能满足这个主张;因此这不是一个真正的权利(genuine right)。另外,这样的权利并不能从自有权这一基本权利中推断出来。相反地,每个人都有绝对的权利来保护他的人身和财产免受侵犯。另外一方面,罪犯没有权利来保护他非法取得的收益。但是各种集团的人们将采取怎样的程序来保护他们的权利——比如是个人自卫,或者还是使用法院或仲裁机构——这取决于相关个人的知识和技能。

推测起来,自由市场会倾向于导致这样的结果,很多人会选择通过那些私有机构和保护机构来保护他们,因为这些机构的程序会得到社会中人们的最多的同意。简要地说,人们将愿意受到这些机构的决定的约束,把其决定当作在特定的案子里作出谁是无辜的和谁是有罪的决定的最实用途径。但是,这些是市场上对获得个人自卫的最有效途径的功利主义发现(utilitarian discovery)的问题,并不意味着任何如此谬误的“程序权利”的观念〔45〕。

最后,通过一种独具匠心的才华,罗伊·查尔兹在证明诺齐克提出的到达国家的每个阶段是通过有形之手来完成的,而不是“无形之手”之后,进一步地站在诺齐克的头顶上,证明根据诺齐克自己的条件,无形之手将导致从他的最弱意义的国家直接回到无政府主义。查尔兹写道:

假设存在最弱意义的国家。一个模仿最弱意义的国家的程序的机构出现了,允许国家出席它的审判、程序等等。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不能宣称这个机构比国家有任何更多的“危险”。如果它是很危险的,那么我们也有理由说国家是很危险的,并且可以禁止它的活动,向因为这个禁止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提供补偿。如果我们根据这个航向,结果就是无政府主义。

如果不是,那么,由“占支配地位机构”转变而来的最弱意义的国家就会发现它自己在与一个被允许的监视中的竞争机构相竞争。但是稍等片刻:竞争性的、被监视的、受压迫的第二个机构会发现它可以为它的服务索取一个较低的价格,因为最弱意义的国家必须补偿那些本来会赞助使用危险程序的机构的那些人。国家也必须支付窥探新机构所支出的费用。

因为提供这样的补偿只是道义上的义务,它很有可能迫于若干经济压力停止这么做。这将运转出两个程序:这些从前因为他们原本打算选择其他机构而不是国家而受到补偿的人,赶着去支持那个闹独立的机构,从而重新主张他们原来的偏爱。而且,另外一个致命的步骤也发生了:曾经一度自傲的国家,停止了提供补偿,回复到一个更低层次的超弱意义的国家。

但是这个进程不能停止。闹独立的机构必然并且确实建立了一个良好的记录,从而从最弱意义的国家那里赢得客户。它提供更广泛的服务种类,玩弄不同的价格,通常就成为一个更有吸引力的选择对象,时时刻刻让国家暗中监视它,检查它的方法和程序。其他高贵的企业家也跟着做。很快,曾经一度低下的超弱意义的国家成了仅仅是一个占支配地位的机构,发现其他机构确立了引人注目的记录,它们采取了安全的、没有风险的程序,并且停止监视他们,也改为倾向于采取更为便宜的协议。哎呀!它的执行者已经变得肥胖和平静,因为没有了竞争;他们对保护谁、如何保护的考虑、为了实现什么目的怎么分配资源这些问题的考虑……受到了之前他们把自己移除出真正竞争的市场价格体系之外的不利影响。与新的、有活力的、改进的机构相比,占支配地位的机构变得效率低下。

瞧!很快,曾经纯粹占支配地位的保护机构变成了只是市场法律体系诸多机构中的一个机构。通过一系列符合道德的没有违反任何人的权利的步骤,险恶的最弱意义的国家被缩减了,变成了诸多机构中的一个而已。简要地说,无形之手回击了〔46〕。

最后提一些简单的但是重要的要点。诺齐克,和其他所有有限政府、自由放任主义政策的理论家一样,没有建立关于税收的理论:税收应该是多少,谁应该支付税收,它应该是什么样的性质,等等。确实,在诺齐克提出的向最弱意义的国家发展的进程阶段中,税收几乎没有被提及。看起来好像是这样的,诺齐克的最弱意义的国家只能向它变成国家之前就已经拥有的客户征收税收,而不能针对来自竞争性机构的将可能成为它客户的人。但是明显的是,现存的国家向每个人征税,不考虑他们本来可能赞助谁,并且,试图找出并分离这些不同的假想群体确实是困难的。

同样,诺齐克和他的有限政府理论伙伴一样,把“保护”看作——至少在他讲述最弱意义的国家的时候——一个集块(one collective lump)。但是应该提供多少保护,并且使用多少的成本资源?并且以什么标准来决定呢?毕竟,我们可以想象几乎所有的国民产值被用来向每个人提供一部坦克和一个武装护卫,或者,我们也可以想象在整个国家只有一个警察和一个法官。谁来决定保护的程度,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决定?因为,与此相反的是,在私有市场上的所有货物和服务都是根据相对的需求和成本向市场上的消费者生产和提供的。但是针对最弱意义的国家或者其他任何国家的保护并没有这样的标准。

另外,正如查尔兹指出,诺齐克试图证明其正当化的最弱意义的国家,是一个由私有的、占支配地位的公司所拥有的国家,诺齐克仍然没有解释或证明实行选举制、民主政体、分权制衡等现代形式的国家〔47〕。

最后,诺齐克的著作里在讨论权利和政府的整个过程中渗透着一个致命的缺陷,同康德式的直觉主义者(Kantian intuitionist)一样,他没有关于权利的理论。权利仅仅是在感性上直觉的,没有在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是人类和宇宙的自然本性。实际上,诺齐克对权利的存在没有现实的辩论。

总之,(1)没有现存的国家是被完美地构造出来的,因此,诺齐克根据他自己的观点,应该鼓吹无政府主义从而等待他的国家发展出来;(2)即使有国家是如此地构造出来的,个人权利是不能让与的,因此没有现存的国家可以被证明正当化;(3)诺齐克的无形之手程序的每一个步骤都是无效的:整个过程完全是有意识的、可见的,风险和补偿原则都是谬误的,都是到达无限制的专制国家的通行证;(4)即使根据诺齐克自己的基调,也没有正当理由让占支配地位的保护机构把没有侵犯其自己客户的其他个人的程序非法化,因此它不能成为一个超弱意义的国家;(5)诺齐克的“非生产性”交换理论是无效的,因此仅仅因为这一点,对风险性活动的禁止以及超弱意义的国家就站不住脚;(6)与诺齐克相反,并没有“程序性的权利”,因此绝对没有方案可从他的风险和非生产性交换理论到达超弱意义的国家的强制垄断;(7)即使根据诺齐克自己的基调,也没有正当理由让最弱意义的国家征收税收;(8)在诺齐克的理论中,没有方法来为任何国家的选举或民主程序提供正当化证明;(9)根据他自己的基调,诺齐克的最弱意义的国家理论,也将为一个最大意义的国家提供正当化证明;(10)根据诺齐克自己的条件,唯一的“无形之手”程序,将把社会从他的最弱意义的国家回转到无政府主义。

因此,本世纪反对无政府主义和为国家提供正当化证明的最重要尝试彻底失败了,它的每个部分也同样是失败的。

〔1〕这一节的一个版本曾发表在:Murray N.Rothbard,“Robert Nozick and the Immaculate Conception of the State,”Journal of Libertarian Studies 1(Winter 1977):45-57.

〔2〕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NewYork Basic Books,1974).

〔3〕对诺齐克的其他批判,参见Randy E.Barnett,“Whither Anarchy?Has Robert Nozick Justified the State?”Journal of Libertarian Studies 1(Winter 1977):15-21;Roy A.Childs,Jr.,“The Invisible Hand Strikes Back,”Journal of Libertarian Studies 1(Winter 1977):23-33;John T.Sanders,“The Free Market Model Versus Government:A Reply to Nozick,”Journal of Libertarian Studies 1(Winter 1977):35-44;Jeffrey Paul,“Nozick,Anarchism and Procedural Rights,”Journal of Libertarian Studies 1,no.4(Fall1977):33740;and James Dale Davidson,“Note on Anarchy,State,and Utopia,”Journal of Libertarian Studies 1,no.4(Fall 1977):341-48.

〔4〕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pp.6-9.

〔5〕The Complete Writings of Thomas Paine,P.Foner,ed.(New York:Citadel Press,1945),vol.1,p.13.

〔6〕Reprinted in Robert A.Rutland,George Mason(Williamsburg,Va.:Colonial Williamsburg,1961),p.111.关于人类意志可转让性的无效,参见chap.19,footnote 18 above.17世纪伟大的英国平等主义者(Leveller)领袖理查德·奥弗顿(Richard Overton)写道:
本质上每个人生来就被赋予个人的财产,不受任何其他人的侵略或侵占:因为每个人对他来说都是他自己,所以他有自己的财产,否则他就不可能成为他自己……我的和你的财产不可以,除了这个财产可以。没有人对我的权利和自由有权力,我也没有对其他人财产的权力;我是一个个人,享受我自己和我自己的财产。

〔7〕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p.17.

〔8〕同上注,p.15.

〔9〕同上注,p.16.

〔10〕对诺齐克的一个类似的批判,可见以下评论:HillelSteiner,Mind 86(1977):120-29.

〔11〕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p.17.

〔12〕Roy Childs,“Invisible Hand,”p.25.

〔13〕Cf.,Bruno Leoni,Freedom and the Law(Los Angeles:Nash Publishing,1972),and F.A.Hayek,LawLegislationand Liberty,vol.1(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3).

〔14〕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p.17.

〔15〕同上注,pp.55-56.

〔16〕Childs,“Invisible Hand,”p.32.

〔17〕同上注,pp.27-28.

〔18〕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pp.142 ff.

〔19〕Childs,“Invisible Hand,”pp.28-29.

〔20〕同上注,p.29.

〔21〕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p.55n.

〔22〕此外,在诺齐克的层次中,国家的每个派生阶段都被假定为是符合道德的,因为它被假设是在没有违反任何人的道德权利的情况下发展的。如果是那样的话,超弱意义的国家被认为是符合道德的。但是假如是这样的话,诺齐克怎么可以认为超弱意义的国家在道德上有义务继续发展到最弱意义的国家阶段呢?如果超弱意义的国家没有这么发展,那么明显它是不符合道德的,这将与诺齐克的最初假设相矛盾。关于这一点,参见R.L.Holmes,“Nozick on Anarchism,”Political Theory 5(1977):247ff.

〔23〕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p.57.

〔24〕Barnett,“Whither Anarchy?”p.20.

〔25〕接着,诺齐克也混淆了在受害人身上的负担,仅仅是因为“适当”回应侵犯的行为而补偿他。参见Anarchy,State,and Utopia,p.58.

〔26〕诺齐克,同上注,第58页,明确的假定了效用的可测量性。

〔27〕对于后面一点,我很感谢奥本大学(Auburn University)经济学系的罗杰·加里森(Roger Garrison)教授。

〔28〕诺齐克也使用了“交易费用”和其他费用的观念,以得出禁止什么活动取得补偿。但是这是无效的,理由仍然是相同的,也就是,交易和其他费用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主观的,不是客观的,从而是无法被任何外部的观察者所知晓的。

〔29〕Childs,“Invisible Hand,”p.27.

〔30〕同上注,p.31.

〔31〕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pp.178ff.

〔32〕诺齐克也重申哈耶克在使用一个人的单独的水井时候收费的立场。同上注,第180页。也可参见上文第28章。

〔33〕See Barnett,“Whither Anarchy?”.p.19.

〔34〕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pp.83-84.

〔35〕让我们把诺齐克的“非生产性交换”观念适用到他自己到达国家阶段的过程上。如果占支配地位的保护机构不存在,那么其他非占支配地位的机构的客户将会变得情况更佳,因为他们倾向于和这些独立机构打交道。但是,在诺齐克自己的显示上,在他自己的“倒毙”原则上,这些客户成为一个与占支配地位保护机构之间进行非生产性交易的受害人,他们有权利禁止占支配地位机构的活动。关于这个火花点我非常感谢大卫·戈登(David Gordon)博士。

〔36〕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p.84.

〔37〕我们自己的关于敲诈协议的容许性的论述可参见上文第16章。

〔38〕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pp.84-86.

〔39〕诺齐克没有回答如此关键的一个问题;他只是简单地坚称这“将是一个有生产性的交换”。同上注,第84页和第240页的注释16。有讽刺性的是,诺齐克明显是被迫进行这样的退却——承认在如果是格林首先提议情况下的交换的“有生产性”——根据罗纳德·汉默威(Ronald Hamowy)教授的争论。讽刺的是因为,正如我们上文已经讨论过,Hamowy也对哈耶克教授的有点类似的强迫定义发表过一个破坏性的批评。

〔40〕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pp.85-86.

〔41〕同上注,p.86n.

〔42〕See Barnett,“Whither Anarchy?”pp.4-5.

〔43〕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的第86页,把敲诈者比作一个“保护敲诈者”(protection racketeer),这混合了他的谬误。他指出,尽管保护是生产性的,但是把“只是敲诈者对伤害你的弃权”这样的条件出售给某人不是生产性的。但是保护敲诈者所威胁的“伤害”不是行使言论自由而是侵犯性的暴力,并且进行侵犯性暴力的威胁本身就是侵犯。在这里区别不是使人误解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而是在“自愿的”和“强制的”或“侵略的”之间——这正是自由主义哲学的本质。正如布洛克教授指出:
在侵略中所被威胁的是侵犯的暴力,这是侵犯者没有权利去做的。然而,在敲诈中,所被“威胁的”是敲诈者十分确定有权利做的!这是在行使他的言论自由权利,他闲聊秘密的权利。
Walter Block,“The Blackmailer as Hero,”Libertarian Forum(December 1972):3.

〔44〕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p.96.

〔45〕对诺齐克的“程序的权利”的概念的一个极好的和具体的批判,参见Barnett,“Whither Anarchy?”pp.16-19.杰弗里·保罗(Jeffrey Paul)教授也展示出任何“程序权利”的概念暗示着一个通过其他一些程序到达如此程序的“权利”,这又暗示者另外一套为了决定那些程序的方法的“权利”,这样就进入一个无穷的复原。参见Paul,“Nozick,Anarchism,and Procedural Rights.”

〔46〕Childs,“Invisible Hand,”pp.32-33.

〔47〕同上注,第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