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和“价值中立”的自由放任主义
现在让我们转向路德维希·冯·米塞斯(Ludwig von Mises)在人类行动学、价值判断和主张公共政策的整个事情上的立场。米塞斯的情况是特别有趣的,因为在20世纪所有的经济学家之中,他是自由放任主义最强硬的和热烈的拥护者,在同时又是价值中立经济学的最严格的和强硬的拥护者,他反对任何形式的客观伦理标准。那么他是如何试图调和这两种立场的呢?〔14〕
对于这个问题,米塞斯提供了两个不相关的并且非常不一致的解决方案。第一个方案是全体一致原则的一个变体。本质上,这个变体认为经济学家本身不能说一个特定的政府政策是“好”或“坏”。但是,如果一个特定的政策将导致这样的结果,像人类行为学所解释的,政策的支持者中的每个人都将认为是坏的,那么价值中立的经济学家就有正当理由把这个政策叫做“坏”政策。因此,米塞斯写道:
一个经济学家检查措施A是否可以产生所推荐的结果P,而发现A并没有产生P而产生了G,而这个G结果即使是措施A的支持者也会认为是不受欢迎的。如果那个经济学家陈述他的调查结果时说A是个坏措施,他不是在宣布一个价值判断,他仅仅是在说,从这些以结果P为目标的人的视角看,措施A是不恰当的〔15〕。
并且,再次他写道:
经济学并不是说……政府对仅仅一种物品的价格的干预……是不公平的、坏的或者不能实行的。经济学说的是,从政府和支持干预的那些人的角度来看,它使得情况变坏,而不是变好〔16〕。
允许经济学家宣告“好”或“坏”而没有涉及价值判断,这当然是一个机智的尝试;因为经济学家被认为只是一个人类行为学者、一个技术员,经济学家向他的读者或听众指出,只要他揭示一个政策的全部结果,他们将都认为它是“坏的”。虽然很机智,但是这个尝试完全失败了。因为米塞斯怎么知道某个特定政策的提倡者所希望的是什么呢?他怎么知道他们现在的价值量表或措施的结果出现时将显示的价值量表?人类行动经济学(praxeologic economics)的一个巨大贡献是,经济学家意识到他不知道其他任何人的价值量表,除非那些价值取向通过一个人的具体行为表示出来。米塞斯自己强调:
我们不应该忘记价值或需求量表只能在行为的实际中表现出来。离开个人的实际行为,这些量表并没有独立的存在。我们关于这些量表的唯一来源是对个人行为的观察。每一个行为总是完美地与价值或需求量表相适应,因为这些量表只不过是解释人的行为的一个工具〔17〕。
考虑到米塞斯自己的分析,经济学家如何可以知道提倡不同政策的真正动机是什么?或者人们是如何看待这些政策的结果的?
因此,米塞斯,作为一个经济学家,可能会显示出价格控制(用他自己的例子)将导致某一物品对消费者的不可预见的匮乏。但是米塞斯如何知道价格控制的一些提倡者不想要物品匮乏的结果呢?比如,他们也许是社会主义者,渴望把价格控制当作走向中央集权主义的一个步骤。某些人也许是平均主义者,他们倾向于物品的缺乏,因为这样的话富人将不能用他们的钱买到比穷人更多的物品。某些人也许是虚无主义者,渴望着看到物品匮乏。其他人也许是当代知识分子诸多团体中的其中一个,他们常常抱怨我们社会的“过度富裕”或者对能源的极大“浪费”;他们都喜欢看到物品的匮乏。即使在获悉匮乏的结果之后,仍然有些人将喜欢价格控制,因为他们,或者他们的政治同盟,将在价格控制官僚机构中享受高薪的工作或者权力。所有这样的可能性都存在着,并且没有一种是与米塞斯的断言相一致的,米塞斯作为一个价值中立的经济学家,断言对价格控制——或其他任何政府干预——的所有支持者在获悉经济效果之后,将承认这政策是坏的。实际上,一旦米塞斯承认这样的事实,即使只有一个对价格控制或其他任何干预措施的提倡者确认这样的经济结果但仍然可能喜欢它,无论是出于什么理由,那么米塞斯,作为一个人类行为主义者和经济学家,不在他的经济政策声明中加入他自己认为在人类行为的科学中不可取的价值判断的情况下,就不再可以把这些措施的任何一个叫做“坏的”或“好的”,或者甚至“适当的”或“不适当的”〔18〕。那么他不再是一个面向某一特定政策的所有提倡者的技术报告员,他自己也是作为一个提倡者参与到价值冲突的某一边。
此外,“不恰当”政策的提倡者即使是在得知并承认结果之后仍然拒绝改变他们的想法,还存在着另外一个根本的理由。人类行为学确实显示了所有类型的政府政策将发生至少绝大多数人将倾向于讨厌的结果,但是,(并且这是一个关键的条件)大多数这样的结果发生需要时间,有些需要很长的时间。没有任何经济学家比路德维希·冯·米塞斯更好地阐明了在人类事务中时间偏好的普遍性——每个人都倾向于早些而不是晚些获得一个特定的满足感,这是一个人类行为学的规则。并且毫无疑问的是,米塞斯,作为一个价值中立的科学家,根据推测绝对不能去批评任何的时间偏好速度,去说A的“太高了”或者B的“太慢了”。但是,如果是那样的话,如何看待社会中的具有快速时间偏好的人,他们也许可能如此反击人类行为主义者:“这个高额税收和补贴政策也许将导致资本的减少,也许价格控制将导致匮乏,但是我不在乎。我有着快速的时间偏好,我更看重短期的补贴,或是用更低的价格购买现在的物品的短期享乐,而不看重遭受未来结果的预料。”米塞斯,作为一个价值中立的科学家,他反对任何客观的伦理观念,将不能把这些称为是错误的。在不否定快速时间偏好的人的价值观念的前提下,他无法声称长期对短期的优等地位;不放弃他自己的主观的伦理观念,这将不可能有力地完成。
在这一方面,米塞斯对自由市场的一个基本论据是,在市场上存在着“市场社会中所有成员之间的被正当理解的利益之间的和谐”。从他的讨论中可以明确的是,他不单单是指在得知市场活动或政府干预的行为学结果之后的“利益”。他也是并且是特别是指人们的“长远”利益,因为,如米塞斯所述,“关于‘被正当理解’的利益,我们最好还是说‘从长远来看的’利益”〔19〕。但是如何看待倾向于考虑他们的短期利益的有着快速时间偏好的那些家伙呢?长远怎么可以被认为是比短期“更好”?“正当理解”为什么必须是长远的?〔20〕因此,我们看到米塞斯试图提倡自由放任主义但同时保持没有价值取向,他假定对政府干预的所有提倡者一旦得知它的结果都会放弃他们的立场,他的观点彻底地失败了。
然而,米塞斯在试图调和他对自由放任主义的热情提倡以及作为科学家的绝对价值中立这两方面的时候,还有着另外一个非常不同的方案。这一个立场与人类行为学更加相适应:承认经济学家作为经济学家只能追踪因果关系链而不可以参与到价值判断或者提倡公共政策中去。米塞斯的这个路线承认经济学家不能提倡自由放任主义,但是他又补充说作为一个市民他可以这么提倡。那么,米塞斯作为一个市民提出一个价值体系但这是一个非常不充足的体系。因为他在这里陷入了一个困境。作为一个行为学者,他知道他不能(作为一个经济学家)作出价值判断或者提倡政策;他不能简单地主张或注入任意的价值判断。并且,作为一个功利主义者(对于米塞斯来说,和其他多数经济学家一样,在伦理学上确实是一个功利主义者,尽管在认识论上是一个康德主义者),他所做的是只是进行一个狭窄的价值判断:他希望满足公众中的大多数的目标(幸运的是,在这个模式里,米塞斯没有假装知道所有人的目标)。
正如米塞斯在他的第二个变体中解释:
自由主义(指的是自由放任主义的自由主义)是一个政治原则……作为一个政治原则的自由主义(与经济学中的相反)在关于价值和行为所追求的最终目标方面并不是中立的。它假设所有人或者至少绝大多数人下决心要取得一定的目标。它提供给他们实现他们的计划的恰当方法的信息。自由主义原则的拥护者完全意识到他们的教导只能对把自己托付给他们的评价原则的人来说是有效的。虽然人类行为学,以及因而如此的经济学,在一个纯粹的形式意义上使用幸福和消除不安这样的术语,自由主义赋予他们具体的含义。它假定人们喜欢活着而不是死亡,喜欢健康而不是生病……富裕而不是贫困。它教导人们如何与这些评价相一致地采取行动〔21〕。
在这第二个变体中,米塞斯成功地避开了作为一个价值中立的行为学者提倡自由放任主义的自我矛盾。在这个变体中假定经济学家不可以进行这样的提倡,他表明他作为一个乐于进行价值判断的“市民”的态度。但是他不愿意简单地宣称一个临时的价值判断;估计他可能感觉到一个进行价值评价的知识分子必须提出某种伦理体系为这样的价值判断提供正当理由。但是,作为一个功利主义者,米塞斯的体系是非常苍白的;即使作为一个进行价值评价的自由放任主义的自由主义者,他也只是愿意进行那唯一的价值判断,也就是他参与到绝大多数人之中,喜欢他们共同的和平、繁荣和富裕。通过这个方法,作为一个对客观伦理的反对者,即使作为市民的身份在进行任何价值判断的时候,他也必然感到不安,因此他以最小可能的程度进行这样的价值判断。忠诚于他的功利主义立场,他的价值判断是希求满足大部分市民所主观渴望的目标。
在这里也许可以提出对这个立场的几点批评意见。首先,虽然人类行为为学确实可以证明自由放任主义将引向和谐、繁荣和富裕,而政府干预导致冲突和贫穷〔22〕,并且尽管大多数人更加重视前者,也许这是真的,但是这并不是说这些是他们的唯一目标和价值。价值量表等级和边际效用递减的伟大分析家应该是更加注意到这种竞争性的价值和目标。比如,许多人,无论是由于妒嫉或者对正义的错误理论,也许会更喜欢收入的平等,而不是在自由市场上将得到的。许多人,顺从前文所提到的知识分子团体,也许想要更少的富裕,从而削减我们所称的“过度”富裕。其他人,如我们前文已经提到,也许会倾向于在短期内掠夺富人或商人的资本,他们虽然承认但是不管长远的不利后果,因为他们有着快速的时间偏好。或许在这些人中只有极少数想要将中央集权经济统治政策推向完全贫穷和破坏的地步——尽管这很有可能发生。但是上述人群中的大部分很有可能为了那些其他价值而选择将财富和繁荣进行部分减少。他们很有可能认为牺牲少量的财富和有效生产是值得的,因为存在着无法减轻妒嫉的高昂的机会成本,或者因为渴望权力或服从权力,或者,比如,他们也许可以从(短期的)经济危机中享受到“国民联合”的震撼。
如果公众的大多数确实考虑所有的行为学结果,之后却仍然倾向于少量——或者甚至极端的数量——的中央集权经济统治,从而可以取得一些他们的竞争性目标,米塞斯对此可以作出什么样的回应呢?作为一个功利主义者,他不能在他们所选择的目标的伦理性质上找茬儿,因为,作为一个功利主义者,他必须把自己局限于那唯一的价值判断,也就是他倾向于大多数人取得他们所选择的目标。米塞斯在他自己的理论框架内所能做的唯一回复是,指出政府干预有着累计效果,最终经济必然将走向自由市场或者完全的社会主义,而人类行为学显示后者将导致混沌和极端的贫穷,至少对于一个工业社会来说是如此。但是,这也不是一个什么满意的回答。尽管国家干预中的许多或绝大多数项目——尤其是价格控制——确实是累计性的,其他的并不是。此外,累计效果将要等待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发生,大多数人中有着时间偏好的人很有可能起着领导作用,他们完全知道这些结果却忽视其效果。那么怎么办呢?
米塞斯尝试着用累计效果的论点去回答如下的一个争论:公众中的多数人即使明知是以他们自己的部分财富为代价的,仍倾向于平均主义政策。米塞斯的评论是,在欧洲“准备金”即将被用完,因此任何进一步的平均主义措施将不得不通过增加税收直接瞄准大众的口袋。米塞斯假定一旦这一点变得清晰了,大众就不再会支持干预的措施〔23〕。但是,首先,对以前的平均主义措施来说这并不是一个强有力的争论,他也没有赞同它们的废止。第二,尽管大众很有可能被说服,但并不存在着绝对的必然性;并且大众无疑在过去,并且可以假设在将来将继续明知地支持平均主义和其他中央经济统治措施,这是为了他们的其他目的,尽管他们知道他们的收入和财富将会被减少。
拉帕德(Rappard)在他对米塞斯的立场进行有思想性地评论的时候指出:
比如,英国的投票者支持对高收入的没收性赋税主要是因为期待这将增加他的物质优势,或者期待这必定将趋向于减少不受欢迎的和使人愤怒的社会不平等吗?总的来说,在当代民主社会,对平等的催促比起增加个人的物质份额的愿望不是常常来得强烈吗?
并且,在他自己的国家——瑞士,拉帕德指出这个国家中城市的工商业中的大多数人重复地,并且常常是通过受人欢迎的投票,授权补贴少数农民的政策,通过这样一个故意的努力来减速工业化进程和他们自己收入的增加。
拉帕德注意到城市中的大多数人这样做并不是由于“他们因此增加了他们的现实收入这样一个荒谬的信念”,而是,
非常有意和明确的是,政党牺牲了他们成员的即时物质福利,目的是为了防止或者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减速国家的完全工业化。一个更加农业化的瑞士,虽然可能变穷,但这是当代瑞士人的主流愿望〔24〕。
这里的要点是,一旦公众中的大多数人已经考虑了行为学的后果而无论如何选择它们,为的不是财富和繁荣而是其他目的,米塞斯,无论是作为行动主义者或者是功利主义自由主义者,都不能对这些中央集权经济统治政策发表任何批评。
此外,存在着其他类型的国家干预,它们明显地没有或者很少有累计效果,并且很有可能对减少生产或繁荣也只有很少的影响。让我们再次假设这个例子——这个假设从人类历史的纪录上来看并不是牵强附会的——一个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讨厌和诽谤红发的人。让我们进一步假设在那个社会中只有非常少的红发的人。接着这些大多数人非常想谋杀所有的红发的人。谋杀红发的人在公众的绝大多数中处于价值量表的高位;并且社会中只有少数的红发人,因此进行谋杀的话对市场生产也只将造成很少的损失。无论是作为人类行为学者还是功利主义自由主义者,米塞斯怎样可以反驳这个被提议的政策?我认为他不能进行反驳。
米塞斯试图进一步地确立他的立场,但这甚至是更加不成功的。对为了平等或其他道德考虑而进行国家干预的争论进行批评的时候,他把这些视为“感性的言论”(emotional talk)而不予考虑。在再次确认“人类行为学和经济学……对任何道德规则来说是中立的”,以及声称“绝大多数人喜欢更丰富的物质资料供给而不是不充足供给这个事实是从历史的数据中得来;经济学理论并不涉及这个问题”之后,他作出结论坚持认为“不同意经济学理论教导的人应该通过推论的理由来进行反驳,而不是通过……诉诸任意的所谓的伦理标准”〔25〕。
但是我提出他这个试图将不适合实行。因为米塞斯必须承认除非一个人进行一个最终的伦理或价值判断,否则他就不可以决定任何政策。但是正因为如此,既然根据米塞斯的看法,所有的最终价值判断或伦理标准是任意的,那么他怎么可以反过来公开指责这些特定的伦理判断是“任意的”呢?此外,米塞斯驳回这些判断认为它们是“感性的”,这也很难说是正确的,因为作为一个功利主义者,他认为推理和理性不能确立最终的伦理原则,而最终的伦理原则只能通过主观感情来确立。米塞斯要求他的批评家使用“推论的理性”,这也是无意义的,因为他自己在讨论确立最终伦理价值的方法时否定了推论的理性。此外,一个人即使他的最终伦理原则将导致他支持自由市场,也将被米塞斯所驳回,因为这同样是“任意的”和“感性的”,即使那个人在进行他的最终伦理决定之前考虑了人类行为学的规则。并且我们在前文已经注意到公众中的大多数经常拥有其他目标,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其他目标比他们自己的物质福利来得高。
因此,尽管行为主义经济学理论为构建经济政策而提供数据和知识方面是非常有用的,但它本身不足以使经济学家去作出任何价值声明或者提倡任何公共政策。更准确地说,尽管路德维希·冯·米塞斯持有相反意见,无论是行为主义经济学还是米塞斯的功利主义自由主义都不足以构造自由放任主义和自由市场经济的情形。要进行这样的构造,一个人必须超越经济学和功利主义,从而确立客观的伦理,这客观的伦理将确定自由价值是高于一切的,并且从道德上谴责所有类型的国家主义,从平均主义到“谋杀红发的人”,谴责的对象也包括这样的目标比如对权力的渴望和对妒嫉的满足。要完全地构建自由主义,一个人不能成为方法论上的奴隶而服从于也许公众中的大多数人碰巧怀抱的目标。
〔1〕在作为自然法伦理的备选方案的范围内对功利主义的一个早期批判,参见John Wild,Pluto's Modern Enemies and the Theory of Natural Law(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3);Henry B.Veatch,For An Ontology of Morals:A Critique of Contemporary Ethical Theory(Evanston,Ⅲ.: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71).关于功利主义作为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不足,参见Herbert Spencer,Social Statics(New York:Robert Schalkenbach Foundation,1970),pp.3-16.
〔2〕对功利主义理论的批判,也可参见本书第2章。
〔3〕并且,即使根据功利主义的术语,如果通过跟随少数人的愿望可以得到更多的幸福,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关于此问题的讨论,参见Peter Geach,The Virtu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7),pp.91ff.
〔4〕Felix Adler,“The Relation of Ethics to Social Science,”in H.J.Rogers,ed.,Congress of Arts and Science(Boston:Houghton Mifflin,1906),vol.7,p.673.
〔5〕此外,一些偏爱,比如某人想看无辜人士受苦的需求,在客观上看起来是不道德的。但是一个功利主义者必须承认,这些需求,完全和大多数的无害的或利他的偏爱一样,必须被包含进数量的计算之中。我非常感谢大卫·戈登(David Gordon)博士提出了这一点。
〔6〕对经济学、价值判断和政府政策之间关系的一个更广泛的分析,参见Murray N.Rothbard,“Praxeology,Value Judgments,and Public Policy,”in E.Dolan,ed.,'The Foundations of Modern Austrian Economics(Kansas City:Sheed and Ward,1976),pp.89-111.
〔7〕正如下文将进一步指出的那样,全体一致原则也没有阻止经济学家作出他自己的价值判断,从而违反了他的“没有价值取向”的立场,即使经济学家只是分享其他个人的价值判断,他也仍然在进行一个价值判断。
〔8〕个人在进行自由市场交换的时候表明了他们的效用位次的一部分,然而政府行为,当然不是市场现象。对此问题的进一步解释,参见Walter Block,“Coase and Demsetz on Private Property Rights,”Journal of Libertarian Studies 1(Spring 1977):111-15.关于表明的优先级别与社会效用的概念的对照,可参见Rothbard,“Praxeology,Value Judg-ments,and Public Policy”;and Murray N.Rothbard,Toward A Reconstruction of Utility and Welfare Economics(New York:Center for Libertarian Studies,1977).
〔9〕WilliamD.Grampp,The ManchesterSchoolof Economics(Stanford,Calif.: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69),p.59.See above,p.60.Also see Murray N.Rothbard,“Value Implications of Economic Theory,”The American Economist(Spring 1973):38-39.
〔10〕James M.Buchanan,in Buchanan and Warren J.Samuels,“On Some Fundamental Issues in PoliticalEconomy:An Exchange of Correspondence,”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s(March 1975):27f.
〔11〕Gertrude Himmelfarb,Lord Acton(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2),p.204.
〔12〕Samuels,in Buchanan and Samuels,“Some Fundamental Issues,”p.37.
〔13〕这一部分由我的这篇文章改编而成:“Praxeology,Value Judgments,and Public Policy.”
〔14〕对这个问题的提出,参见William E.Rappard,“On Reading Von Mises,”in M.Sennholz,ed.,On Freedom and Free Enterprise(Princeton,N.J.:D.Van Nostrand,1956),pp.17-33.
〔15〕Ludwig von Mises,Human Action(New Haven,Conn.:Yale University Press 1949),p.879.
〔16〕同上注,第758页,原文是斜体字。
〔17〕同上注,第95页。
〔18〕米塞斯自己在这一点上也承认一个政府或政党也许可能为了“蛊惑人心”而提倡政策,也就是出于隐藏的和不公开宣布的理由。同上注,第104页。
〔19〕同上注,第670页及其注释。
〔20〕逆着长远利益追求人的短期需求是不理智的,对这个观念的挑战可参见Derek Parfit,“Personal Identity,”Philosophical Review 80(January 1971):26.
〔21〕Mises,Human Action,pp.153-54.
〔22〕See Murray N.Rothbard,Power and Market,2nd ed.(Kansas City:Sheed Andrews and McMeel,1977),pp.262-66.
〔23〕Thus,see Mises,Human Action,pp.851ff.
〔24〕Rappard,“On Reading von Mises,”pp.32-33.
〔25〕Ludwig von Mises,“Epistemological Relativism in the Sciences of Human Action,”in H.Schoeck and J.W.Wiggins,eds.,Relativism and the Study of Man(Princeton,N.J.:D.van Nostrand,1961),p.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