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人际关系:自愿交换

第7章 人际关系:自愿交换

在可以把其他人引入鲁宾逊理想模型——将我们的分析扩展至人际关系。我们分析的关键不是简单人数的增加问题。因为最终,我们只需假定有一百万个鲁宾逊,生活在一百万个孤岛上,而我们的分析丝毫无需扩展。真正的问题在于分析这些人之间的相互作用。比如,“星期五”可能登上小岛的另半部分,并与鲁宾逊取得联系,或者他可能登上另一个独立的小岛,随后造了一艘可以到达另一个小岛的船。

经济学家揭示了人类交往自然法则的伟大真相:不仅生产对人类的生存和繁荣至关重要,交换也同样如此。简而言之,鲁宾逊可能在他的岛上或者其上的某些区域,从事捕鱼,同时星期五,在其所在区域种植小麦,而非两人都在各自尽力生产这两种产品。通过用鲁宾逊的一些鱼换取星期五的一些小麦,两个人可以享有的鱼和面包的数量都大大增加了〔1〕。两个人取得如此大的收获,是基于自然的两个根本事实——自然法则——所有的经济学理论均以此为基础:(1)个体技能和兴趣具有极大的多样性;(2)地理区域中的自然资源种类繁多。如果所有的人对所有的事情都同样精通,同样感兴趣,并且如果所有的区域环境都相同,则不存在交换的空间。但是,在现实世界中,由于存在为了最佳使用土地和人力资源而进行的分工,交换的机会迅猛增长,从而极大提高了生产率以及所有参与交换的人们的生活水平(需求的满足)。

如果有人想要了解交换过程究竟给我们带来了什么益处,就让他设想一下,如果在现代社会每个人突然被禁止与其他任何人进行任何交换,会发生什么?每个人将不得不自己生产所需的物品和服务。显然会出现完全的混乱,大部分人类死于饥荒,剩下的一小部分人回归到原始的生活状态。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人类行为是,即使A和B中的任一个人在两种生产中都技高一筹,为了共同利益,他们也会进行分工和交换。也就是说,假设在捕鱼和种小麦方面,鲁宾逊都胜过星期五。但是,若鲁宾逊专注于自己相对更擅长的事情仍是有益的。例如,假设鲁宾逊在捕鱼方面有绝对的优势,但在小麦种植方面却仅稍胜一筹,那么若鲁宾逊专注于捕鱼,然后用鱼去交换星期五的小麦,则他就能获得更多的鱼和小麦。引用一个高级交易经济学中的例子也可说明此点,为了将时间用于更富有成效的工作,医生有必要雇用秘书从事打字、归档等工作,即使相比之下自己更擅长做这些。李嘉图(David Ricardo)在其提出的比较优势理论中的交换优势的分析中指出,在自愿交换的自由市场,“强者”并不会压榨“弱者”,这与人们对自由市场经济本质的普遍认识有所不同。恰恰相反,正是在自由市场上,“弱者”获得了生产率方面的优势,因为与他们进行交换将对“强者”有利。

交换的过程使人类从原始的相互隔绝走向了文明:它为人类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为其产品开拓了更为广阔的市场;它使人们能够投资于机器和其他“高阶资本货物”(high-order capital goods);还形成了一种交换模式——自由市场——使其能够经济地计算极其复杂的方式和生产总量的收益和成本。

但是,在思考自由市场的至关重要性及其显著作用时,经济学家们常常会忽略到底什么被交换了。苹果不只是简单地用来换黄油,黄金也不是简单地用来换马匹。真正被交换的不是商品本身,而是对商品的所有权。当史密斯用一袋苹果交换琼斯的一磅黄油时,他实际上是在通过转让自己对苹果的所有权来取对黄油的所有权,反之亦然。现在史密斯,而非琼斯,成为了黄油的绝对控制者,只有史密斯有权决定是否吃掉黄油;琼斯现在无权决定黄油的处分,而是成为了苹果的绝对所有权人。

回到鲁宾逊和星期五的例子,假设有更多的人,C,D,E……登上了鲁宾逊和星期五所在的小岛。每个人都专长于生产不同的产品;渐渐地,一种特殊的商品——因为其具有价值高、需求稳定、易分割等特质——作为交换媒介出现了。人们发现交换媒介的使用极大地扩展了交换的范围以及市场满足需求的能力。否则,一个作家或者经济学教师将很难用自己的教学或者写作来换取面包、收音机零部件、一套西装等。因此,对于任何广泛的交换网络以及任何文明的经济,一个被普遍接受的交换媒介都是必不可少的。

这样一种被普遍接受的交换媒介被称为货币。在自由市场上,人们普遍认为作为货币的最好商品是贵金属:黄金和白银。现在交换的顺序如下:对自己的身体和劳力享有所有权的A,发现并开发了一片土地,然后生产了属于自己的鱼;同样B使用劳力生产了属于自己的小麦;C发现了金矿并进行开发,生产了属于自己的黄金。随后C用黄金换取其他的服务,比方说A的鱼。A再用黄金去交换B的小麦,等等。也就是,黄金“进入了流通”,当黄金被作为一般交换媒介而使用时,它的所有权在不同的人之间流转。在每种情况下,交换者转移了所有权,并且每种情况下,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有且只有两种:(1)通过发现并开发资源(“生产”),(2)通过以物易物——包括交换媒介,或说是“货币”商品。显然,方式(2)以方式(1)为逻辑起点,因为在交换中要获得其他物品的唯一方式就是放弃自己的产品。简而言之,获得物体所有权的途径只有一种:生产一交换。如果史密斯用一件商品换取了琼斯在之前交换中获得的商品,则一定有人首先发现并开发了此资源,或者其是出售商品给琼斯的人,或者是此交易链之前的其他人。

这样,通过自己“生产”或者用自己的产品去换得他人的产品,人类就可以取得“财富”,即一定量的有用资本或消费品。交换过程以原始生产为逻辑起点。这样的生产是人类“劳动与土壤相结合”的过程——发现并开发土地资源,或者在老师、作家等类似情况下,直接生产并出售自己的服务。换句话说,由于所有资本货物的生产最终都以土地和劳动力这两种原始要素为起点,因此,所有的生产都始于劳务,或者发现未被开发的新土地并通过劳动力使其进行生产〔2〕。

人类也可以通过另一种方式自动获得财富:赠与。鲁宾逊在小岛的另一端偶遇星期五,可能会送他一些东西,这种情况下,赠与者获得的,不是另一方给予的可转让的其他商品或服务,而是因帮助受赠者而感受到的精神上的愉悦。在赠与的情形下,获得所有权的过程同样可以还原为生产和交换——并最终还原为生产本身,因为赠与物本身也是来自生产这一环节的,即使不同于本例中的直接来自生产这一环节,在交易链中也必定存在生产的环节。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分析了大量的消费品交换过程。为了全面地反映现实世界,现在我们必须分析生产过程中的交换。因为在发达经济下,交换不仅是“平行的”(消费品的交换),也是“垂直”的:从一开始的土地开发,到各种形式的资本货物,直到最终的消费形态。

让我们设想一个交换经济中的简单垂直模型。史密斯开发了土地资源,并制作了一把斧头;作为一个大规模交换经济的专家,史密斯没有利用斧头来生产其他产品,而是出售斧头换取黄金(货币)。斧头的生产者史密斯,将斧头的所有权转让给了琼斯,以换取琼斯一定量的货币——双方自愿协商确定的货币量。琼斯取得斧头并进行伐木,然后将木材卖给约翰逊换取货币;约翰逊转而又把木材卖给了承建商罗宾斯。继而罗宾斯建造了一所房子,以取得其客户本顿支付的货币。(显然,如果没有货币作为交换媒介,这样的垂直交换网络是不可能产生的)

为完成对市场经济的描述,我们假设琼斯砍伐了木材,但是需要运送到河下游出售给约翰逊;于是琼斯把这些木材卖给了另一个中间商波尔克。波尔克雇用X、Y和Z将木材运送给约翰逊。这里发生了什么?在开发木材并将其运输至更能体现其价值的地方的过程中,X、Y和Z都付出了劳动,但为什么不能取得对木材的所有权呢?

整个过程是这样的:波尔克付钱给X、Y和Z,换取他们运输木材的劳务。波尔克并没有把木材出售给他们三人换取货币,而是向他们“出售”货币,购买他们运输木材的劳务。简而言之,波尔克可能以40盎司的价格向琼斯购买了木材,然后付给X、Y、Z各20盎司作为运输木材的费用,最后以110盎司的价格把原木卖给了约翰逊。因此,在整个交易中波尔克净赚了10盎司黄金。X、Y、Z,如果他们想要的话,本可自己以40盎司的价格从琼斯那里购买木材,自己运输,然后以110盎司的价格卖给约翰逊,从而额外获取10盎司黄金。他们为什么不这样做呢?因为:(1)他们没有资本,也就是,他们没有将先前的消费充分控制在收入之下以积攒到购买木材所需要的40盎司黄金,并且/或者(2)他们想在工作的同时获得报酬,而不愿等待运输和出售木材所需要的几个月时间,并且/或者(3)他们不愿意承担风险,因为或许不能以110盎司的价格售出木材。因此,在我们市场经济的例子中,资本家波尔克发挥了必不可少并极其重要的作用:他必须限制消费以积累资本,并等待产品在生产环节后能够(希望如此)以盈利的价格卖出,最终才能达到获取报酬的目的。因此,资本家,绝不是以某种方式剥夺劳动者对产品依法享有的所有权,而是使在产品售出前预先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成为可能。此外,资本家,作为预测者和企业家,使劳动者摆脱了产品可能不盈利,或者甚至遭受损失的风险。

资本家是这样的人:他辛勤劳动,通过劳动积累资本(比方说:限制自己的消费),并通过一系列自愿订立的合同(1)购买资本货物的所有权,并(2)向劳动者在将资本货物向最终消费品转化过程中付出的劳务支付费用。请再次注意,没有人阻止劳动者积累资本、购买资本货物,并在资本货物上从事生产劳动,最后出售产品获得利润。事实上,资本家使现代经济中复杂的整个垂直交换网络成为可能,从而使劳动者大为获益。因为他们积累了购买资本货物所必需的货币,在产品出售之前预支劳动报酬,并对他们进行“再生产”〔3〕。

在此过程中的每一环节,人们都在从事生产——在有形的物体上施加劳动。如果之前没有人使用并拥有这个物体,则他的劳动使这个物体自动处于其控制之下,成为他的“所有”。如果这个物体已经属于他人,那么物体的所有者,在劳动者在物体上施加劳动之后,或者将这个(资本)物体卖给他,换取货币;或者,为从事进一步的生产,原所有权人购买他的劳务,随后将产品出售给另一个购买人。这个过程同样可以还原到对未开发资源的原始生产,以及劳动,因为资本家——我们例子中的原所有者——最终是从以下途径获得所有权:原始生产;自愿交换;货币积累。这样,自由市场上全部的所有权都可以还原为:(1)每个人对自己人身以及劳动力享有的所有权;(2)每个人对自己首先发现并开发的土地享有的所有权;和(3)经由过程(1)和(2)生产出来的产品与其他人以类似过程生产出的产品在市场上的交换。

这一规律对市场上所有的商品货币(money commodity)所有权同样成立。正如我们所认识到的,货币要么(1)产生于开发原始资源的劳动(例如,采金);或者(2)通过出售自己生产的产品——或出售用自己产品的收益购买的物品——以交换并获得他人的货币。正如前一段中的(3)以交换前的(1)、(2)为逻辑起点,这里的(2)最终也以(1)为逻辑起点。

在我们所描述的自由社会里,全部的所有权最终都要还原到每个人对自身享有的天赋的所有权,以及对其开发并投入生产的土地资源享有的所有权。自由市场是在专业生产者之间自愿、互惠地交换所有权的社会。这种市场经济经常被指责成是建立于劳动“被视为商品”这一罪恶的原则之上。但是事实上,劳务确实是一种商品,因为,和有形财产一样,个人的劳务可以让渡,并用于交换其他的商品或者服务。一个人的劳务可以让渡,但他的意志却不可以。这一点最值得庆幸,对于整个人类也同样是如此;因为这种让渡意味着(1)教师、医师等人可以出售劳务换取货币;且(2)工人可以把生产商品的劳务出售给资本家,换取货币。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则文明所需要的资本结构将得不到发展,并且没有人会购买他人维持生计的劳务。

我们再进一步解释,可以转让的劳务和不可让渡的意志之间的区别:一个人可以转让自己的劳务,但是他不可以出售这一服务将资本化的未来价值。简言之,本质上,他不能卖身为奴,并实行这一交易——因为这将意味着,他提前放弃了将来对自己人身的决定权。也就是,一个人可以为了他人的利益,在当前付出劳动,但是他不能将自己转变为他人永久的资本货物,即使其自愿如此。因为他不能放弃自己的意志,他的意志在将来可能会改变,并否定当前的决定。“自愿奴役”实际上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因为只要劳动者仍然完全自愿地遵从其主人的意志,则他就还不是奴隶,因为他的遵从是自愿的;但是,如果之后他改变主意,他的主人用暴力对其进行强迫时,奴役就不再是自愿,而更多的是强制了。

这部分我们所描述的社会——自由、自愿交换的社会——可被称为“自由社会”,或“纯粹自由”社会。本书的大部分篇幅将被用来释明此系统所涉及的含义。“自由市场”这个词,尽管恰当地点出了自由、自愿交换网络的极其重要性,但当其脱离狭隘的经济学和人类行为学时则是不充分的。自由市场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交换,因此自由市场必然根植于更广阔的自由社会之中,这一社会拥有一定模式的财产权以及所有权类型。意识到这一点非常重要。我们所描述的自由社会中,财产权建立在人类的天赋事实之上:每个人对自己的人身及劳动享有所有权,对自己发现并开发的土地资源享有所有权。有形财产和人类劳务的自然可转让性,使所有权自由交换成为可能。

可以这样描述纯粹自由体制,即自由主义社会:在社会中,所有权不能被“分享”,即每个人对自己人身和有形财产的财产权都不会被他人妨害、侵犯和干扰。但是这就意味着,无论这个社会有多么复杂或者先进,在社会中的每个人,而不仅仅是孤立的鲁宾逊,都可以享有绝对的自由。如果每个人都像鲁宾逊那样,享有绝对的自由——纯粹自由,则他“天然”拥有的财产(自己的人身及有形财产)就能不受他人的侵犯或妨碍。当然,在一个自愿交换的社会,每个人不是像鲁宾逊那样,在与他人隔绝的状态下享有绝对的自由,而是在一个文明、和谐、友好,以及得益于交换的生产率较高的社会中享有自由。绝对的自由,不是我们为文明的到来必须付出的代价,它不应该如此而失去;人生而平等,永远不能被束缚。人类可以实现自主、富足、自由和文明。

如果我们执意将“自由”、“自主”与能力混为一谈,上述真理将会变得难以理解。如果因为人不能违背自身的自然限制——不能轻轻一跳,而越过海洋——而认为人们不享有自由的意志,这种观点是荒谬的。或者认为在自由社会,没有人能够“自由”地攻击、侵犯他人或侵占他人的财产,因此人们不享有“真正”的自由,这种观点也是同样的荒谬。这里要再一次指出,批评家们所讨论的并不是自由,而是能力;在自由社会,任何人都不得被允许(或者任何人不能纵容自己)侵犯他人的财产。这意味着他的行为能力将受到限制;就像人们的能力总是要受到自身自然属性的限制一样;这并不意味着他的自由有丝毫减少。如果我们将自由界定为:人身和财产不受他人侵犯,那么,就不再会有将自由与能力相混淆的致命错误〔4〕。那么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所谓的“盗窃或侵犯他人人身的自由”——即侵犯他人的自由——根本就不是自由,因为那将意味着剥夺了被侵害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即允许侵犯他人的自由〔5〕。每个人的能力,总是必然受到人类现实条件、人类自然属性以及其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制约;但是值得人们骄傲的是,即使处在一个人际关系复杂和交换频繁的社会中,每个人仍然享有绝对的自由。此外,在人际影响错综复杂的社会中,人们行为、生产以及消费的能力都比原始社会或鲁宾逊所在的社会强大许多。

很重要的一点是:如果我们试图给人类树立起一套伦理(在此种情形中,是建立有关暴力的伦理),并且要成为一套行之有效的伦理,其理论必须无论何时何地对所有人都成立。〔6〕这是自然法的一个显著贡献——适用于所有的人,无论时空。从而,伦理的自然法便得以和物理或“科学的”自然法并肩齐驱。但是,自由社会是唯一能够无论时空,将统一的基本规则适用于每个人的社会。这就是理性思维得以选择一种自然法理论,而非其他对立理论的方式之一——就像理性思维能够对许多相互竞争的经济或其他理论进行选择一样。因此,若有人主张霍恩索伦或者波旁家族有统治他人的“自然权利”,要驳斥这一观点,只需指出其不存在适用于每个人的统一伦理:因为每个人在伦理秩序中的序位取决于其恰巧是或者不是霍恩索伦家族成员。同样,如果有人认为,每人都有享受一日三餐的“自然权利”,很显然这是一个伪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因为在大多数时候或者地点,为所有人,甚至为大部分人口提供一日三餐都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这不能被列举为是某种“自然权利”。另一方面,要考虑到自由伦理,以及在这一伦理下人们所取得的天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普遍性。因为任何人,无论何时何地,都适用这些基本规则:对自己享有的所有权,对其占领并开发的无主资源享有的所有权;以及所有从基本所有权衍生出来的所有权——通过自愿交换或赠与的方式。这些规则——我们称之为“天赋所有权规则”——可以明确地被适用,且不论何时,何地,何种社会经济状态,这些所有权都不受侵犯。任何其他的社会制度都不可能成为普遍适用的自然法,因为如果存在一个人或集团对另一人或集团的强制统治(并且所有规则都涉及此项霸权),就不可能对所有人适用同样的规则;只有没有统治阶层、纯粹自由主义社会才能够满足自然权利以及自然法则的要求,更重要的是,才能达到树立全人类普遍伦理的条件。

〔1〕对于此点的经济学分析,参见Murray N.RothbardManE-conomyand State(Princeton,N.J.:D.Van Nostrand,1962),chap.2.

〔2〕资本货物还原到土地和劳动这两个原始因素,是奥地利经济学学派的基本观点。尤其见于Eugen von Bohm-Bawerk,The Positive Theory of Capital,vol.2 of Capital and Interest(South Holland,Ⅲ.:Libertarian Press,1959).

〔3〕在经济学术语中:劳动者,通过选择在商品出售前获得工资,获得了他们劳动的“边际价值产品折扣”——折扣就是劳动者因现在而非将来领取报酬所获得的那一部分价值。资本家,通过即时支付工资以及缓解劳动者等待支付工资的负担,获得了“时间优先”的折扣;具有远见的人,由于能够更好地在不确定条件下预测未来,因而也就获取了“纯利润”形式的嘉奖。但对于不具有如此远见的企业家,则会因为在不确定中决策失误而遭受损失。参见Rothbard,ManEconomyand Statepassim.

〔4〕后面我们将看到,关于自由或自主的这一定义必须进一步明确为“不得侵犯他人的正当财产”,这里的正当财产包括对自己享有的所有权,对自己开发的财产享有的所有权,以及对在前两者基础上,通过自愿交换所得享有的所有权。

〔5〕从自由主义的角度,对“盗窃或侵犯他人人身的自由”这种反对观点的批判,参见Murray N.Rothbard,Power and Market,2nd ed.(Kansas City:Sheed Andrews and McMeel,1977),p.242.

〔6〕认为伦理法则普遍约束力的必要性,参见R.M.Hare,The Language of Morals(Oxford:Clarendon Press,1952),p.162;Marcus Singer,Generalization in Ethics(New York:Knopf,1961),pp.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