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自然法与理性

第1章 自然法与理性

那些自认为“科学”的知识分子看来,使用“人的本质”这个词易于起到向公牛挥动红旗的效果。现代的战斗口号是“人没有什么本质!”今日政治哲学家的典型情绪是一位著名政治理论家〔1〕多年前在美国政治科学学会召开的一次会议上的主张:“人的本质”纯粹是神学概念,应当被排除在任何科学的讨论之外。

人的本质这一概念引发了诸多争论,而自然法这一更宽泛的概念则引发了更多争论。争论双方都反复声称自然法和神学盘根错节,紧密交织。在科学界或哲学界,许多自然法的拥趸相信用理性和哲学的方法不足以构建出自然法,也就是说神学意义上的信仰对于维护自然法是必要的。这种理解实际上严重削弱了他们自己的立论基础。因为自然法的反对者非常乐于抓住这个把柄,利用这个判断推导出这样的结论:既然超自然的信仰是自然法的必备因素,就应当把自然法概念清扫出科学研究和世俗讨论的范畴,而留给神学领域的研究者。实际上,建立于人类理性和理智探求基础上的自然法概念由此而失落〔2〕。

于是,如果你坚信自然法由理性构建,你将必须同时面对来自两大阵营的敌意目光:有些人认为你的立场就是反对宗教,而另外有些人则怀疑你为上帝和神秘主义夹杂进科学讨论开启了后门。应当指出的是,第一个群体反映了奥古斯丁教义(Augustinian)的极端立场,他们深信信仰,而不是理性,才是探索人类本质和人类正确目的的唯一合法工具。简而言之,按照唯信仰论的教义,神学已经完全取代了哲学〔3〕。与之相反,托马斯主义者(Thomist)的信条正好是另外一个极端。他们主张哲学相对于神学的独立性,而且称颂人类利用理性从物质和伦理层面理解并且实现自然法律的能力。如果相信自然法的系统秩序有待人类理性发现就是反宗教,那么圣托马斯和此后的很多学者都将是反宗教的,其中包括虔诚的新教徒——法学家雨果·格劳秀斯(Hogo Grotius)。一言以蔽之,存在自然法秩序的论断没有解决是不是上帝创设了这个秩序的问题,而承认人类理性发现自然法秩序的能力则会引发是不是上帝赋予人类这种能力的疑问。所以存在可以被人类理性发现的自然法秩序的论断本身既不是支持宗教,也不是反对宗教的〔4〕。

因为托马斯主义者的观点在今日未免惊世骇俗,所以我们将进一步对之进行研究。圣托马斯本人从未明确说自然法的存在完全独立于上帝,跟其他众多托马斯主义的论断一样,这种说法是弗朗西斯卡斯·苏阿雷兹(Franciscus Suarez)和16世纪末其他一些著名的西班牙经院哲学家提出来的。耶稣会士苏阿雷兹指出许多经院哲学家已经接受了这样的观点:伦理的自然法,也就是告诉人类什么是好、什么是坏的法律,不依赖于上帝的意志而存在。实际上,有些经院哲学家更为大胆地提出:

即使上帝并不存在,或者上帝并没有利用他的理性,或者上帝并不论断是非,只要人类内心有正确的理性指引,这个世界仍然会如同现在一样有自然秩序〔5〕。

还有一个现代托马斯主义哲学家也宣称:

假如“自然”这个词有意义的话,它指的是人的本质,当它和“法”联用的时候,“自然”就一定是指人的本质倾向所体现的秩序而不是其他。因此,阿奎那“自然法”就其本身而言并没有宗教或者神学色彩〔6〕。

雨果·格劳秀斯他的《战争与和平法》中宣告:

“即使我们怀着极端恶意承认并没有上帝,我们所说的(即自然法)也有一定程度的合法性。”

他还说:

“上帝力量无穷,但是我们仍然可以说有些事情是上帝力所不及的。正如上帝不能让二乘二不等于四,他也不能让本质邪恶的东西不是邪恶。”〔7〕

登特列夫(D'Entrèves)对此进行了总结:

“(格劳秀斯)自然法的定义并不是革命性的。当他主张自然法是人类可以通过理性发现的规则体系时,他只不过是重复了经院哲学关于理性是伦理的基础的观点。事实上,他想要重申被某些新教思想中的极端奥古斯丁主义动摇了的观点。他认为这些规则本身就具有合法性,不管上帝愿不愿意;当他宣扬这一观点的时候,他实际上重复了一些经院哲学家的论断。”〔8〕

并且,登特列夫认为格劳秀斯的目的在于“在一个神学教义逐步褪色的时代构建有说服力的法律体系。”格劳秀斯以及继承他思想的法学家们,例如普芬道夫(Pufendorf)、勃拉麦鸠(Burlamaqui)和万忒尔(Vattel),在纯粹世俗的语境下精心设计了独立的自然法体系。他们主要的兴趣并不是神学方面的,这一点迥异于那些经院哲学家〔9〕。事实上,即使是18世纪的理性主义者,在很多方面致力于反对经院哲学的同时,也被经院哲学的传统深深影响〔10〕。

所以,我们认为有必要正确认识托马斯主义的观点:自然法既是伦理的也是自然的;人理解这种法律的工具是理性而不是信仰或直觉,也不是神的恩赐或者启示〔11〕。在当前严格区分自然法和理性的二元结构研究模式下,特别是由于对于“保守”思想的非理性主义情绪,这一点并不经常被强调。著名的哲学史学家科普莱斯顿神父(Father Copleston)认为:圣·托马斯·阿奎那“强调了理性在道德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他(阿奎那)与亚里士多德持有相同的观点,那就是掌握理性使人得以与动物相区别”并且“使人有能力去按照其自觉认识到的目的有意识地开展行动,而不再仅仅受本能的驱使”〔12〕。

阿奎那意识到人经常带着目的去做一些事情,并且他进一步认为人可以通过理性客观地判断这些目的是好的还是坏的。

因此科普莱斯顿认为:在阿奎那看来,“存在着‘正确理性’,也就是说指引人们为了客观上好的目的而采取行动的理性。”善行即符合正确理性的行为:“如果说善行是理性的行为的话,那也是指符合正确理性的行为,正确理性使人得以理解人的客观之善并且掌握实现的方法。”〔13〕

现代的后休谟哲学(post-Humean philosophy)认为,理性仅仅是情感的奴隶,只是以机械刻板的方式描绘出情感随意选择目标的路径。而自然法哲学则不这么看。因为目的本身是使用理性进行选择的,正确理性则告诉人们适当的目的和实现目的的方法。在托马斯主义者和自然法理论家看来,人类道德的一般法则是自然法体系的一个特殊例子,自然法体系调整着世界上所有的实体,每种实体都有其本质,也各有其目的。“阿奎那认为道德法则……是很多一般原则中的一个特殊例子,根据这些一般的原则,所有有限之物均由发展其潜能而朝向其目的。”〔14〕我们可以看到非生物甚至包括其他动物和人的本质区别。前者只是被动地朝向那些由其本质决定的目的行进,而人类,“理性的动物”,掌握着理性以探求目的,并且自由地进行选择〔15〕。

对自然法或者其反对者理论的孰是孰非,列奥·施特劳斯(Leo Strauss)在深刻批判阿诺德·布雷希特(Arnold Brecht)教授政治理论中的价值相对主义(value-relativism)时,以一种激烈的方式进行了回答:

因此,与自然法相比,实证社会科学的特征就是抛弃理性或者回避理性……

现时相对主义已成为社会科学的主流,而根据对相对主义的实证解释……理性可以告诉我们何种方法通往何种目的;但是理性不能告诉我们哪种目的更为可取。理性无法命令我们应当选择可以实现的目标;假如有人总是追求不切实际的目标,理性可能告诉他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但是不能告诉他怎样做是合理的,也不能告诉他不合理的做法是恶劣的或者卑鄙的。假如合理的行为就是选择正确的方法去做正确的事情,相对主义实际上想说合理行为是根本不可能的〔16〕。

最后,理性在自然法哲学中独一无二的地位为现代托马斯主义哲学家,已故的约翰·图海(John Toohey)神父所确认。图海为哲学下的定义是:“与其他哲学流派相比较,哲学一词,于经院哲学而言即意味着努力以人类独立之理性为事物的本质作出基本的解释。”〔17〕

〔1〕该政治理论家是已故的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关于法律实证主义者对自然法比较典型的批评,请参阅Hans Kelsen,General Theory of Law and State(NewYork:Russell and Russell,1961),pp.8ff.

〔2〕布莱克法律词典仍然用纯粹的理性主义和非神学的方法定义自然法:
Jus Naturale,自然法,或者叫自然的法律;是指那些通过本能或者抽象推理可以发现、或者由自然授予所有民族和群体的法律或者法律原则,或者指在自然状态下,也就是说有组织的政府或正式制定的法律出现以前,约束民族和群体的法律。(第三版,第1044页)帕特森(Patterson)教授在Jurisprudence:Men and Ideas of the Law(Brooklyn:Foundation Press,1953),p.333中为自然法下了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
人类行为的原则,可以从人性的基本倾向中用“理性”的方法发现,这些原则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都具有绝对的、永恒的和普遍的效力。这是自然法学说的基本概念,……也是大多数自然法哲学家的基本观点。

〔3〕如今神学伦理的支持者具有强烈反对自然法概念的鲜明特点。参见新东正教派的新教神学家卡尔·巴特(Karl Barth)诡辩式的讨论,Church Dogmatics 3,4(Edinburgh:T.and T.Clark,1961),pp.7ff.

〔4〕对理性在阿奎那哲学中的地位问题的讨论,请参阅Etienne Gilson,The Christian Philosophy of St.Thomas Aquinas(NewYork:Random House,1956).另对托马斯主义的自然法理论的重要分析,参见Germain Grisez,“The First Principle of Practical Reason”,in AnthonyKenny,ed.,Aquinas:A Collection of Critical Essays(New York:Anchor Books,1969),pp.340-82.中世纪自然法的历史,参见Odon Lottin,Psychologie et morale aus siie et siiie siècles,6 vols.(Louvain,1942-1960).

〔5〕引自Franciscus Suarez,De Legibus as Deo Legislatore(1619),lib.Ⅱ,Cap.ⅵ.苏阿雷兹还提到许多经院哲学家“好像因此合乎逻辑的承认上帝并未授予自然法,自然法也并非来自上帝,因为自然法不依赖于上帝的意志而存在”。引自A.P.d'Entreves,Natural Law(London:Hutchinson University Library,1951),p.71.

〔6〕Thomas E.Davitt,S.J.,“St.Thomas Aquinas and the Natural Law,”in Arthur L.Harding,ed.,Origins of the Natural Law Tradition(Dallas,Tex.:Southern Methodist University Press,1954),p.39.另参见Brendan F.Brown,ed.,The Natural Law Reader(New York:OceanaPubs.,1960.),pp.101-4.

〔7〕转引自d'Entrèves,Natural Law.,pp.52-53.另参见Otto Gierke,NaturalLaw and the Theory of Society,1500 to 1800(Boston:Beacon Press,1957),pp.98-99.

〔8〕d'Entrèves,Natural Law.,pp.51-52.另参见A.H.Chroust,“Hugo Grotius and the Scholastic Natural Law Tradition,”The New Scholasticism(1943),和Frederick C.Copleston,S.J.,A History of Philosophy(Wsetminster,Md.:Newman Press,1959),.2,pp.330f.关于经常被忽略的西班牙经院哲学家苏阿雷兹对现代哲学家们的影响,请参阅Jose Ferrater Mora,“Suarez and Modern Philosophy,”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deas(October 1953):528-47.

〔9〕参见Gierke,Natural Law and the Theory of Society,p.289.另参见Herbert Spencer,An Autobiography(NewYork:D.Appletion,1904),vol.1,p.415.

〔10〕因此,参见Carl L.Becker,The Heavenly City of the Eighteenth-Century Philosophers(New Haven,Conn.:Yale University Press,1957),p.8.

〔11〕已故现实主义哲学家约翰·魏尔德(John Wild)在他的重要文章“Natural Law and Modern Ethical Theory,”Ethics(October 1952)中说:
现实主义的(自然法)伦理现在经常因其神学和独裁主义特征而被排斥。但这是个误解。其最有资格的代表人物,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到格劳秀斯,都在经验证据的基础上捍卫自己的观点,他们从未诉诸先验的超自然的权威。(p.2,and pp.1-13)
天主教社会哲学家奥里斯特斯·布朗森(Orestes Brownson)不认为存在所谓“基督教的哲学”,就像不存在所谓“基督教的帽子和靴子”。参见Thomas T.McAvoy,C.S.C.,“Orestes A.Brownson and Archbishop John Hughes in 1860,”Review of Politics(January 1962):29.

〔12〕参见Frederick C.Copleston,S.J.,Aquinas(London:Penguin Books,1955),p.204.

〔13〕同上注,pp.204-05.

〔14〕同上注,p.212.

〔15〕因此科普莱斯顿说:
非生命体依特定形式而存在,且毫无变化,因为它们本质如此,它们无法进行与它们本质不同的行为。动物受制于本能。因此,人类以下的物种都无意识地遵守着永恒法,这反映在它们行为的自然趋势中,并且它们没有进行不符合永恒法的行为的自由。所以,对于人来说,了解适用于自身的永恒法就至关重要。但是,人通过什么方式了解呢?人无法直接阅读永恒法,那是上帝的意志……(但是)人可以辨别其本质的基本趋势和需求,经由这些趋势和需求,人可以知晓自然道德法则……每个人都能借理性之光探求自然法,而自然法是正确理性作出的训导或指引的集合,其内容是什么是应当追求的善,什么是应当避免的恶。同上注,pp.213-14.

〔16〕Leo Strauss,“Relativism,”载于H.Schoeck and J.W.Wiggins,eds.,Relativism and the Study of Man(Princeton,N.J.:D.Van Nostrand,1961),pp.144-435.相对主义政治科学家试图将自由和人的自我发展归于“价值无涉”的范畴,对此的毁灭性批判可以参见Walter Berns,“The Behavioral Sciences and the Study of Political Things:The Case of Christian Bay's The Structure of Freedom,”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September 1961):550-59.

〔17〕图海还说“人类的知识通过感觉体验、试验、反映和推理等方法获得,经院哲学告诉人们这种知识确实存在。”John J.Toohey,S.J.,Notes on Epistemology(Washington,D.C.:Georgetown University,1952),pp.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