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全体一致和补偿原则
功利主义经济学家,迫切地想在公共政策上作出“科学的”和“价值中立”的声明,在这一点上他们甚至远远比他们的哲学同行迫切。但是,确信的是,伦理纯粹是任意的和主观的,那么经济学家怎么可以在政策上采取这样的立场呢?这一节将探讨的是功利主义自由市场经济学家按被假定是倾向于自由市场的,但他们试图抑制采取伦理的立场〔6〕。
功利主义的一个重要变体是全体一致原则(Unanimity Principle),它是建立在“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准则上的,认为如果一个政策使得某人或更多人“境况更好”(在满足效用方面),而没有人变得“处境更糟”,那么这个政治政策是“好的”。帕累托最优的一个严格版本意味着全体一致:每个人都同意,并且因此相信由于某一特定的政府行为,他的境况会变得更好或者至少不会变坏。最近几年,全体一致原则作为自由合同交换的自由市场的基础被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教授所强调。比起单单的多数规则而言,全体一致原则对于渴望作出政策判断的“价值中立”的经济学家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确实,如果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赞成的话,经济学家可以安全地提倡一个政策。尽管全体一致原则最初也许对自由主义者也有表面上的吸引力,但是,在其中心有着致命的和不可救药的缺陷:自由协议或者全体一致赞成的改变现状的决定的优势完全取决于那个现状本身的优势或者正义。然而帕累托最优和它的全体一致原则变体,都没有对既存现状的优势或正义发表任何言论,它们专注于只是从那个特定的状况转变,也就是从零起点转变〔7〕。不仅仅是那个问题,对改变要求全体一致的赞成,这必然导致冻结既存现状。如果现状是不正义的或者是抑制自由的,那么全体一致原则对正义和自由而言,是一个严重障碍而不是一个防护堤。鼓吹全体一致原则的经济学家,看起来是在作出一个有利于自由的价值中立的宣言,其实是在以冻结现状的名义作出一个广泛的并且完全没有支撑的价值判断。
帕累托最优的另外一个变体,即一般承认的“补偿原则”(Compensation Principle),这包含着严格全体一致原则的所有缺陷,同时也增添了它自己的很多缺陷。补偿原则声称,如果一个政策的得利者(在效用上)能够补偿失利者并且仍然享受纯利益,那么这个公共政策是“好的”。因此尽管最初由于这个政策而产生在效用上的失利者,在采取补偿之后就没有这样的失利者了;但是补偿原则假定增减人际间的效用在观念上是可能的,从而也有可能衡量收益和损失——它也假设每个人的得失都可以被精确地估算。但是经济学告诉我们,“效用”,而且由此产生的效用得失,完全是主观的心理概念,它们不能被外部观察者衡量,或者甚至被估算。因此,效用上的得失不能被增加、测量或者在互相之间权衡,更不用说发现精确的补偿了。经济学家的通常假设是通过物体的金钱价格来衡量效用上的心理损失;因此,如果一条铁路因列车烟尘损坏了一个农民的土地,补偿主义者假定农民的损失可以通过土地的市场价格来衡量。但是这个假设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这个农民有可能对那块土地有一种心理附属感,这种附属感远比市场价格来得高,另外,几乎不可能弄清楚那个农民对土地的心理附属感可能是什么。问那个农民是无用的,因为他可能说,比如,他对土地的附属感远比市场价格来得高,但是他有可能是在撒谎。政府或者其他的外部观察者,不管怎样都没有方法弄清楚这种心理附属感〔8〕。此外,在社会中只要存在一位好斗的无政府主义者,他因为政府的存在或活动造成的心理负效用不能被补偿,他对政府的心理委屈是如此,这本身已足以破坏任何政府行为下的补偿原则。并且可以确定的是至少存在着这样一位无政府主义者。
关于补偿原则的缺陷和对现状的不正义专注(unjust devotion)的一个虽不典型但明显的例子是,19世纪早期在英国议会关于废除奴隶制的争论。补偿原则的早期信徒坚称主人必须得到补偿,因为他们在奴隶身上的投资失去了。在那个时候,本杰明·皮尔森(Benjamin Pearson),自由主义曼彻斯特学派(自由贸易学派)的一成员,公然宣称他“已经思考过,认为应该得到补偿的是奴隶”〔9〕。非常精确!这是一个显著的例子,说明在鼓吹公共政策的时候需要有一些伦理制度和一些正义的观念。作为伦理学者的我们,认为奴隶制是犯罪的和不正义的,从而将总是反对补偿主人的观点,并提出要求主人补偿奴隶,因为奴隶受到了多年的压迫。但是“价值中立的经济学家”,根据全体一致和补偿原则,相反地,含蓄地在不正义的现状之上安置了他的没有支撑的任意的价值判断。
对全体一致原则的一个批判进行一个迷人的回应的时候,布坎南教授承认:
我捍卫现状……并不是因为我喜欢它,我并不喜欢……但是我对现状的捍卫是基于我的不愿意,实际上是无能力去探讨本质上不是契约性质的改变。当然,我可以拟定我自己的想法……但是对我来说,这只是一个浪费的努力。
因此,很可悲地,布坎南承认他的伦理观点是一个纯主观的和任意的“想法”,仍然乐于传播根据他自己的说法只能是一个同等的主观和任意的想法——对现状的捍卫。布坎南承认他的程序:
确实允许我向规范化的判断或假设采取有限的步骤,也就是,建议看起来对每个人来说都同意可能的改变。帕累托有效性的改变,当然必须包含补偿。在我的安排中的标准是协议。
但是对这“有限步骤”的正当理由是什么呢?为什么如此强烈地要求通过协议来改变一个可能不正义的现状?这个有限步骤对布坎南来说不也是一个任意的“想法”吗?并且如果在这个不能令人满意的限制之后要继续下去,为什么不进一步地质问现状?
布坎南接着声称:
我们的任务真正的是……试图找出、定位、发明可以支配全体一致或准全体一致同意的方案并把它们提出来。(“准全体一致同意”这个词又是指什么呢?)因为人们之间的不一致是如此之多,这种方案也许是非常有限的,这也可以提示你只有少数改变是可能的。因此,这间接地为现状提供了辩护。现状除了它存在之外没有别的东西,它就是那个存在。我经常强调的要点是我们从这里开始,而不是从其他什么地方〔10〕。
在这里我们想到阿克顿爵士(Lord Acton)的著名格言:“自由主义希望得到应然的状态,而不管实际上它是什么状态。”〔11〕布坎南的批评者,尽管还远远不是一个自由主义者或者自由市场的自由主义者,在这里可以恰当地说出最后一句话:“我当然并不是完全反对寻求契约式的解决方案;但是我真的认为这些方案的计划不能在使现状权力结构免受说明和检验的真空状态中进行。”〔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