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国家之间的关系

第25章 国家之间的关系

个国家都在特定区域上拥有对武力的假定垄断,这个区域的面积因为历史条件的不同而不同。外交政策,或者外交关系,也许可以如此定义,那就是特定国家A和其他国家B、D、C之间,以及这些国家的居民之间的关系。在理想的道德世界,没有国家的存在,当然也没有外交政策的存在。但是,考虑到国家的存在,自由主义有没有什么道德原则可以作为外交政策的指引标准呢?这个答案大体上是与自由主义在国家的“内部政策”上的道德指引标准类似,那就是,尽可能地减少国家对个人的强制程度。

在考虑国家之间的行为之前,让我们暂时回到纯粹的自由主义无国家状态的世界,在那里个人和他们雇佣的私人保护机构严格地把他们的武力行使局限于保护人身和财产以防暴力侵略。假设在这个世界中,琼斯发现他或者他的财产正在遭受史密斯的侵犯。我们已经注意到,琼斯通过动用防御性的暴力将是合理的。但是,现在我们必须提出一个问题:琼斯在对史密斯采取合法防卫的时候,有权利针对无辜的第三者实行侵略性的暴力吗?很清楚,答案将是否定的。因为禁止针对无辜的个人或财产采取暴力的规则是绝对的,无论是出于何种主观动机的侵略。侵犯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是错误的和犯罪的,即使是罗宾汉(12世纪英国民间传说中以勇敢、具有骑士品质和劫富济贫而闻名的绿林好汉——译者注)或者是即将饿死的人,或者是为了防卫第三人的进攻而采取保卫措施。我们可以理解和同情很多这样的个案和极端情况下的动机。当罪犯被判处刑罚的时候,我们(或者,更确切地,受害人或者他的继承人)后来也许会减轻对这些行为的处罚,但是我们不能规避这样的判断,这种侵犯仍然是犯罪行为,受害人在必要的时候完全有权利通过武力进行抵制。简言之,A侵犯B,因为C威胁到了A或者侵犯A。我们可以理解C在这整个程序中的“更高的”可责性,但是我们仍然把A的侵犯定性为犯罪行为,对此B完全有权利使用武力进行抵抗。

举个更具体的例子,如果琼斯发现他的财产正在遭受史密斯的偷窃,琼斯有权利抵制他以及试图抓捕他,但是琼斯没有权利通过爆炸一幢大楼和谋杀无辜的人民或者用机关枪向一群无辜的人群射击来抵制他。如果他这样做了,他与史密斯一样是犯罪性侵略者,甚至比史密斯还更具有犯罪性。

如果史密斯和琼斯各自都有自己的人马,也就是说,在史密斯和他的党羽以及琼斯和他的保镖之间发生“战争”,也适用同样的准则。如果史密斯的一帮党羽侵犯琼斯,而琼斯和他的保镖们追击史密斯一帮人直至他们的老窝,我们也许可以欢呼琼斯的努力和成功;我们,和社会中其他对抵制性侵略感兴趣的人,也许可以为琼斯的事业提供财政的或个人的支持。但是琼斯和他的人马并不拥有比史密斯更多的权利:在他们的“正义战争”之中针对其他任何人进行攻击;为了资助他们的追击而偷窃其他人的财产,通过使用暴力把其他人征募人他们的武装团,或者在他们奋力抓获史密斯武装力量的时候杀害其他人。如果琼斯和他的人马犯下任何这些事情,他们完全和史密斯一样成为罪犯,他们也将受制于反对犯罪的任何制裁。实际上,如果史密斯的犯罪是偷窃行为,而琼斯如果通过强迫征募人员来抓获他,或者在追击的过程中杀害了无辜的人,那么琼斯就变成比史密斯更具有犯罪性的了,因为这种针对其他人的奴役和谋杀肯定比偷窃坏得多。

假设琼斯,在他反对史密斯掠夺的“正义之战”的过程中,杀害了一些无辜的人们,再假设他将为了替这次谋杀辩护而声称,他只不过是依据“给我自由或者让我死亡”(give me liberty or give me death)那句口号而行动。这种“防卫”的荒谬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问题并不是琼斯在他针对史密斯进行自卫性抗争的时候是否想冒个人生死之危险,问题在于他在追求他的合法目的的时候,是否想杀害其他无辜的人们。因为琼斯实际上是按完全站不住脚的口号“给我自由或者让他们死亡”而行动,——无疑这远远不是一个高尚的战斗口号。

那么,战争,即使是正义的防卫性战争,也只是在把暴力的行使严格限制于针对罪犯自身的时候是正当的。我们可以自己判断一下,在历史上有多少战争或冲突符合这样的标准。

常常有人,尤其是保守派人士,主张那些可怕的现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核武器、火箭、细菌战等)的发展,与早期的更简单的武器相比,仅仅是程度的差别,而不是种类的差别。当然,对此的一个回应是,当程度指人类生命的数量时,那么区别就是非常巨大的。但是一个出自自由主义者的独特回应是,如果使用的是弓箭甚至步枪,只要愿意,它们都可以被精确地瞄向实际罪犯,而现代的核武器不可以。这是一个在性质上的关键区别。当然,弓箭可以出自侵略性目的而使用,但是它也可以仅仅瞄准侵犯者而使用。核武器,即使是“传统的”空投炸弹,却无法这样。根据这个事实,这些武器实际上是不分青红皂白的大规模破坏性武器。(唯一的例外是一个极端的罕见的情况,当一群人都是犯罪分子而他们居住在同一块广袤的领土上。)所以我们必须作出结论,核武器或者类似的武器的使用,或者仅仅是威胁,都是反人类的犯罪,没有什么理由可以为之辩解〔1〕。

在评价战争与和平的时候,认为重要的不是武器本身而是使用它们的意愿,这种古老的陈词滥调是站不住脚的,其理由也在于此。因为现代武器的特性正是不能被选择性使用,不能按照自由主义的方式进行使用。所以,这些东西的存在必须受到谴责,从它自身的利益出发,裁减核武器就变成一个值得追求的好事情。确实,从自由的各方面来看,这种裁减就变成了现代世界中可以追求的最高的政治利益。正如针对另外一个人的谋杀是比盗窃更加可憎的犯罪,那么大规模的谋杀——的确是如此广泛的谋杀以至于威胁到人类的文明和人类自身的生存——是任何人可能犯下的最恶劣的犯罪。而这种犯罪现在太有可能了。难道自由主义者将适当地增加对价格控制和所得税的愤怒,但是对大规模谋杀这种根本犯罪却耸肩表示同意甚至积极的鼓吹?

如果即使是人们针对非法进攻进行的自我防卫,核战争也完全是非法的,那么国家之间的核战争甚至是传统的“战争”就更加如此了!

现在让我们把国家引入我们的讨论之中。因为每个国家都硬性地赋予自己对其领域内的暴力的垄断,只要它的掠夺和勒索未遭受抵抗,在那块领土上就被认为是“和平”的,因为唯一的暴力是以单行道地方式延续,由国家自上而下针对它的人民实施。在那个领域内的公开冲突只有在“革命”的情况下才会突然发生,在此情况下人民反对国家向他们使用权力。无论是国家不受抵抗的安宁的情况,还是公开的革命的情况,都可以被称为“垂直的暴力”;国家针对它的公众的暴力或者反之亦然。

在我们现在的世界上,每个国土受到一个国家机构的统治,而地球上分散着许多国家,每个国家都在它自己的领域内享有对暴力的垄断权。但是在整个世界上不存在享有暴力垄断的超国家;所以在若干国家之间存在着“无政府”的状态〔2〕。这样,除了偶发的革命,世界范围上的公开的暴力和双边冲突发生在两个或更多的国家之间,这被称为“国际战争”或“水平层次的暴力”。

一方面是国家之间的战争,一方面是反国家的革命或者私人主体之间的冲突,这两者之间存在关键的和重要的区别。在同一个地理区域内发生革命冲突时,国家的宠臣和革命者都是居住在同一块领土上。而国家间战争是发生在两个集团之间,这两个集团都对自己的地理领域享有垄断权;也就是说,它发生在不同领土的居民之间。从这个区别还可以引申出几个重要的结果:

(1)在国家间战争的情况下,现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作用范围大大增加了。因为如果在同一个领土内的冲突中武器的扩大升级变得非常强烈,每一方在针对对方使用武器的时候会让爆炸伤及自己。比如,无论是革命团体,还是反对革命的国家,都不能针对对方使用核武器。但是,在另外一方面,当战争各方位于不同的地理区域,现代武器的作用域就变得非常大了,大规模毁坏性的整个武器库可以开始起作用了。

(2)第二个必然的结论是,革命党人用武器精确瞄准对象并把对方局限于国家敌人是可能的,从而可以避免侵犯无辜的人们,但是在国家间战争的情况下,精确瞄准就不大可能了。这即使是在使用古老武器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当然,用现代武器的话,无论如何也不会有精确瞄准了。

(3)此外,因为每个国家都可以调动其区域内的所有人民和资源,另外一个国家会至少暂时地视对方国家的所有居民为它的敌人,从而相应地对待他们,也就是把战争延伸到他们身上。从而,领土之间战争的所有结果都几乎不可避免地导致这样的结果,即国家间战争将包含每一方对对方的无辜平民——私人个体的侵犯。使用现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使得这个不可避免的状况变成绝对的了。

国家间战争的一个独特属性是领域之间的,另外一个独特的属性源于国家是依赖于对统治对象征税而生存的事实。所以,针对另一个国家的任何战争,难免会导致针对自己人民的税收侵犯的增加和扩张。私人之间的冲突可以,并且往往是有关各方自愿支付报酬和供给经费的。革命可以,并且常常是由公众提供自愿的资助从而进行对抗。但是国家的战争只能通过对纳税人的侵犯得以获得资助。

所以,所有的国家战争,都涉及对国家自己的纳税人的加大侵犯,另外几乎所有的国家战争(在现代战争中是全部)涉及对敌对国家统治的无辜市民的最大的侵犯(谋杀)。另外一方面,革命常常是自愿资助的,也可以精确把他们的暴力针对国家统治者实施;私人冲突也可以把他们的暴力限制于实际的罪犯。所以我们必须下结论认为,有些革命和私人冲突可能是合法的,但国家的战争永远是应被谴责的。

有些自由主义者也许会如此反对:“尽管我们也为税收和战争以及国家对防卫服务的垄断感到悲痛,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些情况的存在,正因为它们的存在,我们必须支持国家进行防卫性的正义之战。”根据我们上面的讨论,对此的回答是这样的:“是的,国家事实上存在着,并且只要它们存在着,自由主义者对国家的态度实际上应该是这样的说法:‘行,你存在吧,但是只要你存在,至少得把你的活动限制于你垄断的那些领域。’”简要地说,自由主义者关心的是尽可能地减少国家对私人进行侵犯的领域,无论是“外国的”私人还是“本国的”私人。在国际事务方面,达到这个目标的唯一途径是,每个国家的人民给他们各自的国家施加压力,要求国家把其活动局限于它垄断的领域,不要侵犯其他国家(垄断者)——尤其是其他国家统治下的人民。简要地说,自由主义者的目标是把任何已经存在的国家对人身和财产的侵入限定在尽可能小的程度。这就意味着完全避免战争。每个国家的人民应该向“他们”各自的国家施加压力,要求不要互相攻击,并且,如果冲突产生了,根据物质条件的可能性尽快地谈判协商寻求和平或者宣布停火。

更进一步地,假设我们有这样一个稀有的和异乎寻常明确的案例,国家实际上确实是在试图保卫它的某个公民的财产。国家A的一个公民在B国旅行或者投资,接着B国侵犯或者征用他的财产。的确,自由主义者的批评家也许会争论,这就是一个清晰的案例,国家为了保卫“它的”公民的财产应该针对B国威胁或者发动战争。因为,这个争论的思路是这样的,国家自身承担了对它的公民的防卫的垄断,那么它就有责任代表任何公民发动战争,并且自由主义者应当支持这样的战争并将其作为一场正义的战争。

但是问题又在于,虽然每个国家享有对暴力的垄断,从而也有对防卫的垄断,但是这些垄断仅仅是针对它自己的领土范围。针对其他任何领土范围,它没有这样的垄断——实际上根本就没有任何权力。因此,如果A国的一个居民移居或者投资于B国,自由主义者必须主张他因此接受了B国的国家垄断者地位,并且,如果A国为了保护旅行者或投资者的财产向A国人民征税以发动战争,杀害B国的诸多无辜人们,这将是不道德的,并且是犯罪的〔3〕。

另外值得指出的是,针对核武器并没有什么防卫方式[目前唯一的“防卫”是“核制衡”(mutually assured destruction)的威胁],从而,只要这些武器存在,国家就不能完成任何形式的国际防卫功能。

那么,自由主义者的目标应该是,无论任何冲突出自何种具体原因,都要给国家施加压力要求其不针对其他国家发动战争,并且,当战争发生的时候,施压于国家以求尽可能快地实现和平以及谈判协商停火与和平协议。这个目标曾偶然地被庄严载入18世纪和19世纪的古代国际法,那就是,没有国家可以侵犯其他国家的领土——在现在被称为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

假设,尽管有自由主义者的反对,战争仍然开始了,交战双方无意进行和平谈判。那么,自由主义者的立场又应该是怎么样的呢?很显然,那就是尽可能多地缩小对无辜平民进行侵犯的范围。古代国际法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采取了两种很好的方式:“战争法”和“中立法”或者“中立者的权利”。中立法是用来将任何已经爆发的战争严格限于交战方之间,而不侵犯其他民族的国家,或者尤其是其人民。从而可见这些古老的但现在被遗忘的美式原则(American principles)是多么重要,诸如“海洋自由”,或者限制交战国压制与敌国之间的中立贸易的权利的种种原则。简要地说,自由主义者的立场就是引导交战国完全尊重中立市民的权利。

对他们来说,“战争法”是用来尽可能多地限制交战国对相应的交战国市民的权利的侵犯。正如英国法学家F.J.P.维欧(F.J.P.Veale)指出:

这部法典的根本原则是,文明人类之间的敌对行为必须局限于实际交战的武装力量之间……通过拟定这样的规则,也就是战斗员的唯一任务就是互相战斗搏击,从而非战斗员必须被排除出军事运作的范围之外,因此,战斗员和非战斗员之间有着截然的区分〔4〕。

自由主义者知道在任何特定的战争之中国家之间的罪过程度是不一样的,但是自由主义者还是反对所有的战争,无论其动机如何。他的最重要的考虑是谴责参与战争的任何国家。从而,他的政策是,对国家施加压力使其不发动或不参与战争,阻止那些已经开始的战争,减少任何持续着的战争对市民的侵犯范围,无论这些市民属于哪一方或者根本不属于任一方。

国家之间和平共处和互不侵犯这样的自由主义者的政策的一个必然推论是,严格戒绝任何外援,也即一国对另一国的援助。因为,任何A国对B国的援助会造成:(1)对A国人民的税收侵犯的增加;(2)恶化B国对它本国人民的压迫。

让我们看看自由主义理论如何对待帝国主义问题。帝国主义可以被定义为A国对B国人民的侵略,以及随后这种外国统治的维持。这种统治可以是直接针对B国实施,或者间接地通过一个附庸国B来实施。B国人民反对A国的帝国主义统治的革命(无论是直接的或者针对附庸国B)无疑是合法的,当然其前提条件再次是革命的战火只是针对统治者。保守派甚至是一些自由主义者常常主张——西方帝国主义对不发达国家的统治应该被支持,因为其比任何可能继承的本地政府更注重财产权。但是,首先,判断现状之后可能发生的事情纯粹是推测性的,而现存的帝国主义统治对B国人民的压迫完全是现实的和可谴责的。其次,这个分析忽略了西方国家纳税人因为帝国主义而受到的损害,他们为征服之战和随之的帝国主义官僚机构的维持而承担了支付和被抢夺的重担。仅仅因为后面一点,自由主义者就应该坚决反对帝国主义〔5〕。

自由主义者反对所有国家间战争是不是意味着他们永远不赞同地理边界的改变呢——将世界托管于一种冻结的不公平的领土状态吗?当然不是。假设,比如,虚构的国家W国(Walldavia)袭击虚构的国家R国(Ruritania)并且吞并了R国的西部。R国西部人民现在希望重新团聚于他们的R国同胞之中(也许是因为他们希望可以不受干扰地使用原来的语言)。这如何达到呢?当然,一个途径是可以在两个国家权力之间进行和平协商,但是假设W国的帝国主义统治者表现非常强硬;另外,W国的自由主义者可以以正义的名义对其本国施加压力要求其放弃征服。但这只是假设,不能起作用。那怎么办呢?我们仍然必须坚持R国对W国发动战争的非法性。地理变化的合法方法是:(1)被压迫的R国西部人民自下而上地革命;(2)R国私人团体对西部造反者的资助(或者,在那方面,由在其他国家的R国的朋友资助)——通过提供武器装备或者以志愿军的方式。

最后,我们必须提到伴随着国家间战争的是不可避免的国内暴政,这个暴政通常在战争结束之后还要延续更长时间。伦道夫·伯恩(Randolph Bourne)曾体会到“战争是国家的健康状态”〔6〕。正是由于战争使得国家真正地实现了自我:权力、数字、自傲感、对经济和社会的绝对支配都在膨胀。国家可以通过战争变得强大的荒诞说法的根源,在于战争是国家对其国民的保护这样的误传。事实正好相反。如果战争是国家的健康,那么它也是国家的最大的危险。一个国家只有在战争或革命中被击败的时候会“死亡”。因此,在战争中,国家疯狂地动员人民针对另外一个国家为它而战,而其借口是他们在为他们自己而战。社会变成了军事化,它变成了一个兽群,设法杀害它所称的敌人,根除和抑制所有不赞同官方战争行动的不同意见,背叛了为了假定的公共利益的真理。社会变成了一个有着价值观念和士气的武装的阵营——正如艾尔伯特·杰伊·诺克(Albert Jay Nock)曾经用短语表达所作的表述——一个“在行军中的军队”〔7〕。

〔1〕关于在战斗员和战时一般市民之间进行区别的道德上的正确性的清晰陈述,参见G.E.M.Anscombe,Mr.Truman's Degree(Oxford:privately printed,1956).这本小册子是为了反对牛津大学授予杜鲁门总统名誉博士学位而发行的。

〔2〕奇怪并且矛盾的是,“有限政府”的保守派提倡者荒谬地谴责这样的提议——在特定的领域内减少对暴力的垄断从而使私人之上没有一个最高统治者,可是他们却也坚持认为国家之间没有可以解决他们之间争端的最高统治者。

〔3〕还有另外一个考虑,可能更适合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的“国内的”防卫问题:国家对它的领域内的居民的针对(非国家)犯罪分子侵略的防卫越是不成功,这些居民就越能理解到国家运作的无效,从而他们就会更多地转向使用非国家的防卫方式。从而,国家防卫的失败,也许对公众有教育意义。

〔4〕F.J.P.Veale,Advance to Barbarism(Appleton,Wisc.:C.C.Nelson,1953),p.58.

〔5〕也许值得进一步指出两个出自经验主义的关于西方帝国主义.问题的要点。第一,被尊重的财产权大多是欧洲人的,当地居民常常发现他们最好的土地被帝国主义者从他们手中偷走了,他们的劳动力被暴力胁迫在这些偷窃得到的矿山或者地产上工作。
第二,另外一个荒诞的说法是20世纪初的“炮舰外交”是对西方投资者到落后地区投资时的财产权的保护。但是,除了我们上文对国家超越任何自己的垄断地域行使权力的责难之外,人民常常忽略的是大多数炮舰行动并不是为了保护私人投资,而是为了保护持有当地政府债券的西方人。西方强权力量强制当地政府提高对他们本国人民的税收侵略从而可以偿付外国的债券持有人。这并不是代表私有财产——恰恰相反。

〔6〕Randolph Bourne,War and the Intellectuals,C.Resek,ed.(New York:Harper and Row,1964),p.69.

〔7〕这个观点的一个早期版本可见:Murray N.Rothbard,“War,Peace,and the State,”in Egalitarianism as a Revolt Against Natureand Other Essays(Washington,D.C.:Libertarian Review Press,1974),pp.7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