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动物的“权利”

第21章 动物的“权利”

近存在一种正在发展的时髦观点;这种观点将权利这一概念从人类扩展到动物,并断言既然动物享有全部的人类之权利,则人类不可(即人类没有权利)杀害动物或者吃掉动物。

这一认识当然具有许多难点,其中包括难以达成确定将哪些动物纳入权利范围而将哪些动物排除在权利范围之外的某种标准。(比如,并非许多理论家都像艾伯特·史怀泽(Albert Schweitzer)那样极端,认为任何人都没有踩踏蟑螂的权利。而且,如果将这种理论从有意识的生物进一步扩展到一切生物,比如细菌或者植物,则人类很快就会灭绝。)

但是,动物权理论的根本缺陷更加具有基本性和深远意义〔1〕。对人权的肯定并非是简单的情感表示;个体拥有权利的原因不在于我们“觉得”其应该拥有权利,而在于对人的本质以及世界本质的理性追问。简而言之,人类享有权利是因为它们是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这些权利植根于人类的本质之中:个体有能力进行有意识的选择,他有必要运用其心智和精力去采取目标和价值观,去探索世界,去为了生存和繁荣而追求其目标,以及其与他人进行交流和互动并参与劳动分工的需求与能力。简而言之,人是理性的、社会性的动物。其他动物或者生物则不具有此种理性思维、进行有意识的选择、为了欣欣向荣而改造环境,或者在社会生活以及劳动分工中进行有意识的合作之能力。

因此,尽管我们一直强调自然权利的绝对性,但在某种意义上其却具有相对性,即其与人类这一物种有关。人类的权利伦理就在于:适用于一切人,无论其种族、信仰、肤色或者性别,但仅仅限于人类这一物种。圣经故事的深刻效果在于,其认为人被“赋予”或者,在自然法意义上,我们称之为“具有”对地球上其他一切物种的支配力。自然法必然与人类这一特定物种相关联。

物种伦理这一概念是世界本质的一部分。认真思考自然界其他物种的活动,我们也可以发现这一点。毕竟,动物不尊重其他动物的“权利”。我们指出这一事实并非是开玩笑。一切自然界的物种都以其他物种为食,这是世界的存在方式,也是自然界一切物种的存在状态。如果我们认为以狼吞噬并“侵害”羊、鸡等动物为由认为狼具有“罪恶”,则这种认识无疑实属荒谬。狼并非“侵害”其他物种的罪恶的动物,它不过是在遵循其赖以生存的自然法则而已。与此类似,人类也如此。认为人“侵害”牛和狼,正如认为狼“侵害”羊一样荒谬。而且,如果狼因为攻击人类而被人类杀死,则认为狼是“罪恶的侵害者”或者认为狼因为其“罪行”而受到“惩罚”,这都是荒谬的认识。然而,这就是将自然权利伦理扩展到动物的后果。权利、犯罪、侵害这些概念仅仅能适用于一个人或者一个团体针对其他人而实施的行为。

该如何看待“火星人”问题?万一我们发现了来自其他星球的生命,并且与其取得联系,则能否认为他们也享有人类的权利?这将取决于他们的性质。如果我们假想的“火星人”像人类一样具有意识、理性,能够与进行交流的能力,并能参与劳动分工,则它们也可能拥有如今仅限于“地球人”才享有的权利〔2〕。但是,假如火星人具有传说中的吸血鬼之特征和本性,它们以吸食人血才能维持生存。在此情形下,无论火星人的智力如何,它们都将是我们人类的致命敌人,我们不会认为其享有人类的权利。它们之所以是我们的致命敌人,不是由于它们是邪恶的侵害者,而是基于其本性的需求,这种需求不可避免的与我们人类的需求相冲突。

有一句常见的讽语是:“无论动物何时要求获得权利,我们人类都会对之予以认可。”事实上,在这一讽语中存在的正义是不大精确的。动物明显没有能力要求获得其“权利”,这是其本质之一部分,也是其为何显然不能与人类等量齐观,并不享有人类之权利的部分原因〔3〕。万一有人反驳认为婴儿也没有能力要求获得权利,则对此之回应当然是婴儿会成为将来的成年人,而动物则显然不会〔4〕。

〔1〕对所设想的动物权之抨击,参见Peter Geach,Providence and Evil(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7),pp.79-80;以及Peter Geach,The Virtu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7),p.19.

〔2〕关于人类和可类比生物的论述,可比较:John 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NewYork:Collier-Macmillan,1965),p.291.

〔3〕关于语言运用与人类的密切关联之论述,参见Ludwig 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lnvestigations(New York:Macmillan,1958),vol.2,pp.ⅹⅰ,223.

〔4〕“动物权”倡导者的一个基本错误在于其未能确定——甚至根本没有试图确定——人类的具体本质以及人类与其他动物之区别。由于缺乏这方面的思考,他们的认识不过是建立在主观情感的流沙上。参见Tibor R.Machan,Human Rights and Human Liberties(Chicago:Nelson-Hall,1975),pp.202-3,241,1245ff.,256,292.关于对动物权利倡导者对婴儿和动物的混淆之批判,参见R.G.Frey,Interests and Rights(Oxford:Clarendon Press,1980),pp.22ff.他的著作对哲学中动物权利的时髦认识进行批判,是近来颇受欢迎的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