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与国家间的关系的道德状态
如果国家是一个进行制度化的犯罪和侵略的庞大机器也就是取得财富的“政治方式的组织”,那么这意味着国家是一个犯罪组织,因此它的道德地位与我们在此书中讨论的任何正当的财产所有人在根本上是不同的。这也意味着与国家之间达成的合同、对国家的承诺以及国家作出的承诺,其道德状态也是在根本上有区别的。这意味着,比如,没有人在道德上是被要求服从国家的(除了在国家仅仅确认正当的私人财产权以反对侵略这样的情况下)。因为,作为所有收入和资产都是来自征税这个犯罪行为的犯罪组织,国家不能拥有任何有充分根据的财产。这意味着是不能说以下行为是不正义的或不道德的:未能向国家缴税,占用国家的财产(它在占用者手中),拒绝遵守国家的命令,或者违反与国家之间的合同(因为不能认为违反与犯罪分子之间的合同是不公平的)。在道德上,从适当的政治哲学的角度考虑,比如从国家那里“偷窃”,是把财产从犯罪分子手中转移掉,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原始占有的财产(“homesteading”property),除了不是把未曾使用的土地作为原始占有对象。那个人是把财产从社会中的犯罪部门转移掉——一个值得肯定的好事。
这里有部分情况例外,那就是当国家明确地是从某个特定的人那里偷得财产的情况。比如,假设国家征用本属于布朗的珠宝。如果格林从国家那里偷取这些珠宝,从自由主义的角度来看他没有从事刑事犯罪。但是,珠宝仍然不是他的,布朗动用武力从格林那里收回珠宝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理由的。当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国家以征税形式进行征收取得的财产是混为一体的,是不大可能指出特定财产的特定所有人的。比如,谁可以合适地拥有TVA水坝和邮局大厦呢?那么,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格林的偷窃或从国家那里原始占有就会被合法化和非犯罪化,并且会赋予格林一个正当的原始占有财产权。
那么,欺骗国家也变成符合道德的了。正如在强盗问是否家里有任何值钱东西的时候,在道德上并不要求任何人真实地回答强盗,所以在道德上也不可以要求任何人真实地回答国家所提出的类似问题,比如,在填写所得税申报表的时候。
当然,所有这些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建议或要求不合作主义,不交纳税款、欺骗国家或者从国家那里偷窃,因为经谨慎考虑,这些行为很可能是不明智的,因为国家机器拥有不可抗拒的力量。但是我们说的是这些行为是正义的,在道德上是正当的。那么,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就变成相关个入纯粹出于审慎的和实际的考虑,他必须把国家当作一个具有现实的占优势的权力的敌人。
许多自由主义者在讨论与国家之间的特定关系的时候陷入了困惑,即使他们承认国家行为或干涉的普遍不道德性或犯罪性。因此,就有一个关于不履行或更广泛意义上讲拒付国家债务的问题。许多自由主义者坚称,政府从道德上讲是一定要偿债的,所以必须避免不履行或拒付行为。这里的问题是,这些自由主义者在类推适用一个非常适当的论点,那就是私人或私有机构应该遵守他们的合同和支付他们的债务。但是政府并没有它自己拥有的金钱,政府支付它的债务意味着纳税人进一步地被强制向债券持有人付款。从自由主义者的观点来看,这样的强制绝不能说是正当的。不仅仅是因为税收的增加意味着增加了对私有财产的强制和侵犯,而且当我们考虑到购买政府债券只是对于来自税收抢夺的未来赃物的一种投资,表面上看起来清白的债券持有人就呈现出另外一个不同的角色。那么,作为一个对于未来抢夺的热心投资者,债券持有人就呈现出与我们通常假定的角色非常不一样的道德上的角色〔1〕。
另外一个需要给予重新审视的问题是违反与国家之间的合同。我们在前文已经解释了我们的论点,既然可执行的合同是适当的产权转让而不是承诺,因此在自由社会从军队中退职将是合法的,尽管签署了一个更长期间的自愿服役合同。但是无论我们采用何种关于合同的理论,这些考虑只是适用于自由市场的私人军队。因为国家军队是犯罪性的侵略者——在他们的行为和在他们取得收入的方式上——在任何时候离开国家的军队在道德上都将是正当的,无论服役期间如何规定。在道德上,这样做是个人的权利,当然,再次说明,这样的行为是否是审慎的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让我们从这个角度来考虑政府官员的贿赂问题。我们在上文中已经注意到,在一个自由社会或自由市场,行贿者的行贿行为是合法的,反而是受贿者在欺骗某人(比如一个雇主)从而应该被控诉。如何看待向政府官员行贿呢?这里必须注意到“攻击性的”(aggressive)和“防御性的”(defensive)这两种行贿的区别:第一种应该被视为是不恰当的和带有侵略性的,而后者应该被认为是恰当的和合法的。让我们考虑一个典型的“攻击性的行贿”:一个黑手党首领向警察行贿,以在某个特定的区域范围内排除竞争对手经营赌场。在这里,黑手党成员和政府勾结强迫竞争性的赌博经营者。在这个案件中,黑手党成员是政府侵犯他的竞争对手这种行为的发起者和从犯。另一方面,“防御性的行贿”就有根本不同的道德状况。比如,在这样的案件中,鲁宾逊因为赌场在某一特定区域被非法化,从而向警察行贿以请求允许他的赌场能运作——这是一种对不幸情况的完全正当的回应。
实际上,防御性的行贿在全世界都起到一种重要的社会功能。因为,在很多国家,没有贿赂的润滑剂是无法做生意和交易的,通过贿赂可以避免那些曲折的和破坏性的法规以及勒索。那么,一个“腐败的政府”,与一个其官员非常严格的执行法律的“毫不贪污受贿的政府”相比,并非必然是一件坏事情。“腐败”至少可以允许一个社会中自愿交易和行为的局部繁荣。当然,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规章、禁令或者负责执行的官员本身都不能被合法化,因为他们和那些勒索根本都不应该存在〔2〕。
在某些领域,现行的法律和意见承认了私人和政府官员之间的根本区别。因此,一个私人主体的“隐私权”或保持沉默的权利不适用于也不应该适用于政府官员,他们的档案和运作应该面向公众公开并接受公众的评价。有两个关于否定政府官员隐私权的民主主义角度的辩证,尽管严格说不是自由主义的,但仍然有其价值:(1)在一个民主制度里,公众只有在完全知晓政府运作情况的前提下才能决定公共事务和选举政府官员;(2)因为纳税人为政府行为支付账单,他们应该有权利知道政府在做什么。自由主义者的辩论将补充一点,基于政府是一个针对其市民的权利和人身的侵略性组织,那么对它的运作的完全披露至少是它的统治对象可以从国家手中夺取的一个权利,这些信息也可以用来抵抗或削减国家权力。
现行法律在私人市民和政府官员之间作区分的另外一个领域是有关诽谤的法律。我们在上文已经主张,关于诽谤的法律是不合理的。但是,即使让反对诽谤的法律存在,在诽谤私人市民和诽谤政府官员或政府机构之间作一个区别是重要的。到19世纪,我们已经幸运地解脱了有害的普通法规则“煽动性诽谤”(seditious libel),这曾经被用作压制几乎任何对于政府的批判的棍棒。现今幸运的是,诽谤法在适用的时候已经被削弱了,不单单是对政府本身的诽谤,也包括对政治家和政府官员的诽谤。
许多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者主张选举或参加政治活动是不道德的。这一观点认为,通过如此方式参与国家的活动,自由主义者就把他的道德认可给予了国家机器本身。但是一个符合道德的决定必须是一个自由的决定,而国家把社会中的个人置于一个不自由的环境之中,一个强迫的总的矩阵之中。国家——不幸地——存在着,而人民必须从这个矩阵出发试图改善他们的条件。正如莱桑德·斯波纳(Lysander Spooner)指出,在国家强制的环境中,选举并不意味着自愿同意〔3〕。的确,如果国家允许我们可以对统治者进行周期性的选择,尽管那样的选择可能是有限制的,使用那个有限的选择权从而试图减少或摆脱国家权力,这当然不能被认为是不合道德的〔4〕。
那么国家就不是社会的简单的一部分。实际上,此书本部分的主要任务,是证明国家并不是像许多功利主义自由市场经济学家(utilitarian free-market economists)认为的那样,是一个易于在绝大多数活动中拙劣的和低效率地运作的合法社会机构。相反地,国家从本质上就是一个非法的机构,它进行有组织性的侵略,针对它的统治对象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组织化的和系统化的犯罪。国家对社会并非是必要的,国家是一个极度的反社会的机构,靠寄生于私人市民的生产性活动而得以生存。道德上,国家必须被认为是不合理的,从而不在确定和保证私人市民的权利和正当财产的通常的自由主义法律体系(比如前文第二部分所勾画的)范围之内。因此,从正义和道德的视角出发,国家不能拥有任何财产,不能要求服从,不能执行与它签订的合同,甚至根本就不能存在。
一个关于国家的常见辩护意见是,认为人是一个“社会动物”,他必须生活在社会之中,而个人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相信存在着不受他人影响并且不与其他人相关的“原子般的个人”(atomistic individuals)。但是并没有自由主义者曾经认为个人是孤立的原子;相反地,所有的自由主义者都承认生活在社会中以及参与劳动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和巨大的利益性。包括古典的亚里士多德学派和托马斯主义者在内的国家的辩护者所犯下的一个重大的不合逻辑的推论是,从社会的必要性转换到国家的必要性〔5〕。相反地,正如我们已经指出,国家是一个反社会的工具,它使自由交换、个人创造、劳动力分工全部失稳破坏。“社会”是一个关于在和平的交换和市场之中的自愿的人际关系的便利标签。这里我们也许可以指向艾尔伯特·杰伊·诺克(Albert Jay Nock)在“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之间所作的透彻的区别,前者是在经济和文明社会中自由交换的结果,而后者是对这些结果的强制性干涉和剥削。从那个角度,诺克指出人类历史主要就是在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之间的竞争,一方面是和平和自由地生产创造的有益结果,另一方面是国家权力对自由的和生产性的社会进程的寄生虫般的失稳破坏。〔6〕通常认为个人需要国家提供的所有服务——从铸造钱币到治安保护、到保护个人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的发展——都可以,并且已经由私人主体更加有效地和更加符合道德地提供。在任何意义上国家并不是人类本性所需要的,实际上是截然相反。
〔1〕关于政府债券的拒付,参见Frank Chodorov,“Don't Buy Government Bonds,”in Out of Step(New York:Devin-Adair,1962),pp.170-77;and Murray N.Rothbard,Man,Economy,and State(Princeton,N.J.:D.Van Nostrand,1962),vol.2,pp.881-83.
〔2〕有相当多的证据证明苏联的经济只能因为贿赂的普遍深入或者“胡说乱讲”(blat)而得以运作。玛格丽特·米勒(Margaret Miller)把这叫作是“计划经济中对私人企业的保护体系”。
参见Margaret Miller,“Markets in Russia,”in M.Miller,T.Piotrowicz,L.Sirc,and H.Smith,Communist Economy Under Change(London:Institute for Economic Affairs,1963),pp.23-30.
H.L.门肯(H.L.Mencken)讲过一个关于“腐败”和“改革”对照的有趣的和有意义的故事:
他(门肯的父亲)相信政治腐败在民主社会是不可避免的,甚至辩论,出自他自己的经验,腐败有它的用处。他特别喜欢讲的一个轶事是关于一个曾经悬挂在他在Paca街道的营业场所的摇摆标牌。当他1885年建设好那幢房屋时,他只是挂出标牌,请了当地的市议会议员并给了他20美元。这永久的全部偿付了所有的批准和特权费、地役权费和其他类似的费用和税收。市议会议员收下了钱,作为回报他应该挡开任何警察、建筑物检查员和其他对此事物有合法利益或者试图为了私人利益而闯入的职员。在他的眼中,市议会议员作为一个可敬的人遵守了他的许诺,那标牌在微风中发出声音飘动了几十年。但是后来,在1895年,巴尔的摩城市发生了一个改革浪潮,在选举中那个市议会议员下台了,市政厅的唯心主义者(idealists)发话说保持这标牌的许可费将是62.75美元一年。那标牌第二年就被拿下来了。这对我父亲来说,是很好的证据证明改革大体上只是贪婪的骗子们之间为抢夺纳税人而达成的共谋。
参见H.L.Mencken,Happy Days:1880-1892(New York:Alfred Knopf,1947),pp.251-52.
〔3〕关于斯波纳的相关段落,参见上文第22章。
〔4〕关于自由的恰当战略的更多讨论,参见下文第30章。
〔5〕See Murray N.Rothbard,Power and Market,2nd ed.(Kansas City:Sheed Andrews and McMeel,1977),p.237.
〔6〕See Albert Jay Nock,Our Enemy,The State(New York:Free Life Editions,1973),pp.3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