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人际关系:所有权和侵犯
到目前为止,我们一直讨论的是人们和平合作和自愿交往的自由社会。但是,还存在另外一种与之相反的人际交往类型:一个人对另一人实施暴力侵犯。这种暴力侵犯意味着,未经受害人同意而侵犯其财产。可能是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如人身攻击),也可能是侵犯了他人的有形财产(如抢劫或擅闯私地)。在任一种情况下,侵犯者都是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他人的自然财产之上——剥夺了他人行动的自由和充分行使天赋的自有权(self-ownership)的自由。
让我们暂且不谈虽必然需要讨论但更为复杂的有形财产的情形,而专注于个人对自己身体享有的所有权。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要么我们制定规则,规定每个人都应被允许(即有权利)完全拥有自己的身体,或者我们规定,他不能拥有上述完整的所有权。如果他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我们即建立了上述的自由社会的自由主义自然法。如果其不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即如果一个人不能对自己享有完全的、百分之百的自有权,那么这意味着什么呢?这意味着以下两种情况之一:(1)“共产主义”式的普遍且平等的他有权(Other-ownership),或者(2)一个集团对另一集团享有部分所有权——一阶级对另一阶级进行统治的社会制度。以上两者是对自己享有完整自有权之外的唯一合乎逻辑的选择〔1〕。
让我们先考虑方案(2):这里用G表示一个人或一群人,G不仅对自己享有所有权,还对社会上其他人R享有权利。但是,除了会引起许多其他问题和困难外,这类制度也不能为人类建立普遍的或基于自然法的伦理体系。我们只能建立一个局部的、武断的伦理规则,类似于下述观点:霍恩索伦成员天生有权统治非霍恩索伦成员。实际上,认为阶级G有权统治阶级R的伦理准则意味着:R是低人类的,无权作为一个完整的人拥有G所享有的自有权——这无疑违反了我们为整个人类树立统一的伦理准则的初衷。
那方案(1)呢?这个观点认为,考虑到个体A、B、C……,没有人对自己享有百分之百的所有权。相反,B,C……对A的身体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其他任何人也是如此。这个观点至少具有了可以作为普遍规则的特点,可适用于社会中的每个人,但是其也面临众多其他方面的难题。
首先,在实践中,如果社会成员众多,这个方案一定会崩溃并演变为方案(2),即某些人对其他人进行部分的统治。因为根据自然法则,任何人都不可能持续地监视其他任何人,因此也就无法行使其平等享有的对他人的部分所有权。实践中,普遍且平等的他有权的概念只是空想,不可能实现,对他人的监管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对他人的所有,必然会发展为统治阶级一项专门的活动。因此,在个人不享有完全的自有权的社会,不可能建立起普遍的伦理准则。仅仅因为这个原因,每人对自己享有百分之百的所有权,也就成为了人类唯一可以实行的政治伦理。
为了讨论的需要,我们假设这样的乌托邦能够持续下去。那会怎么样呢?首先,认为没有人能够对自己享有所有权,但是他们中的每一个却能够对其他人的部分享有所有权,这样的观点是绝对荒谬的。不仅如此,这个乌托邦值得我们为之奋斗吗?我们能够想象存在这样的一个社会吗?在这个社会中,未经他人同意,任何人不能自由地采取任何行动。显然,如果这样,任何人都做不了事情,人类很快将会灭亡。如果一个没有或几乎没有自有权的世界对人类意味着死亡,那么,朝此方向迈进的任何步伐,同样将违背最有利于人类及其生存的规律。而且,正如我们所认识到的那样,任何允许一个集团对另一集团完全享有所有权的伦理,将违反最基本的伦理准则:必须能够适用于每个人。任何关于部分适用的伦理,均不比霍恩索伦集权理论更为优越,尽管从表面上看其似乎更有道理。
相比而言,所有人都享有绝对自有权的社会,以下列事实为基础:每个人都享有天赋的自有权,并且只有当人们能够行使其天赋的选择、形成价值观、学习如何实现目标等自由时,其才能够生存和繁荣。作为人类,他必须运用头脑,确定目标和方式;如果有人强迫他改变自主选择的道路,就会违背其天性,违背其作为人必须发挥的作用。简而言之,侵犯者使用暴力干扰人们自由地选择观点和价值观,并且干扰其基于这些观念而自由行动。
只有将讨论扩大至有形财产,我们才能充分地解释有关财产和暴力的自然法则。人类不是漂浮的幽灵,其必须通过与自然抗争,转化物质条件而求得生存。让我们回到鲁宾逊和星期五所生活的小岛。鲁宾逊,起初是孤身一人,运用自己的自由意志和自有权,了解了自己的需求和价值观,并懂得了如何通过运用劳动改造自然资源来满足这些需求。因此,他从事生产并创造了财产。现在假设星期五登上了小岛的另一部分。他面临两种行为方式:可以像鲁宾逊一样,成为用劳动改造未开发土地的生产者,然后很可能会用自己的产品去交换他人的产品。也就是说,他可能从事生产和交换,同样是在创造财产。或者,他也可以选择另一种方式:从生产和交换中解脱出来,直接用暴力掠夺鲁宾逊的劳动成果,即他可以对生产者进行掠取。
如果星期五选择了从事劳动和生产,则同鲁宾逊一样,他将对其清理、利用的土地以及土地上的产出享有所有权。但是,正如我们已经注意到的,假设鲁宾逊决定主张其天赋所有权范围之外的权利,并宣称,仅仅凭借其最先登上小岛,即使未曾对其进行开发利用,自己也应当“真正的”拥有整个岛屿。如果他这样做,那么在我们看来,他非法地突破了因“原始占有”(homesteading)而享有所有权的范围——自然法的范围(homesteading原指占有宅基地的权利,作者借用这一概念,并认为对土地之外的客体也可享有如此权利;我们将之意译为原始占有;这也可以从汉斯-赫尔曼·霍普所撰写的导言中代之以使用original appropriation得到印证,查阅有关文献,评论者也将homesteading和original appropriation视为同义词;当然这两个词语也类似于法律上的“先占”概念,但是法律中一般用occupation表示先占,为表示区别,我们将homesteading和original appropriation这两个自由主义者提出的概念译为原始占有。——译者注)如果他以上述主张为由,用武力驱逐星期五,那么他就非法侵犯了新来者的人身和财产。
一些理论家主张——或许我们可以称之为“哥伦布情结”——第一个发现无主的新岛屿或者新大陆的人,只要通过宣称权利,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拥有整个大陆。(按照这种观点,哥伦布,如果事实上他真的登上了美洲大陆——并且没有印第安人居住在那里——可以名正言顺地宣称自己对整个大陆享有私有“所有权”。)但事实上,哥伦布只能利用、“用劳动改造”整个大陆的一小部分,剩下的部分仍旧为无主物,直至下一个开荒者出现,并在大陆的其他部分开发出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2〕。
让我们抛开鲁宾逊和星期五,转而考虑一名雕塑家的问题,他刚刚运用黏土和其他材料创作了一件作品(我们暂不考虑黏土和工具的所有权问题)。现在的问题是:谁对雕塑家雕刻的这件艺术品合理地享有所有权。与人身权的情况相同,只有三种合乎逻辑的观点:(1)雕塑家,艺术品的“创造者”,对其作品享有财产权;(2)其他人或其他团体对作品享有权利,即未经雕塑家同意用暴力将其艺术品据为己有;或者(3)“共产主义”的解决方式——世上的每个人平等、按份地共同享有雕塑的所有权。
显而易见,极少有人会否认由一个集团或世界共同体(world community)取得雕塑所有权的极大不公正性。因为实际上是雕塑家“创造”了这件作品——当然并不是指他创造了物质,而是指他按照自己的想法,投入自己的劳动和精力,对天然的物质(黏土)进行了改造,创造了雕塑。当然,如果每个人有权拥有自己的身体,如果他为了生存必须利用并改造自然的物质对象,那么,对于其投入精力和劳动而生产的,作为其人格的真正延伸的产品,他当然享有所有权。这就是有关雕塑家的例子,通过在黏土中“融入自己的劳动”,他在原材料上留下了自己的印记。但是,如果雕塑家是这样做的,那么每个“开荒者”或在天然物质上付出劳动的生产者也同样如此。
任何剥夺雕塑家作品的集团,显然都具有侵略性和寄生性——以被剥削者为代价,从中获利。大多数人都会认为,他们显然侵犯了雕塑家对其产品的权利——此产品是雕塑家人格的延伸。不论剥夺者是一个集团,还是“世界共同体”,情况皆为如此——共有制的情况除外。(实践中这种剥夺都是由一群人以“世界共同体”的名义做出。)但是,正如我们所述,如果雕刻家有权拥有自己的产品,或者经过其改造的天然物质,那么,其他生产者也应当享有同样的权利。因此,挖掘黏土并出售给雕塑家的人,或者用来加工黏土的工具的生产者也同样如此。因为,这些人同样也是生产者;他们同样是将自己的观念和专业技能运用于天然的土壤之上,生产出有价值的产品。他们同样在土壤上付出了劳动和精力。所以,同样,他们也应有权享有自己所生产的产品〔3〕。
如果每个人有权拥有自己的身体,继而拥有自己的劳动,作为延伸,如果他还拥有自己从未开发、无主的自然状态中“创造”或采集的任何财产,那么谁有权享有或控制土地本身呢?简而言之,如果采集者有权拥有其采摘的橡子或浆果,或农民有权拥有其种植的小麦,谁有权拥有承载这些活动的土地呢?拥有土地的理由同拥有其他任何财产的理由是一样的。因为没有人真正地“创造”物质:人们所做的只是获取天然物质,并运用自己的观念和劳动改造它。但这正是先驱者——开荒者——在清理、利用无主土地并将其转化为个人财产的过程中所做的事情。开荒者——同雕塑家,或矿工一样——通过自己的劳动和个性改造了天然的土壤。开荒者和其他人一样,也是“生产者”,因此同样也是财产的合法所有者。同雕塑家的例子一样,很难发现其他集团剥夺开荒者产品及劳动的道德性。(和其他情况下一样,“世界共同体”的解决方式在实践中可以归结为统治集团。)此外,宣称整个世界人民共同拥有土地的共产主义者,必须正视如下事实:在开荒者之前,没有人真正地使用、控制土地,因而对其享有权利。先驱者,或开荒者是第一个将无用的、未被利用的自然物体投入生产使用的人。
因此,人们获得财产和财富只有两条途径:生产或强制侵占。引用伟大的德国社会学家奥本海默(Franz Oppenheimer)富有见地的论断即为:只存在两种获得财富的方式。一个是生产,随之而来的一般是产品的自愿交换,这就是奥本海默所说的经济方式。另一种方式是单方面掠夺他人的产品,用暴力侵占他人的财产。奥本海默称这种以掠夺获得财富的方式为政治方式〔4〕。
现在,掠夺他人财产者正处于人性的基本矛盾之中。因为,一方面,我们知道,人只能依靠自己从事生产和交换而生存、繁荣。另一方面,侵略者根本不是生产者,而是掠夺者,依赖于他人的劳动和产品而生活。因此,侵略者不是在按照人的本性生活,他们是依靠单方面剥削他人的劳动和精力而生活的寄生虫。这显然完全违反了任何一种一般的道德准则,因为人显然不能像寄生虫一样生活;寄生虫必须依靠非寄生虫(生产者)来养活。寄生虫不仅不能为社会产品和服务的增长作出贡献,还完全依赖于宿主(host body)的生产而存活。然而,随着生产者的数量及其产量的减少,寄生也会减少,直到最后,如果生产者灭绝,这些寄生虫也很快会灭亡。
因此,寄生不可能成为一般的道德准则,事实上,寄生现象的增长会影响和减少宿主和寄生虫共同赖以生存的生产。强行掠夺或寄生破坏了社会上每个人进行生产的过程。无论从哪方面考虑,寄生性掠夺和直接抢劫不仅违反了那些人身和产品受到侵害的受害者的本性,而且违反了侵略者自己的本性,其放弃了从事生产的自然过程——运用自己的智慧改造自然并与其他生产者交换——而选择了以寄生的方式掠夺他人的劳动和产品。在最深层意义上,侵略者不仅伤害了那些不幸的受害者,也伤害了自己。适用于生活在小岛之上的鲁宾逊和星期五的这一结论,对于复杂的现代社会也同样正确。
〔1〕密歇根大学哲学系教授乔治·马洛德斯(George Mavrodes)表示反对,其认为还存在另外一种合乎逻辑的方案:“没有人有权对任何人享有所有权,无论是对自己还是对他人,也没有人有权对任何人的一部分享有所有权。”但是,由于所有权表明的是控制的范围,所以这将意味着没有人能够做成任何事情,人类也就会很快灭亡。
〔2〕对上述“哥伦布情结”的一个修正认为,首先发现新岛屿或新大陆的人,只要自己(或雇用他人)绕着其走一圈,就可以对整个大陆主张所有权,并因而划定界限。但是,我们认为,他们这种权利的对象只限于界限本身,并不包括界限内的土地,因为他们只是改变和利用了界限。
〔3〕参见John Locke,Two Treatises on Government,pp.307-8.
〔4〕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从而求得生存,人们可以采用两种根本对立的方式。这两种方式是工作和抢劫,自己劳动和强行剥夺他人的劳动成果……我建议……将自己劳动并用自己的劳动成果与他人劳动成果进行等价交换的方式,称为满足需求的“经济的方式”,而将无对价的剥夺他人劳动成果的方式,称为“政治的方式”。参见Franz Oppenheimer,The State(New York:Free Life Editions,1975),p.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