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制度性权力的来源
除了从概念层面进行定义,对国际制度性权力来源的探讨,有助于更加深入地理解这类权力的生成与内涵。前文章节分析了国际制度的三层权力属性:作用于国际制度的权力、通过国际制度表达的权力、来源于国际制度的权力。基于这三重权力属性,从权力与制度的理论关系来看,国际制度性权力有两大主要来源。一是源于既有国家权力,即国家权力在国际制度中的延伸与转化。当国家权力经由国际制度向国际社会延伸时,国际制度成为国家的权力工具或权力输出的方式,国家权力转化成了国际制度性权力。二是源于国际制度自主性。当国际制度具有相对自主性,并在特定问题领域中拥有影响力时,国家在国际制度中的角色和地位便产生了国际制度性权力。
一、源于既有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可以通过不同渠道在国际社会发挥作用,如双边关系、国际结构和观念。在国际体系日益制度化的大背景下,国际制度愈发被国家视为权力实施的工具或手段,通过国际制度延伸到国际社会的国家权力便成为国际制度性权力。在这一视角下,国际制度的自主性较弱,国家权力对国际制度的形成、发展或运作起着决定性作用。这种国家权力既可能是大国的决定性影响力或对国际制度的控制力,也可能是中小国家在特定问题领域上的相对优势或话语权,如挪威等国在国际维和行动和争端斡旋等方面的独特作用,还可能是具有相同诉求的国家合作形成的共同影响力,如受海平面上升直接威胁的国家所组成的“小岛国联盟”在全球气候治理制度中的影响力。这种权力本质上不是国际制度所生成的新权力,而是国家权力以国际制度为媒介所进行的延伸。
相关国际关系理论和经验研究对这一类国际制度性权力来源有较多论述。较晚发展起来的新古典现实主义认为国际制度和国内制度都是权力政治转化成政策行为的“转送带”。19巴尼特和杜瓦尔就将国际制度视为国家引导、操控或限制其他行为体的外部环境和行为的工具。20实际上,源于国家既有权力的国际制度性权力可总结为如下逻辑:
在上述逻辑中,国家权力先于国际制度而存在,是国际制度形成和变化的决定因素,国家权力通过国际制度影响其他国际行为体的认识和行为。对此逻辑,可从权力的三大内涵进一步理解:权力即资源(power as resource)、权力即能力(power as capacity)和权力即关系(power as relation)。21
从“权力即资源”角度看,地理、自然资源、工业能力、战备、人口等都是国家权力的核心要素,这些要素的综合被称为国家实力。22国家实力是国家能够将特定国际制度用作权力工具的基础,而作为权力工具的国际制度又是国家获取财富和利益、实现实力增长的手段,如相关国家通过参与或创建国际经贸制度,拓展国内市场,主导国际生产与分配,从而获得更多的资源和利益。历史上的大英帝国特惠制及其殖民体系即是以实力为基础,通过制度获取或霸占资源的典型案例。(https://www.daowen.com)
从“权力即能力”角度看,创建或维系国际制度需要相关国家较为高超的议程设置、资源动员、共识凝聚、规则制定等能力,相关能力的获得都是以国家实力为基础的。而国际制度一旦创建,主导国凭借国家实力即可在新的制度中,获得或增强其参与和管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尤其是地区或全球治理能力,并可以将其国家政治制度观和经济发展观向国际社会传播,以获取更大的影响力,即实现国家权力在国际制度中的转化。例如,美国通过七国集团(G7)和主要国际金融机构将美式自由主义的发展观向国际社会渗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或发展援助都附加上了国内改革条件。
从“权力即关系”角度看,权力是实施国与目标国所建立的关系,这种关系会影响目标国的认识或行为。国家权力只有在与其他国家建立联系后才可能转化成国际权力,国际制度是建立双边或多边关系的重要方式,且常被用于构建对主导国有利的关系,这些关系的集合便构成了特定的地区或国际秩序。历史上的国际秩序变迁都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地表现为国际制度的创建或重构。23在战后国际秩序的重建中,美国强大的国家权力正是通过安全、金融和贸易等领域的国际制度,转变成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这种关系被概括为依附性的中心-外围结构,具有不对称性和强权力属性。崛起国也不断尝试通过改革或创建国际制度调整这种关系,以获得在国际秩序转型中的更多权力。24
二、 源于国际制度自主性
具有更高自主性的国际制度会在特定问题领域中形成影响力,而国家通过与国际制度的不同联系获得相应的权力。斯蒂芬·克拉斯纳较早便解释了体制自主性的形成,认为体制自主性表现为两种方式:(1)滞后,即权力和利益改变,而体制未及时作出相应改变;(2)反馈,即一旦确立,体制便会影响权力和利益。25这一自主性逻辑同样适用于更广义的国际制度。
具有高度自主性的国际制度会为特定领域中实体或秩序的构成提供最基本的宏观规范和指导原则,会塑造这些领域中的行为观和行为准则,并对决策观念和决策过程产生影响。国际制度的这些作用被概括为构成性(constitutive)、限制性(regulative)和程序性(procedural),这体现了自主国际制度的功能性和强权力属性,即影响特定制度所涉及领域中行为体的认识和行为。26高度自主性使国家无法再完全控制国际制度,国家在国际制度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便成为其权力的重要来源。正因如此,大多数国家都积极参与主流国际制度,新兴国家谋求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制度中获得更多投票权和份额。相关研究广泛讨论了这一层面的国际制度性权力,如认为国际制度性权力是“国际制度赋予国家行为体的权力”,来源于国家在国际制度中的相对角色或地位。27关于国际组织权力结构和权力计算的研究也体现了这种国际制度的权力逻辑。28这种逻辑可归纳如下:
在这一权力逻辑下,国际制度已拥有较高自主性,且在特定问题领域中具有功能性作用,影响这一领域中行为体的认识和行为,而国家在国际制度中的不同角色为其带来了权力。基于权力的三重内涵,就“权力即资源”而言,相对自主的国际制度大都能够通过影响国家间的成本和收益分配,继而对国家产生影响。29国家在特定国际制度中的不同角色会为其带来不同的成本和收益,如美元主导的国际货币制度为美国带来特权和资源,30当前国际贸易制度被认为更有利于新兴国家的发展和财富积累,全球气候治理制度中的责任承担和成本分配,长期存在“共同责任”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两种规范的博弈等。
就“权力即能力”而言,国家在国际制度中的不同地位会为其带来不同的能力,组织决策和规则制定是其中最重要的两种。这种视角下的国际制度性权力相对易于观察和测量,是广泛使用的一种狭义制度性权力。组织决策权主要存在或来源于正式国际组织(或国际机构)的权力结构。国际机构的组织化程度最高,有较为清晰的权力构架,这种权力构架通过组织章程明确规定,并以投票权、份额、会员机制、人事安排等方式体现出来。成员国在权力结构中的地位直接体现其在机构组织决策中的权力。如前所述,这类权力最早得到国际关系学者的关注,早期关于正式国际组织的研究主要聚焦于这些机构内部的决策权分配。规则制定权是关于国际规则的形成和执行的权力。规则制定可理解为将主流的认知和规范转变成具有系统性、共识性和约束性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体系内行为体的认识和行为,从而产生权力属性。例如,在战后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演变过程中,美欧大国通过在国际金融制度中的决定性影响力,不断将其国内标准转变成了国际标准。31
就“权力即关系”而言,以资源和能力形式存在的制度性权力最终会表现为权力关系,特定的国际制度体系一旦形成,在此体系内,主要国家间的关系便得以确立。其中,占据主导或有利位置的国家,便会在这一制度体系所构建的秩序中占据更重要的地位,从而获得更多的权力。随着国际制度自主性增强,这种关系会进一步被固化,更难轻易改变。例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国家权力的相对流散,战后美国主导建立的一系列国际制度逐渐获得了较高的自主性,但是其权力结构依然延续了形成之初的基本形态,没有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不断获得自主性的国际制度实质上将特定权力关系变得更加稳固。关于制度变迁的一些观点甚至认为,只有如金融危机和战争等外部冲击才能冲破制度的路径依赖,推动制度变迁。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实力的变化,国际制度的权力结构面临巨大的调整压力,而制度路径依赖和大国权力博弈使调整变得困难,美国领导的自由主义国际秩序由此陷入危机。
上述两种权力来源逻辑并非彼此互斥,而是既存在明显的区别,也有本质上的联系。区别主要在于对国际制度自主性和权力来源的认知上。源于既有国家权力的逻辑认为国际制度的自主性弱,国际制度是依附于国家权力而存在的,国际制度性权力的本原是多样的国家权力。源于国际制度自主性的逻辑则承认较强的国际制度自主性,国际制度性权力的本原是国际制度在特定问题领域中所形成的影响力,国家通过在国际制度中的不同地位而分享这些影响力。两种逻辑都聚焦在国家权力与国际制度的关系上,对这种关系的不同理解至少可在国际制度自主性由弱到强的维度上,被归纳入同一个谱系中。这正呼应了第三章理论构建部分图3.6,其概括了国际制度自主性和国家权力自主性两个相关因素对国家间关系冲突性强弱的影响。由此可见,随着国际制度自主性的变化,两种权力来源逻辑是可以相互转化的,现实中国际制度性权力的来源更加复杂。上述两种来源的区分,仅是从理论上便于更加清晰地认识国际制度性权力的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