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制度性权力的获得
国际制度性权力不会自动取得,国家获得国际制度性权力的前提是与国际制度建立联系;源自既有国家权力和国际制度自主性的国际制度性权力,都是在国家与国际制度的不同联系中产生的权力。国际制度性权力的获得取决于国家主动与国际制度建立联系的方式和方法。在现有研究基础上,结合国际关系现实与国际制度理论,本章将国际制度性权力的获得方式归结为五类,即创建、参与、改革、退出和破坏。不同的方式为国家带来不尽相同的国际制度性权力,而这些方式的成功使用又需要差异化的国家核心能力和实施手段。
创建即国家主导新建国际制度。在国际秩序的初始阶段或变革期,创建更加常见,如战后的国际秩序重建和自由主义国际秩序危机。创建国可能完全控制所建立的国际制度,或在该国际制度中拥有较其他成员更多的权力,尤其是组织决策权和规则制定权,如美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重大决策否决权,中国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中的重大事项决策否决权。在特定国际秩序形成之际,创建核心国际制度的国家往往都是这一国际秩序的主导国。由此可见,创建是获得国际制度性权力的重要方式。
但是,这种方式的成功实施需要很强的国家核心能力,包括雄厚的国家经济实力、议程设置能力、资源动员能力、制度设计能力、外交技巧等。以议程设置能力为例,将特定问题和解决方案纳入国际议程的能力和技巧,直接影响其他国家对这些问题和解决方案的关注度和认同度,只有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和认同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才有可能成为国际共识,发展成国际制度。在战后全球金融治理体系演进中,美国正是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影响力,通过设置全球金融治理的核心议程,主导创建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巴塞尔协议》等国际制度,从而成为战后国际金融体系的霸权国。32因此,创建主要被具备这些能力的大国所采用,崛起国也尝试使用这一方式。33对中小国家而言,这种方式则并不常用。
在创建的实施过程中,相关国家可以就具体目标和责任义务达成共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建立国际制度。“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倡议背景下的区域或国际制度就是协商共建的结果,如双边合作协议、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多边金融机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多边协定。但是,在国际关系实践中,平等协商常常无法达成共识,基于此,有些国家为取得相对优势,会以利相诱,吸引其他国家一同构建新的国际制度。例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预防国际贸易冲突和经济危机的规范性目标掩饰下,美国通过与日本等国签订《广场协议》,实现维护既得利益和推动国内经济增长的目标。34此外,一些强迫性手段也可被用以创建国际制度,如凭借武力签订不平等国际条约。强迫性手段的国际合法性低,使用的频率也相对较低,且国际制度的创建往往是多种手段综合作用的结果。
参与是指未参加创建国际制度的国家学习和接受既有国际制度,寻求进入其中。鉴于国际制度对国际体系的支柱性作用,未参与主流国际制度的国家实质上游离于特定国际体系之外。参与为国家带来在国际制度中作为一般成员的基本权利,使参与国初步获得在特定领域的资源分配、规则制定、问题治理等权力。例如,只有接受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和国际贸易制度,国家才能顺利地参与国际金融和贸易活动。这恰恰解释了为何中国要成为主要国际金融组织的成员,学习和执行主要的国际金融规则,并通过长达十几年的谈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35
由此可见,参与需要国家具备的核心能力包括国际制度学习能力、外交谈判能力和国内制度调适能力等。参与意味着要遵守和执行国际制度,而执行国际制度的前提是充分理解国际制度的内容,如国际组织的宗旨、权力构架和运行方式,国际规则的具体条款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参与国还要对国内政策和制度进行调整,为国际制度的执行创造国内条件,应对国际制度的实施可能带来的国内冲击。例如,为更好地适应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积极推行市场经济改革,推进法治进程,改变传统诉讼观念等,正是强大的国内制度调适能力确保了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贸易体系中的成功。36在参与的实施过程中,主导国将国际制度视为维系权力和利益的工具,而寻求进入的国家则将参与其中视为获取国际制度性权力的重要手段,双方在进入的条件、时机和方式等方面进行磋商,因此,外交谈判的能力和技巧对参与的成功实施至关重要。例如,在恢复《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缔约国地位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过程中,正是通过专业管理干部和技术人才的培养、谈判人员的培训、相关规则的深入学习、邀请国际权威人士进行咨询、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整合、谈判代表团的优化等方式,中国不断提升谈判能力,最终才得以在涉及大量谈判议题和众多谈判对手方的长期且多轮谈判中实现目标。37
改革是参与的更高级阶段,是指国家不仅进入国际制度,还积极参与推动国际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改革会为实施国带来在特定问题领域中的更多政策话语权和利益分配权,以及在特定国际制度中的更大组织决策权和规则制定权等,如人民币进入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这一制度变化,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人民币的国际影响力。由于改革会带来权力结构和利益分配的变化,改革会遭到既得利益国的阻挠,基于此,改革需要更强的国家核心能力支持,如发起改革的议程设置能力、制定改革方案的制度设计能力、推动改革的共识凝聚和国际动员能力等。例如,主要大国提出不同的世界贸易组织改革方案,意图主导世界贸易组织的改革进程,争端解决机制和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等问题已成为核心改革议题,但由于尚无国家或国家集团具备将其改革方案纳入国际议程,并形成广泛改革共识的能力,世界贸易组织改革陷入僵局。38
国家的利益诉求和在国际制度中的角色和影响力不同,其改革国际制度的具体路径和方式存在差异。当相关国家就改革形成共识,协商合作便成为推动制度改革的常见手段。例如,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主要国家在二十国集团(G20)平台上积极协商,对全球经济制度进行改革,以应对危机和拯救世界经济,其中便包括国际金融监管规范和理念的变化,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等国际组织的扩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份额小幅调整等。如果改革只是特定国际制度中某一方的利益诉求,改革共识不易达成,国家会通过不同方式增强改革力量。霸权国拥有更强的国家实力和在国际制度中更大的影响力,通常更倾向使用强迫性手段“修正”国际制度,如利用制度内的霸权地位强行通过改革条款、按照对国际制度的解读和偏好自行其是、以退出或破坏国际制度胁迫其进行改革等。39崛起国则常采用一些推动国际制度渐进变革的手段,如引入具有类似功能的新制度倒逼国际制度改革,对旧制度的内容进行重新诠释,为旧制度增加新的内容和解释元素等。40例如,中等收入国家受国际经贸规则的限制很难实现产业升级,有强烈的制度改革诉求,因此,会通过引入新的双边或区域经贸规则等方式倒逼国际经贸规则的改革。41实力更弱的国家则更多通过依附具有相同利益诉求的大国或寻求建立“议题联盟”等方式,实现其改革国际制度的诉求。议题联盟也同样是大国凝聚改革共识和推动国际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式。42
退出是指国家主动终止在国际制度中的身份角色、权利义务和责任承诺等。参与是从制度外进入到制度内,退出则是从制度内退回到制度外,两者的逻辑相反。退出可用以规避在国际制度中的过多责任或负担。不同国际制度的有效性存在巨大差异,一些失去效用、形同虚设或被认为对本国极为不合理的国际制度,会变成国家的政治或经济负担,出于利益得失的考量,退出便成为一种选择。退出还可被用作一种威胁,用以表达不满并谋求变革,其与改革常结合在一起。例如,美国特朗普政府威胁退出世界贸易组织、北大西洋公约组织(NATO)和《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等,以逼迫其改革。退出威胁的效用取决于实施国的实力和威胁可信度。只有当国家在特定国际制度中具有较大影响力,且威胁较为可信时,这种方式才可能发挥作用。此外,大国的退出还可影响特定国际制度的功能,降低这一国际制度和相关主导国家的国际合法性,从而增加实施国的相对制度性权力。
退出的实施既可能是单边的,也可能是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协商。美国特朗普政府退出了《中导条约》《京都议定书》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多个国际协定和国际组织,采用的便是单边的方式。在美国退出《开放天空条约》后,俄罗斯认为其国家安全受到威胁,也宣布单方面退出这一条约。采用单边方式的退出需要国家有抵抗国际压力的强大实力、摆脱制度依赖的国家政策独立性,以及应对国际制度变化的国内政策调整能力等。国家还可依据已有的退出机制,或者与相关国家进行协商,退出特定国际制度。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和《巴黎气候变化协定》等国际制度设有退出条款,国家可以遵照程序退出,英国正是按照《欧盟条约》第50条完成了退出欧盟的谈判。对于没有退出机制的国际制度,国家可以就退出时间、退出程序、责任义务分担等进行协商,提升退出行为的国际合法性。43这种方式需要国家有较好的规则运用能力和外交技巧等,冲突性相对更小。
破坏是使特定制度无法正常运转,从而影响与该制度密切相关的国家。比较而言,退出更大程度上是一种增加绝对收益或减少绝对收益损失的方式,而破坏则是一种增加相对收益的方式。破坏包括两种具体情形。一是运用国家在特定国际制度中的地位和影响力,阻碍国际制度功能的正常运行或改革的推进。例如,美国长期以来阻挠任何有违其利益和权力的国际制度改革,其中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安理会、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BIS)的改革等,44美国违背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对伊拉克发动战争,特朗普政府违背国际贸易规则挑起中美贸易摩擦。二是对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主导建立的国际制度进行抵制,试图阻碍这些制度的创建或发展。例如,日本成立亚洲货币基金组织的提议遭到了美国的强烈批评和反对,最终流产。45在自由主义国际秩序危机的背景下,中国创建国际制度的行为遭到了美国等国家的抵制,美国和日本拒绝加入亚投行。
这两种情形都是通过减少目标国的制度性权力,增加实施国的相对收益和权力,但第一种情形需要实施国在特定制度内具有较大影响力,而第二种情形则需要实施国在特定问题领域或更广义的国际体系中具有较大影响力。两种情形通常都使用消极的实施手段。例如,美国阻碍相关国际制度功能运行和改革推进的手段包括使用否决权、影响核心官员的选任、通过美籍国际组织高级官员妨碍改革议题进入议程、减少会费或其他资助、不履行约定义务、瘫痪组织职能、绕开既有规则进行“长臂管辖”等,46而对新兴国家主导创建国际制度的抵制多采用拒绝参与、禁止盟友加入、国际舆论打压、制裁等手段。这两种情形分别会激发制度内和制度间的竞争。阻碍国际制度的运行或改革与谋求改革是一体两面的关系,谋求改革者和既得利益者会在特定国际制度内展开博弈和竞争,国际制度的合法性和影响力由此受损,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合法性危机,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的失败。47抵制其他国际制度的发展与创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新兴国家通过创建制度提升其国际制度性权力,而传统大国为维护既有权力和既得利益,会对这些制度创建的行为进行抵制和打压,国家间关系的竞争性和国际体系的冲突性会由此增强。
上述五种主要方式并非彼此完全独立,而是密切联系,互为手段,协同作用。如创建可能是出于对国际制度改革的不满,改革是参与的延续和发展,退出既被用作推动改革的威胁手段,也可用以进行制度破坏,而破坏可能是对既有制度改革的阻挠,或对他国制度创建的反击等。不同方式的选择和实施受国际环境和国家能力的影响,而不同国家对各种方式的综合作用则形成了特定的国际制度性权力结构。
概括而言,在日趋制度化的国际体系中,国际制度性权力是大国创建、维系或改革国际秩序的重要力量,是国际权力结构的核心内涵,是大国关系的主要内容,也是一国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提升的关键。对国际制度性权力的理论辨析,为相关问题的深入探究奠定了基础。从国际层面而言,在国际秩序变革的时代背景下,国际制度性权力结构正在发生变化,国际体系的稳定面临挑战。基于国际制度性权力的概念,对主要国家的国际制度性权力观和具体策略进行剖析,有助于探寻国际秩序的和平演进之道。48从中国的视角而言,在国际制度性权力的培育过程中,中国经历了从最初的“另起炉灶”和“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即退出)到积极的参与,再到推动主要国际制度的改革和尝试创建国际制度的多重实践(第八章将详细剖析中国的国际制度策略)。这些实践显示,中国已初步探索出了提升国际制度性权力的方式,但这些方式需要根据国家实力和国际制度自主性的变化而相机调整,且在运用不同方式持续增强国际制度性权力时,相应的国家能力仍显不足,诸如国际议程设置、国际规范塑造、国际制度设计、国际话语传播等都是亟待提升的重要能力。此外,全面认知主要大国的国际制度性权力观和具体政策实践,有利于中国作出合理的政策应对,保障其持续发展,为国际秩序的和平演进提出中国方案和贡献中国智慧。
注释
1. Michael Barnett and Raymond Duvall, “Power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9, No.1, 2005, p.41.
2. [美]斯蒂芬·克拉斯纳主编:《国际机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Andreas Hasenclever, Peter Mayer and Volker Rittberger, 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gim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p.84—86。
3. Robert O. Keohane, After Hegemony: 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the World Political Econom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4, p.85.
4.李巍:《国际秩序转型与现实制度主义理论的生成》,《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第31—59页;J. Samuel Barkin and Patricia A. Weitsman, “Realist Institutionalism and the Institutional Mechanisms of Power Politics,” in Anders Wivel and T. V. Paul eds.,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Power Politics: Bridging the Divide, Washington, D.C.: 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 2019, pp.23—39。
5. Michael Barnett and Raymond Duvall, “Power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9, No.1, 2005, pp.39—75;[德]桑德拉·希普:《全球金融中的中国:国内金融抑制与国际金融权力》,辛平、罗文静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6页。
6.如刘玮:《崛起国创建国际制度的策略》,《世界经济与政治》2017年第9期,第84—106页;陈拯:《霸权国修正国际制度的策略选择》,《国际政治科学》2021年第3期,第33—67页;朱杰进:《崛起国改革国际制度的路径选择》,《世界经济与政治》2020年第6期,第75—105页;伍俐斌:《论美国退出国际组织和条约的合法性问题》,《世界经济与政治》2018年第11期,第59—79页;任琳:《“退出外交”与全球治理秩序:一种制度现实主义的分析》,《国际政治科学》2019年第1期,第84—115页。
7.如王明国:《从制度竞争到制度脱钩:中美国际制度互动的演进逻辑》,《世界经济与政治》2020年第10期,第72—101页;李巍、罗仪馥:《从规则到秩序:国际制度竞争的逻辑》,《世界经济与政治》2019年第4期,第28—57页;汪海宝、贺凯:《国际秩序转型期的中美制度竞争:基于制度制衡理论的分析》,《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2019年第3期,第56—81页。
8.例如:2015年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强调:“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参见新华网:《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2015年10月29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5-10/29/c_1116983078.htm,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月20日;Michael Barnett and Raymond Duvall, “Power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9, No.1, 2005, pp.39—75;张发林:《国际金融权力:理论框架与中国策略》,《当代亚太》2020年第6期,第124—152页。
9. 参见Susan Strange, “Cave! Hic Dragones: A Critique of Regime Analysi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36, No.2, 1982, pp.479—496; John J. Mearsheimer, “The False Promise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19, No.3, 1994—1995, pp.5—49;张乾友:《从权力改变处境的功能区分权力的不同类型》,《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第101—109页;任琳:《多维度权力与网络安全治理》,《世界经济与政治》2013年第10期,第38—57页;高奇琦:《制度性话语权与指数评估学》,《探索》2016年第1期,第145—148页;丁韶彬:《国际政治中弱者的权力》,《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第87—96页;门洪华:《“一带一路”规则制定权的战略思考》,《世界经济与政治》2018年第7期,第19—40页;陈伟光、王燕:《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一个基本的理论分析框架》,《社会科学》2016年第10期,第16—27页;罗杭、杨黎泽:《国际组织中的权力均衡与决策效率:以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和应急储备安排为例》,《世界经济与政治》2019年第2期,第123—154页。此外,目前关于获得策略的研究多集中在“建制”“改制”和“退出”。如李巍、罗仪馥:《从规则到秩序:国际制度竞争的逻辑》,《世界经济与政治》2019年第4期,第28—57页;任琳:《“退出外交”与全球治理秩序:一种制度现实主义的分析》,《国际政治科学》2019年第1期,第84—115页。
10.如第二章提及的,“International Regime”的中文翻译存在分歧,如“国际机制”“国际制度”“国际规则”“国际规制”等,较为常用的是“国际机制”和“国际体制”。就中文原意而言,这两个词都无法准确表达“International Regime”。“机制”更加强调构成整体的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体制”原本指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制度。就概念内涵而言,国际关系学中使用的“International Regime”多指偏观念层面的规范或规则。由于缺乏更精确的翻译,且比较国际机制和国际体制的原本含义,本书统一使用“国际体制”。另参见任东来:《对国际体制和国际制度的理解和翻译》,《国际问题研究》2000年第6期,第49—54页。
11. Stephen D. Krasner, “Structural Causes and Regime Consequences: Regimes as Intervening Variabl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36, No.2, 1982, p.186.
12. Robert O. Keohan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 Essay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Boulder: Westview, 1989, pp.3—4; John Duffield, “What Ar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 Vol.9, No.1, 2007, p.13; Lisa L. Martin and Beth A. Simmons, “Theories and Empirical Studies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2, No.4, 1998, pp.729—757; Friedrich Kratochwil and John G. Ruggi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A State of the Art on an Art of the Stat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40, No.4, 1986, pp.753—775.
13.陈伟光、王燕等:《全球经济治理与制度性话语权》,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5—26页。
14.朱光胜、刘胜湘:《权力与制度的张力:美国国际制度策略的选择逻辑》,《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21年第2期,第76页。
15.参见[英]苏珊·斯特兰奇:《权力流散:世界经济中的国家与非国家权威》,肖宏宇、耿协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美]汉斯·摩根索:《国家间政治:权力斗争与和平》,第56页;张发林:《国际金融权力:理论框架与中国策略》,《当代亚太》2020年第6期,第127页。
16. Tony Porter, “Private Authority, Technical Authority, and the Globalization of Accounting Standards,” Business and Politics, Vol.7, No.3, 2005, pp.1—30.
17.王正毅:《全球治理的政治逻辑及其挑战》,《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3期,第5—8页;田野、卢玫:《全球经济治理的国家性:延续还是变革》,《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3期,第42页。(https://www.daowen.com)
18.陈正良、周婕、李包庚:《国际话语权本质析论》,《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7期,第78—83页。
19. Anders Wivel and T. V. Paul, “Exploring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Power Politics,” in Anders Wivel and T. V. Paul eds.,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Power Politics: Bridging the Divide, Washington, D.C.: 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 2019, p.13; [加拿大]诺林·里普斯曼、[美]杰弗里·托利弗、[美]斯蒂芬·洛贝尔:《新古典现实主义国际政治理论》,第58—59页。
20. Michael Barnett and Raymond Duvall, “Power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9, No.1, 2005, p.51.
21. David A. Baldwin, “Power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Walter Carlsnaes, Thomas Risse and Beth A. Simmons eds., 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second edition), Los Angeles et al.: Sage Publications, 2013, pp.273—297;陈志敏、常璐璐:《权力的资源与运用:兼论中国外交的权力战略》,《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年第7期,第9页。
22. [美]汉斯·摩根索:《国家间政治:权力斗争与和平》,徐昕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8—188页。再如,吉尔平在《世界政治中的战争与变革》中明确将权力定义为“国家的军事、经济和科技实力”。参见[美]罗伯特·吉尔平:《世界政治中的战争与变革》,宋新宁、杜建平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11页。
23.唐世平:《国际秩序变迁与中国的选项》,《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第187—203页。
24.刘玮:《崛起国创建国际制度的策略》,《世界经济与政治》2017年第9期,第84—106页。
25. [美]斯蒂芬·克拉斯纳主编:《国际机制》,第359—361页。
26. John Duffield, “What Ar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 Vol.9, No.1, 2007, p.15.
27.丁韶彬:《国际政治中弱者的权力》,《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第87—96页。
28.罗杭、杨黎泽:《国际组织中的权力均衡与决策效率:以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和应急储备安排为例》,《世界经济与政治》2019年第2期,第123—154页。
29. Vinod K. Aggarwal, “Reconciling Multiple Institutions: Bargaining, Linkages, and Nesting,” in Vinod K. Aggarwal ed., Institutional Designs for a Complex World, Ithaca and London: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8, p.11.
30. Benjamin J. Cohen, “The Benefits and Costs of an International Currency: Getting the Calculus Right,” Open Economies Review, Vol.23, No.1, 2012, pp.13—31.
31.钟震等:《国际金融监管规则演变的逻辑演绎及我国应对之策》,《宏观经济研究》2017年第1期,第31—41页。
32.张发林:《全球金融治理议程设置与中国国际话语权》,《世界经济与政治》2020年第6期,第106—131页;Thomas Oatley and Robert Nabors, “Redistributive Cooperation: Market Failure, Wealth Transfers, and the Basle Accor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2, No.1, 1998, p.36。
33. 刘玮:《崛起国创建国际制度的策略》,《世界经济与政治》2017年第9期,第84—106页。
34. [日]船桥洋一:《管理美元:广场协议和人民币的天命》,于杰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第14页。
35.张发林:《全球金融治理体系的演进:美国霸权与中国方案》,《国际政治研究》2018年第4期,第9—36页。
36.鲁楠、高鸿钧:《中国与WTO:全球化视野的回顾与展望》,《清华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第5—17页。
37.王毅:《世纪谈判:在复关/入世谈判的日子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
38.刘玮、徐秀军:《发达成员在世界贸易组织改革中的议程设置分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9年第2期,第164—172页。
39.陈拯:《霸权国修正国际制度的策略选择》,《国际政治科学》2021年第3期,第33—67页。
40.朱杰进:《崛起国改革国际制度的路径选择》,《世界经济与政治》2020年第6期,第75—105页。
41.郑宇:《中等收入国家的国际制度“陷阱”》,《世界经济与政治》2016年第7期,第131—155页。
42.王存刚:《议题联盟:新兴大国参与全球治理的新方式》,《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3月11日第712期。
43. 伍俐斌:《论美国退出国际组织和条约的合法性问题》,《世界经济与政治》2018年第11期,第59—79页。
44.李巍:《中美金融外交中的国际制度竞争》,《世界经济与政治》2016年第4期,第112—138页。
45.余永定:《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化尝试:〈亚洲货币基金〉和亚洲经济合作》,《国际贸易》1999年第8期,第17—19页。
46.周方银、何佩珊:《国际规则的弱化:特朗普政府如何改变国际规则》,《当代亚太》2020年第2期,第4—39页。
47.徐秀军:《新兴经济体与全球经济治理结构转型》,《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年第10期,第49—79页。
48. T. V. Paul, “Recasting Statecraft: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Strategies of Peaceful Change,”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Vol.61, No.1, 2017, pp.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