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约束的国家主义

无约束的国家主义

1903年,梁氏发表了伯伦知理的简洁译本,标志着他完全转向了国家主义。 (110) 梁启超随后宣扬了有机国家的学说,将国家的本质定义为强制,甚至看到了“专制”在中国改革中的作用。他认为中国的主要问题不是专制,而是缺乏团结。这是因为他显然将集体置于个人之上。“主权”在于国家本身,因此具有先验特征。伯伦知理的著作满足了他对启蒙状态的新需求。梁氏不再相信民主保证了民族团结与力量。因此在引入伯伦知理的观点时,梁氏辩称,卢梭的社会契约存在3个问题。第一,它使公民有权脱离国家,但如果人们可以离开,那就是自愿团体,而不是国家。换句话说,卢梭未能区分社会与国民。 (111) 第二,卢梭呼吁平等。但实际上,每个国家都由少数人统治。第三,尽管卢梭本人承认不可能所有人达成一致,但社会契约并不允许多数人统治。 (112) 卢梭的理论也许已经满足了欧洲的需求,但是今天的中国需要有机的统一和强制性秩序:自由与平等是次要的。 (113) 中国人基本上还是部落的,要先变成国民。

梁启超认为“国民”是国家定义的身份。他看到伯伦知理坚持民族与人民之间的区别,这使他反对革命者的民族主义。公民身份来自国家。这说明了国家要被定义为有机意义上的“人格”,或是依法确定的“法团”。 (114) 主权仅在于国家,绝不在于民族。主权既不能掌握在君主或任何其他国家元首中,也不能掌握在社会中。梁氏在不同语境下使用与杨廷栋相同的话语时得出的结论是,按照宪法规定,主权完全是公权,而不是私权。 (115)

但是对梁启超而言,最关键的是有机国家的概念。也就是说,国家不仅仅是一个偶然的民众集合,甚至不仅仅是一个政府;它是一个具有自己的意志和行动的人为构造的实体。就像人一样,国家将精神和形式联系在一起;政府的不同部分通过四肢和器官发挥作用,共同作用形成一个整体。因而国家不是机器,它成长的能力和对外部刺激的反应都不是一成不变的。 (116) 但是作为一个有机体,国家的强大取决于其最弱的一项。由于身体需要强大的四肢、器官、肌肉和血液,故而国家也需要一个受过良好教育、有进取心和勇气的人。

至于国家目标,伯伦知理指出了两种相反的观点,梁启超认为这部分是正确的。如果国家的目标在于国家本身,那么国家就是人民的主人,人民必须为此牺牲自己的利益。(想想罗马。)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国家的目标在于其国民,那么它就仅仅是促进个人利益的工具。(想想近代条顿人。)一般而言,两者应该没有冲突:人民的幸福与国家的发展相辅相成,当人民智慧的时候,国家就文明了;当人民勇敢的时候,国家就强大了。但是,有时国家的两个目标可能会发生冲突。 (117) 在那种情况下,最终国家是首要的,它可以牺牲人民的财产和生命来拯救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必须公正行事:它不得滥用职权,而若国家违反了准则,人民有权反对国家来保护自身的自由。 (118)

梁启超在其《新民说》中回顾了第一个国家的出现,揭示随着部落社会的发展和类似政府的形成,产生了国家的意识,进而导致了完整国家的形成。 (119) 他得出的结论是,这是一个来自古代中国谚语的振奋人心的形象:国家是我们的父母——我们倚赖我们的父母得以生存。 (120) “国家意识”包括国家与个人、朝廷、外国人、世界的关系。国家意识的第一个因素是个人,它取决于人类在劳动分工中的团结合作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没有真正的选择:生存的唯一途径是设计互惠互利的机构。认识到个人依赖于团体后,个人做好了使团体受益的准备。 (121) 第二,据梁启超所说,朝廷就像公司的管理层:朝廷不应将自己与公司混淆(正如路易十四宣称的“我是国家”),但公司仍然需要被管理。纵观梁启超的隐喻,他的观点仅仅是,只要朝廷是国家的合法代表,朝廷就充满爱国主义。 (122) 但这也意味着忠诚(忠)最终归国家所有,而不是统治者所有。 (123) 第三,外国人的概念对任何国家概念都至关重要,因为认同感只是相对于他人形成的。 (124) 第四,也是最后一点,梁启超将国家的现实与世界和谐的神话作了对比。国家之所以存在,正是因为世界是由促进了进步的团体之间的斗争组成的。国家同时是团体的最大形式和斗争的最高点。对世界和谐的乌托邦式的看法削弱了国家(梁氏在这里既在攻击传统的儒家普遍主义,也在抨击无政府主义的自愿合作)。 (125)

在他的有关“权利”以及《新民说》的系列文章中,梁启超头脑冷静,并拒绝带有自然赋予的权利理论。相反,他将权利理解为固有的人权和道德,因而在社会领域发挥作用。 (126) 关键是,权利也与国家密不可分:“将部分权利聚集在一起,就构成了整体的权利,而当个人的权利意识被融合在一起时,它就变成了国家的权利意识。如果我们想要要建立这种意识,我们必须从个人开始。” (127) 因此,公民由个人集体组成,故而国家权力(或国家权利、国权)是个人权利的融合。 (128) 一个国家只能与其人民一样强大——人民的权利决定了国家权力。

梁启超一方面惧怕中国的个人主义和宗派主义,另一方面又惧怕跨国世界主义,而这并非1903年才有的。他的分离国家和统治者的理念之前也已存在。然而在1903年,梁启超对中国知识分子传统的态度更为强硬。中国人曾经历过类似欧洲民族斗争的事情——但是在两千年前的战国时期。面对混乱,孔子和孟子曾试图寻求回到一位君王、同一世界秩序与大和平的世界。在梁氏看来,这些信念是一种矫枉过正。后来的王朝统治者能够使用这种“学者的理论”来使他们的统治合法化。人民认为皇帝不是他们的代表,而是上天的代表。 (129) 甚至在不团结的时候,中国人也会转向乡村和家庭,而不是国家:结果是今天有4亿个“小国家”。 (130) 中国要想延续,所需要的无非是改变观念。

对梁启超而言,“自由”是一个既适用于个人团体也适用于集体团体的概念。正如汪晖指出的,梁启超对自由的准确解释取决于他对政治局势的理解,梁启超认识到,欧洲和中国的不同情况意味着“自由”将履行不同的历史任务。 (131) 我们可以说梁氏的自由是由其职能来定义的。梁氏并没有轻视个人权利,但他强调了现在所谓的积极自由,特别是基于所有公民平等的政治参与权。能做到这一点的只有国家。

总体而言,梁启超主张建立强大的国家,但反对专制统治。他确实在1905年发表了一篇文章提倡“开明专制”,把国家的本质视为强制性的(强治)。 (132) 尽管从同等现实的角度来看,所有权力在实践中都是有限的,但无论制度或法律框架如何,强制都是所有统治中固有的。 (133) 强制是必要的,因为需要对两种斗争做出回应:梁启超先前强调的国家之间的斗争和他现在开始担心的国家内部的斗争。强制性规则可以保持团体内部的团结;社会和谐不是天然的,这是从老子、庄子和卢梭一步步发展而来的。换句话说,社会不是先于国家而是依靠国家。作为对钱伯斯兄弟的回应,梁启超说国家标志着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不平等,但是如果没有国家,社会中会产生更大的不平等。国家的职能是保护弱者和协调冲突。它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恰恰是因为它高于社会。 (134)

梁启超对“专制主义”的呼吁,可以理解为他对革命思想传播日益增长的反应,但这也是他在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启发下对建国的探索。但是梁启超并没有在寻找一个专制的东西,而只是注意到国家固有的专制性质。他说,在共和国的情况下,大众主权是可以接受的,但实际上人民是在代表国家行使主权,“最高主权”仍在国家。 (135) 换句话说,梁启超认识到专制国家和非专制国家在运行方式上的真正区别。 (136) 但是所有国家都会聚焦权力。

同时,梁氏说,只要国家是法人,就不应将其视为真正的专制政府。 (137) 作为有机法人,国家与所有团体一样,拥有自己的性质和人格。国家超越了统治者(君主)和人民作为一个整体(一体)。它代表了人类的最高成就。梁氏的观点是,尽管国家的权力是无限的,但作为自然人的国家统治者的权力仍然受到国家的限制。梁启超以日本作为立宪国家的例子,其中“国家的统治权”本身是无限的,但作为私人的统治者只有有限的权力。专制国家和非专制国家都具有同样的强制性法治本质:“在部分人民自由的形式限制中行使权力”。问题是,当统治者完全垄断国家统治的所有机构并使自己与人民完全疏远时,就会对专制国家造成伤害; (138) 或者当统治者并不具备完整权力却任意行事的时候。这就是梁启超提到清代中国“不完全专制”的情况。就是说,中国拥有两种体制最差的部分,这是一个拥有专制主义所有缺陷的政府,缺乏任何要做成事情所需的实力。 (139)

梁氏讨论的民主改革,读者可能会认同,这将有助于建立合法性和其他改革。但这不是梁氏想要达成的,至少并非马上要达到的。相反,中国需要一个强大的政府,能够团结人民并作出令人信服的牺牲。当然,它应该鼓励适度的内部竞争,但这也需要强大的政府在其公民之间进行调解。那么,中国所需要的就是专制。但这必须是完全脱离统治者个人意愿的专制。应当牺牲个人自由,但这仅是为了国家的生存。 (140) 国家机关已经发挥作用,可以迅速采取行动,造福国家和人民。 (141) 梁氏对专制主义的支持并非没有条件。他看到了危险。但是考虑到中国的政治现实,特别是中国面临的外部威胁,他认为,需要一个良好的专制政府或“开明的专制主义”,以建立一个能够适应与生存的强大国家。 (142)

梁氏认为,政治权力要统一(政权之域趋于一)。诚然,宪政制度本质上是非专制的,并且是专门设计用来打破传统君主权力的。但是,即使在立宪制国家中,权力也往往集中在议会行政部门或政党领导人中的少数领导人手中。 (143) 梁启超的开明专制理论与先前的中外思想家都不同。 (144) 在古代中国的政治思想中,法制主义最接近西方国家权力的神圣性概念(国权神圣论)。梁氏发现,法家强调单一统治者的集中控制的重要性就像欧洲国家的近代国家理论一样。梁启超转向西方传统时,发现了从亚里士多德开始,经由霍布斯发展,到马基雅维利的开明专制,成为近代国家主义的基础。 (145) 用梁启超的话说,16世纪的法国君主制主义者让·博丹(Jean Bodin)教导说:“君主(主权者)是统治人民的最高权力,不能受到法律的限制。这种权力对于一个独立国家是必不可少的;这种权力的存在恰恰是国家独立的象征(国民之独立)。”此外,博丹所说的主权仅在于统治者(君主)。因此,博丹宣称“统治者是法律的主人”。梁氏认为,博丹与马基雅维利的唯一区别在于他坚持保留统治者的道德责任。梁氏然后转回霍布斯,并认可他有关开明的专制权应该拥有绝对权力的正式逻辑。 (146) 梁氏现在认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是一种权衡。个人牺牲了一些自身自由,将其交给统治者,而统治者以保障秩序作为回报。但是秩序从来都不是梁启超的最终目标,他在对德国哲学家克里斯蒂安·沃尔夫(Christian Wolff,1679—1754)的赞扬中再次重申了儒家的个人主义。沃尔夫的理论与梁启超相比更为先进,因为它强调了国家在促进个人发展中的作用。每个人都有发展自己身心的责任,并不能干涉他人的发展。对梁启超而言,这又将自由带回到了平衡,即便是在积极自由(自我发展)和消极义务(反对阻碍他人的发展)的意义上。

在我看来,梁氏并不完全将国家视为道德和政治的组织, (147) 而是作为一种“分组”——运用他早期的今文经话语——它超越了道德,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超越了政治。道德在不同的层面上运作。1910年,由于清政府不情愿地准备与省议会和国民议会进行宪法过渡,梁启超再次转向对国家的思考。 (148) 梁氏宣称,如果不先了解国家,就无法理解宪政。但是国家很复杂,不仅仅是领土、人民和统治者。 (149) 第一,国家不仅仅是领土。这片土地自世界之初就存在,但“中国”或国家不存在。各国领土也同样都在改变。第二,国家不仅仅是人民。欧洲国家对国家的古老观念是“由大量人民组成的”,这是错误的,因为它将国家变成了仅是个人的集合。 (150) 而就像将对象堆积在一起并不能形成一个新的整体对象一样,聚集人还远远不够。第三,皇帝不代表国家。如果皇帝能代表国家,那么共和国就不会算作国家,这显然是荒谬的。此外,这意味着每次皇帝死后,国家就不再存在,但这也是荒谬的。梁氏进一步更彻底地指出,至少在中国,国家在朝代灭亡以及皇帝个人死亡之后幸存下来。他没有明确说明中国的起源,但指出存在“同一个国家”已有两千年了。总之,领土、人民和某些最高机关都是一个国家所必需的,但不足以构成一个国家。

那么,是什么构成一个国家呢?它是“基于一定领土上的强制组织的人民团体”。 (151) 因此,首先,领土是必要的;它必须是相当稳定的领土;游牧民族根据定义无法建立国家。其次,人民也是必要的,但他们不必受血统的束缚。只要他们在一起居住在一个领土上,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讲共享其命运的自然群体便可以称为人民(或国民)。再次,必须有强制力(权力),这是梁启超从他先前的“专制主义”思想中提出来的。由于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需要一种只能通过命令和服从才能提供的秩序。“权力”的定义是人们只能选择服从。在国家的情况下,权力称为“统治权”(或主权)。没有这种统治力,就没有国家。相反,只有国家才能拥有这种统治力。代表自己行事的个人永远不会拥有它,但是当他们充当国家机关的代理人时,可以行使强制性权力。最后,国家必须拥有一个统一的团体。 (152) 梁氏在这里重申了国家的有机理论。

对国家的这种看法再次使梁启超在国体和政体之间进行了区分。现在,根据梁启超的说法,国体是指国家的最高机构,通常根据君主制、贵族制或民主制的政治制度来定义。但是今天,贵族制度实际上已经消失了,因此只有君主制和民主制存在。梁氏再次强调,仅仅知道一个国家是君主制还是民主制,并不能告诉人们权力实际上是如何运作的。 (153) 从这个意义上讲,政体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最重要的是国家机构是以专制还是宪政的方式运作。问题不在于是否存在成文宪法或是议会,而是实际上国家行政机关是否对彼此的权力进行某种形式的检查。自由派的梁启超是回来了,还是没有呢?

· · ·

1898年戊戌政变之后,蔡元培(1868—1940)不仅朝着民主方向迈进,而且还使国家完全世俗化:

国家就像一个公司。人民是股东,皇帝是经理。贵族和官员均由经理任命以协助他。股东提供资金来运营公司,而管理人员的费用和薪水全部来自这些资金。但是自秦汉以来,管理者每天都在为自己窃取资金,诱骗股东支持他们,并完全出于自己的目的将公司全部没收。 (154)

蔡元培在清廷担任过翰林。他同情改革,但与康、梁这样的激进分子保持距离。正如一篇蔡元培的传记所揭示的,这种对国家的看法可能反映了蔡氏的商人背景。 (155) 蔡元培惊人的世俗形象显然值得一提。正如我们在上面看到的,梁启超也将国家与一家公司进行了比较:朝廷就像管理层,皇帝则担任其董事。 (156) 但是,梁启超虽然批评独裁统治,却并未从股东的角度进行类比,他将代表国家的责任放在了朝廷身上。蔡氏开始着眼于人民,而梁氏着眼于管理。总而言之,在“保守主义转折”之前,梁启超对民主表示怀疑,至少对中国人民目前的实践能力持怀疑态度。但更重要的是,他结合了社会达尔文主义和国家有机理论,将国家置于社会和个人之上。国家有自己的宗旨,不能沦为包括皇帝在内的任何人的私人利益。国家是超然的人(不是机器), (157) 它们很脆弱,必须保护它们免受自己的人民和外界威胁的侵害。国家需要有能力的公民,作为回报,国家养育和保护其公民。特定公民和国家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梁启超对革命、民主和革命者持怀疑态度,他认为革命、民主和革命者还不够成熟并无知。然而,虽然革命者对中国发展民主更加乐观,但他们也认同梁启超关于国家性质的基本假设。

1911年的辛亥革命将开启几十年风风雨雨的国家建设尝试,所有这些尝试都认为国家是超然的,并且对私人利益是不可归还的。对专制主义的称赞,无论多么“开明”的专制主义,梁启超都觉得奇怪,他很快就做出了另一个著名的思想转变,回到宪政阵营。革命真正发生后,他甚至支持共和主义。但是他所描述的那种超然的国家具有广泛的吸引力。也许革命者走了一条通往同一目的地的道路。后面的章节将描述革命者对国家的看法。不过,下一章先考查立宪主义的敌人以及他们害怕政治变革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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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史文、许敏:《晚清时期对国家起源的思考和诠释》,《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6年第1期,第56—61页。

(3) [美]惠顿:《万国公法》。我也查阅了英文版,Wheaton,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关于背景,参见林学忠:《从万国公法到公法外交》,第1章;田涛:《国际法输入与晚清中国》,第2章。

(4) Spence(史景迁), To Change China, pp.130-140.

(5) 90

(6) [美]惠顿:《万国公法》,第24—25页。Wheaton,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pp.29-30.

(7) [美]惠顿:《万国公法》,第29页;我从中文回译。惠顿的原文有:“任何政治社会的成员对上级权威的习惯性服从必须曾经存在过,才能构成一个主权国家”——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pp.33-34。这是一个罕见的例子,本来的意思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

(8) 91

(9) [美]惠顿:《万国公法》,第27页。Wheaton,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p.31.

(10) [美]惠顿:《万国公法》,第27—28页。Wheaton,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pp.31-32.

(11) [美]惠顿:《万国公法》,第28页。Wheaton,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p.32.再次,惠顿的表述是有契约论意味的。

(12) [美]惠顿:《万国公法》,第37—38页。Wheaton,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p.53.

(13) 92

(14) [美]惠顿:《万国公法》,第14页。Wheaton,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p.14.

(15) 关于在中国的英国人,尤其是1860年至1901年间的在华英国人,参见Hevia(何伟亚), English Lessons。经典的研究是Immanuel C. Y. Hsü(徐中约), China's Entry into the Family of Nations。

(16) 继弗莱彻(Fletcher)的《清朝在蒙古、新疆和西藏统治的全盛时期》(“The Heyday of the Ch'ing Order in Mongolia, Sinkiang and Tibet”)之后,费正清的《伟大的中国革命》(The Great Chinese Revolution, pp.87-95)简洁地进行了描述;另见Dong Wang(王栋), China's Unequal Treaties, pp.11-12, and chap.1。

(17) Horowitz(霍格维茨), “International Law and State Transformation in China, Siam, and the Ottoman Empire during the Nineteenth Century”;田涛:《国际法输入与晚清中国》;田涛:《19世纪下半期中国知识界的国际法观念》,《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2期,第102—135页;施建兴:《国际法的输入与中国近代国家主权观念的发轫》,《南平师专学报》2003年第1期,第46—50页。第二次鸦片战争在大规模的太平天国起义(1850—1864)期间爆发,几乎摧毁了清朝。第二次鸦片战争在清朝皇室不光彩地逃离北京,英法联军烧毁了圆明园后结束。

(18) Dong Wang, China's Unequal Treaties, pp.19-24.

(19) 93

(20) Xiaoming Zhang and Chunfeng Xu, “The Late Qing Dynasty Diplomatic Transformation”; Shogo Suzuki(铃木胜吾), “China's Perceptions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21) 最早的制度改革者是沿海地区缺乏应试资格的边缘文人。Cohen(柯文), Between Tradition and Modernity.

(22) 郑观应:《论公法》,《郑观应集》第1册,第65—68页。

(23) 郑观应:《公法》,《郑观应集》第1册,第387—389页。

(24) Lauren Benton(劳伦·本顿), Law and Colonial Cultures, p.3.

(25) 94

(26) Hevia, English Lessons, p.57.英国禁止中国人使用他们认为有辱人格的某些术语,更重要的是,他们利用对获取的中国文件的了解作为谈判工具,并展示了清朝官员的仇外心理。清朝因此“在与西方列强打交道时失去了对自己话语世界的控制”,“实际上‘祛魅’并丧失了权威”(pp.59-60)。也参见Lydia H. Liu(刘禾), The Clash of Empires。

(27) Hevia, English Lessons, pp.69-70, 145-153. Lydia H. Liu, Clash of Empires, chap.4.

(28) 95

(29) 任何考虑跨文化政治理论的核心都是翻译的问题和机会。跨文化对话不仅始终处于特定的权力关系中,而且存在无可比性的问题。一个很好的介绍是Howland,“The Predicament of Ideas in Culture”。我的方法与何伟亚及刘禾的不同之处在于我忽略了西方人学习汉语的公认重要过程,而更重要地强调了中国人的“需求侧”。

(30) 国家和“state”都不能声称具有稳定的含义(英文“state”在词源上源自拉丁语 status);这两个术语都带有历史包袱。国家的含义范围已由几十年来的中文用法确定。我相信近代欧洲的“国家”概念与19世纪中国学者通过儒家合法统治概念所获得的概念大致相似。两者都区分了国家机关和统治者的私人利益。例如,清朝的法律和官僚实践清楚地区分了国家的收入和皇室的收入,这种做法自汉代就开始了。紫禁城的建筑将皇室的内院和官僚体系的外院分隔开来。在本章中,当我引用中国的“state”用法时,我是在翻译国家,有时是国;但我并不总是用这些术语来指代“state”,会根据上下文语境进行调整。篇幅所限,无法进一步讨论翻译问题;它们既重要又复杂,但次于弄清楚中国思想家如何实际使用各种术语。

(31) [英]傅兰雅口译,应祖锡笔述:《佐治刍言》。Chambers and Chambers, Political Economy for Use in Schools and for Private Instruction.钱伯斯兄弟或多或少地互换使用了“国家”“民族”和“政府”这些术语。傅兰雅的翻译也很自由。19世纪80年代的中国读者比19世纪60年代的读者可能发现惠顿定律更容易理解钱伯斯的政治经济学,原因有几个:其中一个,钱伯斯兄弟讲述了一个故事,而惠顿则分析了术语。

(32) 孙青:《晚清之“西政”东渐及本土回应》,第4章。

(33) 96

(34) Trescott(特雷斯科特), “Scottish Political Economy Comes to the Far East”.

(35) [英]傅兰雅口译,应祖锡笔述:《佐治刍言》,第27—28页。Chambers and Chambers, Political Economy for Use in Schools and for Private Instruction, pp.20-21.

(36) [英]傅兰雅口译,应祖锡笔述:《佐治刍言》,第28页。Chambers and Chambers, Political Economy for Use in Schools and for Private Instruction, pp.21-22.

(37) [英]傅兰雅口译,应祖锡笔述:《佐治刍言》,第23页。Chambers and Chambers, Political Economy for Use in Schools and for Private Instruction, p.18.

(38) [英]傅兰雅口译,应祖锡笔述:《佐治刍言》,第19—21页。Chambers and Chambers, Political Economy for Use in Schools and for Private Instruction, pp.14-16.

(39) [英]傅兰雅口译,应祖锡笔述:《佐治刍言》,第28页。Chambers and Chambers, Political Economy for Use in Schools and for Private Instruction, p.22.此处的《佐治刍言》译本与原作有一处不同。它假定从习惯到法律的明显进步,实际上将原始状态等同于习惯规定。然而,钱伯斯兄弟说,他们不知道最早的国家是起源于某种统治(即威权命令)还是法律(即相互监管),尽管它可能同时具有这两种特征。

(40) [英]傅兰雅口译,应祖锡笔述:《佐治刍言》,第30—31页。Chambers and Chambers, Political Economy for Use in Schools and for Private Instruction, pp.24-25.虽然《政治经济学》一书将政府的第二等级称为“贵族”,将其定义为“上级世袭阶级的统治”,但在《佐治刍言》中,这成了智者或圣者的统治。欧洲贵族由此成为中国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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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英]傅兰雅口译,应祖锡笔述:《佐治刍言》,第35页。Chambers and Chambers, Political Economy for Use in Schools and for Private Instruction, pp.28-29.

(43) [英]傅兰雅口译,应祖锡笔述:《佐治刍言》,第29页。我回译;原来的段落在语气上有点不那么民粹主义。

(44) [英]傅兰雅口译,应祖锡笔述:《佐治刍言》,第42页。Chambers and Chambers, Political Economy for Use in Schools and for Private Instruction, p.35.钱伯斯的自由主义表现在他们对最小政府的偏好:社会福利政策是一个错误,因为它们会阻碍工作。参见《佐治刍言》,第51页;Political Economy for Use in Schools and for Private Instruction, p.45。

(45) [英]傅兰雅口译,应祖锡笔述:《佐治刍言》,第32页。Chambers and Chambers, Political Economy for Use in Schools and for Private Instruction, p.26.

(46) [英]傅兰雅口译,应祖锡笔述:《佐治刍言》,第23页。Chambers and Chambers, Political Economy for Use in Schools and for Private Instruction, 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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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梁台根:《近代西方知识在东亚的传播及其共同文本之探索——以〈佐治刍言〉为例》,《汉学研究》2006年第2期,第323—351页。

(49) 翻译西方关键政治概念的日本新词直到明治时代(1868—1912)末期经过一段时间的试验和发展,才以稳定的形式出现。Howland, Translating the West, pp.61-93, 122-129.

(50) Howland, Translating the West, pp.138-146.

(51) 惣乡正明、飞田良文:《明治のことば辞典》,第164页。

(52) 铃木修次:《日本汉语と中国:汉字文化圈の近代化》,第3—21页。

(53) 由于1902年以后的新政教育改革,加上1905年取消了传统的科举考试,法律培训迅速发展。对于法律培训,参见林学忠:《从万国公法到公法外交》,第2章;周少元:《清末法学教育的特点》,《法商研究》2001年第1期,第138—144页;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441—442页;王姗萍:《张之洞与晚清法律教育》,《贵州文史论丛》2006年第2期,第17—20页。

(54) 晚清的法律书籍确实转述了日本的法律教科书,并仿效了类似的组织原则。例如参见川名兼四郎:《改订增补民法总论》;富井政章:《民法原论》。但据我所知,这里引用的晚清法律书籍并非直译。

(55) 99

(56) 作新译书局编纂:《新编法学通论》(五编),第2—4页。

(57) 《新编法学通论》(第183页)强调“‘国家的权利’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利”,而不是仅仅代表这些权利的统治者的权利。

(58) 在明治时期的日本,“国家权利”“人民权利”和“君主权利”相互对立。参见Howland, Translating the West, pp.129-138。

(59) 作新译书局编纂:《新编法学通论》(五编),第183—185页。

(60) 作新译书局编纂:《新编法学通论》(五编),第189页。

(61) 作新译书局编纂:《新编法学通论》(五编),第190页。

(62) 作新译书局编纂:《新编法学通论》(五编),第4—5页。

(63) 100

(64) 作新译书局编纂:《新编法学通论》(五编),第6页。

(65) 吴人达:《法律通论》。序言称本书为译本,但并未指明具体出处;也许吴氏删减并编辑了几部日本作品。

(66) 吴人达:《法律通论》,第11a页。

(67) 杨廷栋:《法律学》,第49—52、54—57页。

(68) 周棉编:《中国留学生大辞典》,第134页。也参见《典校序言》,载于富井政章:《民法原论》,第2页;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第215页。

(69) 杨廷栋:《法律学》,第54—57页。

(70) 101

(71) 杨廷栋:《法律学》,第49—52页。

(72) 杨廷栋:《法律学》,第51页。

(73) 杨廷栋:《法律学》,第53页。与杨廷栋所坚持的国家优先相反,在日本具有影响力的19世纪早期德国的历史法学派声称习惯法——被一个共同体接纳的一整套传统、流行习俗和惯例——首先出现。它是人民精神(Volkgeist)或精神共同体(geistige Gemeinschaft)的一部分,既不同于成文法,也不同于国家本身。当然,这种从习惯用法中出现的“制定法”(positive law)对于每个共同体都是独一无二的,这跟法国大革命和通用的拿破仑法典(不利地)相关的抽象的和国家建构的立宪主义相反。参见Kriegel, The State and the Rule of Law, pp.114-115。德国历史学派以其关于国家起源的故事反对社会契约理论,但两种观点都受到自然法理论的影响。

 102

(74) 杨廷栋:《法律学》,第57页。杨廷栋坚决拒绝授予国家法人资格,这有些古怪。更主流的观点认为,国家确实是法人,尤其是在国际领域,例如参见作新义书局编:《新编法学通论》(五编),第183、206页。

(75) 杨廷栋:《法律学》,第56—58页。

(76) 杨廷栋:《法律学》,第3、49页。

(77) 杨廷栋:《法律学》,第53页。

(78) 杨廷栋:《法律学》,第52—60页。

(79) 103

(80) 杨廷栋:《法律学》,第51—52页。

(81) 伯伦知理是当时著名的法律思想家,曾在苏黎世、慕尼黑和海德堡任教。伯伦知理在很大程度上遵循了法律思想的历史学派,强调法律是历史的产物,而不是纯粹的理性逻辑。伯伦知理因此得出结论,不同的国家自然会拥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不同的国家形式)。参见Bastid, “The Japanese⁃Induced German Connection on Modern Chinese Ideas of the State”, pp.111-115。

(82) 杨廷栋:《法律学》,第62—64页。另一个这样的区别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第65—66页)。

(83) 104

(84) 梁启超到日本后不久就转向国家主义,这在张佛泉的《梁启超国家观念之形成》(《政治学报》1971年第1期,第1—66页)中得到了细致的追溯,尽管梁启超政治发展的确切阶段相互重叠; 张佛泉正确地指出,国家主义影响了梁氏的整个思想。也参见李春馥:《论梁启超国家主义观点及其转变过程》(《清史研究》2004年第2期,第46—60页); Hao Chang, Liang Ch'i⁃ch'ao and Intellectual Transition in Modern China, pp.238-248。梁启超著名的“保守转向”的原因包括对革命者的失望和对中国人能力的更深层次的幻灭;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在智力上,梁氏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对中国地位的不稳定性的感觉使他支持一个更强大的国家。同样,我们也不能忽视梁氏对日本和西方政治哲学日益增长的了解。

(85) 梁启超:《论近世国民竞争之大势及中国前途》,《饮冰室合集》文集第4册,第57页。

(86) 梁启超:《爱国论》,新民社辑:《清议报全编》第一集卷一,第16—32页。

(87) 105

(88) 梁启超:《爱国论》,新民社辑:《清议报全编》第一集卷一,第22页。

(89) 梁启超:《爱国论》,新民社辑:《清议报全编》第一集卷一,第26页。梁启超区分了一种模糊的“民主”(民权)和严格的共和制度(民主)。他的观点是,民权民主与君主立宪制是相容的,而且确实首先在英国发展,然后在日本出现。梁氏因此可以辩称,作为晚清政治背景下的改革者,民权不仅与清朝的君主制兼容(尽管是经过改革和立宪的君主制),甚至会使清朝的皇室更加强大。(第30—31页)

(90) 梁启超:《爱国论》,新民社辑:《清议报全编》第一集卷一,第27—29页。

(91) 梁启超:《立宪法议》,《饮冰室合集》文集第5册,第1—7页。

(92) 封建主义在历史上很重要(作为部落和中央集权国家之间的过渡阶段),但在当今世界已不复存在。参见梁启超:《论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饮冰室合集》文集第4册,第61—66页。

(93) 106

(94) 梁启超:《论支那人国家思想之弱点》,《清议报全编》第一集卷二,第18—27页。

(95) 梁启超:《论支那人国家思想之弱点》,《清议报全编》第一集卷二,第24—25页。

(96) 梁启超:《论支那人国家思想之弱点》,《清议报全编》第一集卷二,第19页。

(97) 梁启超:《霍布士学案》,《饮冰室合集》文集第6册,第89—95页。

(98) 梁启超:《霍布士学案》,《饮冰室合集》文集第6册,第89—90页。

(99) 107

(100) 梁启超还在摸索着进入西方政治理论的个人路径。他认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有点像墨子的“人民选择领袖来裁决冲突”的理论。但墨子与霍布斯不同的是,他至少假设了天在皇帝之上,从而为专制主义提供了一种检验。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第6册,第94—95页。

(101)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第6册,第92页。

(102) 梁启超:《卢梭学案》,《饮冰室合集》文集第6册,第97—110页。

(103) 梁启超:《卢梭学案》,《饮冰室合集》文集第6册,第102页。

 108

(104) 梁启超:《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饮冰室合集》文集第6册,第12—22页。

(105) 不像他的臣民一样受法律约束,但并非在法律体系之外。梁启超:《国家思想变迁》,《饮冰室合集》文集第6册,第17页。

(106) 梁启超:《国家思想变迁》,《饮冰室合集》文集第6册,第21—22页。

(107) 梁启超:《国家思想变迁》,《饮冰室合集》文集第6册,第20页。

(108) 109

(109) 梁启超:《国家思想变迁》,《饮冰室合集》文集第6册,第19页。

(110) 梁启超:《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饮冰室合集》文集第13册,第67—89页。关于梁启超文本的出处,参见Bastid,“The Japanese⁃Induced German Connection on Modern Chinese Ideas of the State”, pp.117-118;以及她的《中国近代国家观念溯源》。对于梁氏将国家视为“国家主义”的有机论,见Hao Chang, Liang Ch'i⁃ch'ao and Intellectual Transition in Modern China, pp.194-195, 252-262。

(111) 梁启超:《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饮冰室合集》文集第13册,第67—68页。

(112) 110

(113) 梁启超:《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饮冰室合集》文集第13册,第69页。

(114) 梁启超:《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饮冰室合集》文集第13册,第71—72页。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一种先进的结构)来自国家(一种自然的共同体形式),参见 Bastid,“The Japanese⁃Induced German Connection on Modern Chinese Ideas of the State”, pp.113-114。但是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民族就会成为国家的产物。

(115) 梁启超:《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饮冰室合集》文集第13册,第87—88页。

(116) 梁启超:《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饮冰室合集》文集第13册,第70—71页。这是梁启超用来攻击革命者声称中国可以采用最先进的政治形式(共和主义)的论点,就像可以为铁路系统采用最先进的机车一样。参见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第17册,第59—60页。

(117) 111

(118) 梁启超:《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饮冰室合集》文集第13册,第88—89页。

(119) 梁启超:《论国家思想》,《饮冰室合集》专集第4册,第1—23页。

(120) 梁启超:《论国家思想》,《饮冰室合集》专集第4册,第23页。

(121) 梁启超:《论国家思想》,《饮冰室合集》专集第4册,第16页。

(122) 梁启超:《论国家思想》,《饮冰室合集》专集第4册,第16—17页。

(123) 梁启超:《论国家思想》,《饮冰室合集》专集第4册,第18—19页。

(124) 梁启超:《论国家思想》,《饮冰室合集》专集第4册,第17页。

(125) 梁启超:《论国家思想》,《饮冰室合集》专集第4册,第20页。

(126) 112

(127) 梁启超:《论权利思想》,《饮冰室合集》专集第4册,第36页。

(128) 梁启超:《论权利思想》,《饮冰室合集》专集第4册,第39页。

(129) 梁启超:《论国家思想》,《饮冰室合集》专集第4册,第21—22页。

(130) 梁启超:《论国家思想》,《饮冰室合集》专集第4册,第21页。

(131) 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第2部上卷,第981—984页;关于梁启超的“国家主义”,参见第991—994页。梁启超对个人主义、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态度问题已经在学术论著中广泛讨论过,我们不必在此停留。学者们一致认为,梁氏始终将个人权利置于民族国家集体权利的次要地位,而个人权利在其政治思想中的确切位置仍难以确定。

(132)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第17册,第13—83页。

 113

(133)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第17册,第14页。

(134)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第17册,第15—16页。

(135)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第17册,第69—70页。

(136)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第17册,第17—19页。

(137) 梁启超倾向于将国家视为法人,正如他在别处所论证的那样,否则它将是一个客体(物):它实际上是权利的主体(载体),而不是像财产一样是权利的客体。参见《宪政浅说》,《饮冰室合集》文集第23册,第44页。

(138)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第17册,第19页。

 114

(139)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第17册,第20页。

(140)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第17册,第21—22页。

(141)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第17册,第31页。

(142)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第17册,第34页。

(143)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第17册,第43—44、48—49页。

(144)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第17册,第23—25、35—37页。

(145)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第17册,第26—27页。

 115

(146)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第17册,第28—29页。

(147) 这正如汪晖在《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第2部上卷,第985页)中所建议的。我的观点不是要否认今文经学中的“群体”观念对梁启超有关国家的成熟解释的影响,而是要指出他对道德的讨论往往集中在公民和“新民”上,而不是国家。事实上,梁氏在戊戌变法后的10年中的思想轨迹是从彻底道德化的儒家国家观转变为将国家去道德化或世俗化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他正在将道德从公共领域中移除,同时在私人领域重新写入。

(148) 梁启超:《宪政浅说》,《饮冰室合集》文集第23册,第29—46页。

(149) 梁启超:《宪政浅说》,《饮冰室合集》文集第23册,第31—33页。

(150) 116

(151) 梁启超:《宪政浅说》,《饮冰室合集》文集第23册,第33页。

(152) 梁启超:《宪政浅说》,《饮冰室合集》文集第23册,第34页。

(153) 梁启超:《宪政浅说》,《饮冰室合集》文集第23册,第37—38页。

 117

(154) 蔡元培:《上皇帝书》,《蔡元培政治论著》,第12页。(翰林是朝廷授予特别杰出的进士的一个威望很高的职位,尽管它更多的是学术的而非行政的职责。)

(155) Chaohua Wang, “Cai Yuanpei and the Origins of the May Fourth Movement”, pp.232-233.

(156) 梁启超:《论国家思想》,《饮冰室合集》专集第4册,第16—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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