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忘掉现实主义

七、请忘掉现实主义

王:好,我又要给你出难题了。既然视角的选择与具体问题有关,那么在艺术的国际关系研究中,你能不能讲一些跳出现实主义视角的例子?比如合作的视角、规范的视角?

严:我想到了两个例子,一个是失窃或者盗窃文物的跨国追索问题,另一个是艺术品的跨国产权保护问题。不过关注这两个问题的国际关系学者都不是很多,在文物追索方面,国际法学、博物馆学、艺术管理学的专家居多。对艺术品跨国产权问题的研究,也是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占据主流。但实际上这些研究更多地倾向于技术问题,学术研究和实践的关联比较紧密。我这么说的意思并不是要贬低法学家、管理学家研究的意义,更不是要把研究的价值按照学科分类或研究目标划分成三六九等。我想说的是,法学家关注“核心地带”的知识,他们把精力都贡献在了“知识王国”的宫殿里,而我更多地关注“边缘地带”的知识,关注“知识王国”的贫民窟和不同“知识王国”之间的争议领土。

王:失窃文物的跨国追索是艺术与国际关系跨学科研究的一个现实问题,它有什么特点?或者说,这项研究为什么需要国际关系学者的参与?

严:这是因为文物是国家历史的见证者,国家对失窃和掠夺文物的追索不仅是主权对财产权的保护,它也关乎国家尊严和民族感情,影响着大众对主权概念的想象与认知。对于主权国家而言,文物追索不仅是法律行为,更是政治行为,是主权被侵犯后的再次确认,是主权的实践状态。

王:我想起李英桃老师给我讲的一个故事,她是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的教授,对女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很有研究。她的先生在故宫从事文物方面的工作。我曾经问英桃,中国政府费了那么大劲去追回流失海外的圆明园兽首,这些东西究竟有没有艺术价值?她的回答让我吃惊,她说这些东西在文物专家眼里很难说有太大价值,但我们花了大力气,这就说明它有着超出艺术与考古领域的价值。

严:李老师指的是政治价值?

王:是的,与其说文物追索是法律问题,不如说它是政治问题。成功追回一件文物能够极大地振奋国人的精神,提升我们的民族自豪感,它事关国家的尊严。除此之外,它还关乎主权完整、国家认同和公众的凝聚力,这些都是国际关系和政治学的核心问题。

严:更重要的是,在文物追索的实践中,文物已经不再是单纯的历史载体或者艺术作品,它不仅能够反映一国国内的政治生态,还能够影响跨国群体的身份认同,甚至成为国际关系变化的风向标。

王:你可以具体谈一谈这三点吗?

严:第一点,文物追索反映着一国国内的政治生态,我举一个斯里兰卡的例子说明。斯里兰卡曾经向英国追索一尊佛教的护法神像Tara Devi,声称这尊神像象征着本国佛教徒的精神来源,关乎民族感情与社会信仰。而英国则坚持对艺术品、宗教和政治加以区分,反对基于政治和宗教归还文物。如果深究下去,我们会发现斯里兰卡之所以向英国提出文物追索的要求,根源在于斯里兰卡国内特殊的政治生态。在斯里兰卡,信仰佛教的僧伽罗人和信仰印度教的泰米尔人长期对立,泰米尔人甚至在印度的支持下组织了反政府武装“泰米尔猛虎组织”。双方的角力长达数十年,直到2008年才告一段落。对于占人口多数的僧伽罗人来说,佛教不仅是他们政治团结的心理基础,更是民族认同的精神来源。“泰米尔猛虎组织”对于斯里兰卡而言远不是反对派那么简单,它散布仇恨僧伽罗人的舆论,肆意残害异教平民,武装割据占地为王,它实际上威胁着斯里兰卡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完整性,不断消解着民众对斯里兰卡的主权认同。

公众对主权的想象虽然部分来自国家的宣传和教育,但多数情况下,公众只有在主权被侵犯时才会产生强烈的国家意识。波兰人在经历了三次灭国的历史之后才萌生出强烈的爱国主义热忱,阿尔萨斯的法语老师在《最后一课》上才意识到自己对法国居然有着如此深沉的眷恋。斯里兰卡的僧伽罗人同样渴望弥补已经遍布裂痕的共同记忆,同时他们也期待出现一个能够团结同胞、共同抗敌的政治象征。此时,经过斯里兰卡政府的宣传,这尊漂洋海外的佛教塑像便成为公众情感投射的载体,变成弥合认同裂隙的黏合剂,成为凝聚民心的“圣迹”,它的政治意义早已超出了宗教、艺术与历史范畴。

第二点,文物追索影响着跨国群体的身份认同,这个例子发生在印度。2010年印度考古调查局通过法律和外交手段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请,要求英国伯明翰博物馆和美术馆归还1861年于印度发掘的苏丹甘吉佛像(Sultanganj Buddha),并声称该佛像对印度的文化和宗教至关重要。然而对于英国来说,这尊佛像已经成为伯明翰市重要的文化象征,并吸引着众多佛教信徒前往朝拜。值得一提的是,伯明翰市将艺术馆的佛像展厅开辟成佛教信徒的冥想场所,艺术馆因此每年吸引着大量信徒前往朝拜。

图示

苏丹甘吉佛像(Sultanganj Buddha)

图片来源:伯明翰博物馆和美术馆。

所以基于这些原因,伯明翰市长以“佛像要让伯明翰居民自由观赏”为由拒绝归还。与前面斯里兰卡的例子不同,在这个案例中除了佛像归属的争议双方外,宗教势力也影响着这次追索的进程。不少佛教社团极力反对英国向印度归还文物,理由是他们认为佛像既不属于英国也不属于印度,而属于全体佛教徒。尽管英国的佛教徒人口比例只有0.3%,但印度的佛教徒人口比例也不过只有0.8%,佛教信仰在两国都不是主流。这意味着一旦佛像回到印度,它极有可能被封存在仓库中,佛教信徒们将失去一个重要的礼拜和冥想的场所。最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尊重了佛教团体的意见,这尊佛像至今仍然留在伯明翰展出。在这场英国和印度的“官司”中,跨国宗教团体实际上决定了文物追索的结果。当文物追索和跨国因素牵连在一起的时候,问题的解决就更需要国际关系的参与了。

第三点,文物追索有时反映着国际关系的变动状态。比如2015年澳大利亚向印度归还了一尊原先位于印度马图拉市的坐佛,这一归还行为被视作两国关系升温的信号。坐佛归还不久,两国就签订了加强经济与战略合作的备忘录,同时拓展了双边贸易往来,更重要的是,澳大利亚公司于同年开始向印度出口铀原料,双方关系急速升温。

王:这三点中的任何一点都可以展开进行深度研究。你有没有发现,其实这三个研究主题及文物追索问题在技术层面并没有太多关联,反而和国际关系研究联系紧密。比如你提到的文物追索与国内政治生态,这实际上讲的是国际关系和国内政治之间的互动。第二点是跨国行为体研究,前两个主题同时又涉及认同问题。最后一点谈论的是影响国际关系的要素,或者说是国际关系变动的信号。这些都是我们国际关系研究的经典主题,但它们又都和艺术相关,都把既有艺术价值,又有政治意义的艺术品、文物作为了研究的对象。

严:是的,文物追索的研究思路,能体现“小写的艺术”与国际关系研究的特点——以国际关系方法为主,以艺术为主要的研究对象。文物追索既可以是技术问题,也可以是艺术问题,同时还可以成为政治学、国际关系问题。

王:我觉得关注政治学问题并不排斥我们对技术问题的关注,我们仍然可以从技术的角度去思考,把文物追索当作一个实证问题来研究。在政治学视角下,我们的问题是:“为什么文物追索很重要?”如果提出的是技术性问题,我们可以问:“为什么文物追索这么困难?”

严:这一点您启发了我。我在浏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资料和国际失踪艺术品的档案时,发现了一个反常的现象:按照我们的常识去理解,随着文物追索制度与规范的完善,文物追索的成功率应该越来越高,但现实情况却恰恰相反,文物追索如今变得越来越困难。我觉得这是一个特别好的实证问题,它要求我们思考相关制度规范在设计、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启发我们反思文物追索的运作机制。(https://www.daowen.com)

王:这是一个有着现实意义的研究问题,你可以再说说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吗?

严:好的,不过我的想法还不是很成熟,只是做了一些初步的资料搜集工作。我先简单介绍一下关于文物追索的历史。在殖民主义时代,前殖民地国家的历史文物曾经被宗主国大量掠夺,这些文物经过不断的继承、拍卖、捐赠或是抵押之后四散于各大博物馆和私人收藏家手中。虽然历史上不乏交战国掠夺文物的案例,但自从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规定战后需要归还作为战利品的他国财产后,文物作为战利品便失去了合法性。18世纪以来,随着民族国家体系与国家义务兵制度的不断完善,国家对财产的保护和士兵对财产权的认知也有所提高,在战争中强占他国文物的情况开始减少,战后文物归还也逐渐规范化。其中具有标志意义的国际条约包括1899年和1907年的第一与第二《海牙公约》,公约明确要求军队在战时保护平民财产。值得一提的是,1935年在艺术家的呼吁下,对交战中古迹与艺术品的保护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重视,一项旨在避免文物被战争与暴力破坏的运动开始兴起,史称“圣像牌运动”。

“圣像牌”运动

1935年由俄罗斯艺术家尼古拉斯·罗伊里奇(Nicholas Roerich)倡议、多国签署并成为国际法的《罗伊里奇协议》(Roerich Pact),确认了一国对文化遗产与艺术品的保护优先于国防与军事需要,并号召各国对文物古迹使用统一标志以避免战争与暴力破坏,进而开启了“圣像牌”运动(pax cultura)。

图示

战争期间,人们在博物馆和古迹上喷涂上这个深红标记,用来告知敌军此处建筑物的中立地位,从而避免古迹在战斗中被破坏。

这个标记的作用和代表医院的红十字标记作用类似,其中深红的颜色象征着人类的鲜血,并且更为醒目。图案中间是三个实心的圆形,上面圆形的象征着人类不分种类的信仰,下面的两个圆形象征着艺术与科学,而包围这三个圆形的圆环则代表着将信仰、艺术和科学团结在一起的文化。

然而,不同于主权国家之间的战争,在宗主国对殖民地的侵略中,文物掠夺行为并不受当时国际公约的约束。直到去殖民化运动兴起之后,国际社会才逐步出台了普遍性的禁止战时掠夺文物的条约。例如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禁止士兵掠夺平民财产,1954年《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Hagu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 in the Event of Armed Conflict)首次明确使用“文化财产”概念界定文物遗产,将文物保护纳入财产保护的法律范畴之中。这样的结果是,依据法律的不溯及过往原则,在上述公约颁布后独立的国家,尽管成为公约的成员国,它们也无法向宗主国提起文物追索的国际诉讼。即使前殖民地国家符合公约执行的条件,事实上也仅有少数国家真正执行。为解决这个问题,1970年120个国家签订了《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和转让文化财产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UNESCO Convention on the Mean of Prohibiting and Preventing the Illicit Import, Export and Transfer of Ownership of Cultural Property),两年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颁布了《世界人类遗产公约》(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并设立世界遗产委员会(World Heritage Committee),为各国提供沟通的平台,用于解决实践中各国法律管辖权差异与集体行动的问题。针对1972年公约未能解决的法律问题和非成员国与成员国之间的纠纷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5年颁布《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UNIDROIT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turn of Stolen or Illegally Exported Cultural Objects)。根据这一公约,成员国的公职人员可以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提出文物追索请求,同时被窃文物的实际所有人可以选择向追索国的任何个人移交文物,并且保留获得补偿的权利。

王:在你的介绍中,关于跨国文物追索我们实际上有许多明文的规定,有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制度规范,还有确保制度规范运行的权威国际组织。那么问题出在哪里?

严:是的,尽管国际公约日臻完善,但文物追索的实践并不顺利。一方面,许多技术性原因妨碍了文物追索。虽然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在1989年就启动了成员国文物信息的收集计划,国际失踪艺术品纪录组织(The Art Loss Register, ALR)也于1990年成立,并联合各大拍卖行定期发布失窃文物信息。但不同国家在文物登记的水平和普遍程度上存在较大差异,比如日本详尽标注并登记了近1.6万处国家级文化财产,同有超过10万处地区级文化财产,而文物大国印度则仅有32处国家级文化财产登记在册。这使得各国对文物走私的监管缺少统一标准,跨国追索更是无据可依。另一方面,过高的文物追索成本也使追索实践难以开展。在跨国文物追索的实践中,国际组织、相关国家、文物实际持有人、保险公司和拍卖行需要相互配合,各方不仅要及时分享信息,还要对文物的性质与价值达成共识,以便协商文物归还后的补偿费用与移交过程中的保险金额。然而,占有文物的国家和追索文物的国家往往存在分歧,现实中两相情愿的文物归还并不常见。因此,文物追索一般耗时甚久、成效甚微。

王:听了你关于跨国文物追索的介绍,我能感觉到艺术与国际关系的跨学科研究不只是现实主义的主场,制度研究、规范研究同样大有用武之地。最后请你简单介绍一下艺术品的跨国产权保护问题。这个问题与跨国文物追索有相似之处,都与国际法、国际规范有关。但产权保护问题的经济学、法学意味更为浓厚,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关注点应放在哪里?

严:我想我们的态度仍然是用国际关系的思维去分析艺术现象,用制度主义的眼光去解释艺术品的产权保护难题,关注点是具体实践中的制度合作与国际规范。不过要澄清一点,我对艺术品产权问题的关注主要聚焦于19世纪末期到20世纪初期。这段时期,艺术品的产权保护制度刚刚兴起,还处于不成熟的阶段。选择这段时期的原因在于理解相关制度的成长历史,而不是为了解决实际的产权问题,这和前面跨国文物追索的研究目的有所不同。

自19世纪80年代始,有关产权保护的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开始兴起,不过当时主权国家仍处于核心地位,规范商业交易的法律依然由各国独立订立与执行。1886年《保护文学和艺术财产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perty)颁布后,对艺术产权的界定与保护逐渐上升至国际层面。然而,由于各国坚持将文学艺术作品视为国内法律的管辖范围,无法协调出一个统一的跨国管理标准,1886年公约只是确认了各国对本国文艺作品具有排他的管辖权,并未有效解决文学艺术品在跨国流动和实际使用中的争端。

举一个听似荒诞的例子:一位长期居住在德国的法国作家创作的小说,在英国被盗版出版长达3年,这位作家和德国出版机构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那么索赔将如何进行?按照各国的国内法,法国将作者对小说的所有权视为其人权的延伸,没有申诉时效限制,且与国家、与出版机构无关,申诉需个人出面;英国则只承认作品的版权,因而只接受德国出版社的诉讼申请,不受理法国作者的请求;而德国则严格依照德国和英国之间的互惠协定行事,由于德国和英国协定中规定版权有效期只有2年,因而德国出版社无权向英国盗版商提起诉讼。此时,1886年的国际公约并不能为文艺作品的跨国流动提供具体有效的管理方案,它至多为各国提供一个讨论的场所。

王:造成这种尴尬局面的原因是什么呢?

严:我觉得原因有三点。首先,就产权的界定而言,文艺作品与一般商品相比很难确认应当适用的法律。对于普通商品而言,商品中凝结的生产要素一般产权明晰,不论产权的界定方式是依据生产地还是法律合同,它们都处于确定的法律管辖范围之内。值得一提的是,作为文艺作品的延伸,由文艺作品复制生产的文化商品的产权管辖与普通商品相似。在1886年公约颁布之前,涉及文化商品的国际纠纷可以援引各国于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不同于机械复制的文化商品,具有独创性的文艺作品很难确定应当依据何种法律确定产权归属。尽管创作者是产权确认的关键,但作者究竟适用于哪国法律却难以确定。是依据创作者国籍国的法律,还是依据创作者居住国的法律,抑或是依据创作者作品出版国家的法律?各国法律在这一点上存在不小差异,同时国际公约也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大多数争议只能依靠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协议来解决。

其次,当文艺作品作为商品在市场中流动时,大量相互牵连的组织机构会形成一个关系复杂、利益交织的关系网络,客观上造成了跨国产权保护的困难。例如,如果一件古代艺术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流通,除去交易双方外,至少还会有三方参与其中:第一个是与交易有关的博物馆,如果某个博物馆对流通艺术品表达出收藏意愿,或者计划将来策划一次关于艺术品的展览,或者这件艺术品本身就是该馆的失窃文物,那么博物馆也将牵涉其中;第二个是全球性的文化产业企业,如果即将交易的艺术品具有较高的广告、娱乐或者新闻价值,这些企业能够通过开发文化商品而盈利,它们也会关注艺术品的流通;第三个是为艺术品提供技术性服务的营利性组织,比如参与估价的保险公司,为失窃文物登记提供付费数据库的众多拍卖行。在194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后,它作为第四方也会参与进来,将负责监管艺术品的流通、确保交易的艺术品不是被盗或非法出口的登记文物,并在艺术品交易出现争议时提供帮助和指导。因而,一旦艺术品的跨境流通出现问题,跨国产权保护所要协调的利益攸关者为数众多,并且它们之间往往互不隶属,也不在同一个公共管辖权之下,产权保护更加困难。

最后,艺术品跨国产权保护中的矛盾还在于艺术的公共性特征。所谓艺术的公共性,指的是一些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启蒙教育、学术交流、宗教和庆典等服务于大众的功能。当艺术参与公共性实践时,艺术作品的私人性便被排除了,相应地,艺术家也自然会失去其作品的版权。比如,生物和地理课程教学可以使用自然摄影作品而不必向摄影师付费,一部小说可以被文学评论期刊引用而不必向小说作者支付报酬,信徒和教会也不必向祷告文和赞美诗的作者支付稿酬。尽管1886年公约确认了在艺术品中存在各国主权管辖之外的公共利益,但各国对公共利益的共识也只局限在教育和启蒙两项之上。如何在国际层面协调艺术的公共性和私人性,进而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增进公共利益,不仅需要主权国家完善本国法律,同时需要国际组织推动艺术作品产权保护的标准化。

王:针对你所说的“小写的艺术”,我们从国际关系学的角度思考了艺术与国际关系的跨学科研究思路,介绍了艺术是如何作为国家外交政策的工具和国际互动的舞台,讨论了政治的艺术化和艺术的政治化作为艺术与政治互动的两种方式,反思了不同国际关系理论视角对艺术与国际关系跨学科研究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