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负担
一、税收负担
(一)税收负担及其衡量指标
1.税收负担的意义
税收负担简称“税负”,它是纳税人因履行纳税义务而承受的一种经济负担。税收是政府通过强制的手段取得的收入,它必然使得各经济实体(企业、家庭、个人)的收入相应减少,由于税收不具有直接返还性,各经济实体所缴纳的税款与其无偿地从政府得到的产品或服务没有对等的联系。所以,从各经济实体的角度来看,纳税就是一种福利损失或经济利益的牺牲,这种损失或牺牲被称为税收负担。税收负担不仅涉及到社会利益的分配格局,体现着国家的税收政策,也是税收的核心和灵魂,它反映一定时期内社会产品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分配的数量关系,因而也是建立税收制度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2.衡量税收负担的指标
(1)宏观税收负担。宏观税收负担简称“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所有的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总和,也称为总体税收负担。它反映一个国家税收负担的总体状况。宏观税负的高低,表明政府在国民经济总量分配中集中程度的大小,也表明政府社会经济职能和财政功能的强弱。反映宏观税收负担的指标主要有国民生产总值税负率、国内生产总值税负率和国民收入税负率。
国民生产总值税负率(T/GNP)指一定时期(通常为1年)内,一国税收收入总额与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比率。
国内生产总值税负率(T/GDP)指一定时期(通常为1年)内,一国税收收入总额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
国民收入税负率(T/NI)指一定时期(通常为1年)内,一国税收收入总额与同期国民收入的比率。
在以上三项指标中,国内生产总值税负率在国际上运用较为普遍。另外,由于我国政府收入形式的不规范,单纯用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并不完全能反映我国宏观税负,这样在我国就存在三个口径的宏观税负,即小口径宏观税负(税收占GDP比重)、中口径宏观税负(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大口径宏观税负(政府收入占GDP比重)。
(2)微观税收负担。微观税收负担简称“微观税负”,是指单个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及相互关系。它反映税收负担的结构分布和各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状况。衡量微观税收负担的指标有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和个人所得税税负率。
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指在一定时间内,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总额与同期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的比率。
个人所得税税负率指在一定时间内,个人所缴纳的所得税总额与个人收入总额的比率。
宏观税负指标能比较真实地反映一个国家的总体税收负担的轻重程度,但对于微观税负来说,税负转嫁的存在使微观税负指标并不完全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状况。
(二)影响税收负担的因素
1.影响宏观税负的因素
一般说来,一定时期的宏观税负水平高低的决定因素主要有经济增长水平、政府职能范围和政府非税收入规模。
经济增长水平因素。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与经济增长水平正相关。经济增长水平愈高,社会产品愈丰富,人均GDP的水平就愈高,这样税基就比较宽广,整个社会对税收的承受能力就强。因此,经济增长水平较高的经济发达国家,其宏观税负水平要高于发展中国家。从理论上讲,宏观税负水平增长应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协调同步。据有关专家测定,西方国家税收收入增长对GDP增长的弹性系数通常大于1,而这一弹性系数在我国保持在0.8左右是比较合适的。
政府职能范围因素。一定时期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政府职能范围的大小。政府职能范围宽、事权多,需要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数量就多,宏观税负水平就应高一些,反之则低。现代社会中政府的规模和作用范围日益扩大。政府职能范围拓展,必将使政府支出的规模不断膨胀,要求有较大规模的税收来支持,这样必然要求宏观税负水平不断提高。
非税收入规模因素。税收并不是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惟一方式和渠道。在衡量宏观税负水平时,需要考察政府通过非税方式取得收入规模的大小。因为一定时期内整个社会创造的可供分配使用的GDP是一个定量,政府的各种收入都来源于当期社会所创造的GDP,在满足政府一定支出需要的情况下,通过非税形式取得的收入规模大,通过税收取得的收入规模必然减少。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以上缴利润代替税收,从而导致税制结构简单,税收数量减少,财政收入中企业利润的份额大,而税收的份额则相应少,宏观税负水平也随之较低。但是合理的税负,则要求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相结合,统筹安排。从各国财政收入构成看,都有或多或少的非税收入。如日本、美国、法国、荷兰、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中央政府的非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都在10%左右。发展中国家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约为15%~25%。所以,税收负担并不是纳税人的全部负担,政府取得财政收入也不仅仅只有税收一种形式。要保证宏观税负水平合理化,首先应保证政府收入形式规范化。
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国际经验。早在1983年,据原世界银行工业部有关专家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选择21个国家,通过比较分析揭示了宏观税负水平与经济增长的基本关系。得出的结论是:低税国家的人均GDP增长率、公共消费与私人消费的增长幅度、投资增长率与出口增长率、社会就业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均大于高税国家。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变量关系是:税收占GDP的比值每增加一个百分点,经济增长率就下降0.36%。高税收负担是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的,这几乎成为一个普遍的规律。而对低收入国家来说,提高宏观税负水平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尤为明显。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是各国在确定宏观税负水平时非常重视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对各种类型国家宏观税负水平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是逐步上升的,目前的平均水平在30%以上;发展中国家税负平均水平一般在16%~20%之间。
2.影响微观税负的因素
宏观税收负担因素对微观税收负担也会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因素:
税率和税基。税率和税基对微观税收负担产生最直接的影响。在税率既定情况下,税基越宽税负越重,税基越窄则税负越轻。在税基既定的情况下,税率高则税负重,税率低则税负轻。
企业经营水平和效率。企业所得税主要来源于企业的经营利润。若采取按比例税率或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企业盈利越多,其所缴纳的税也越多,由于企业所得税难以转嫁意味着企业税负也就越重。
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收入分配制度会直接影响到个人收入的多少,从而作用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例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一直实行低工资政策,个人基本上无需缴纳所得税。但在西方发达国家,所采用的是高收入、高税负的政策,二者的差异就在于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不同。
税收征管效率。税收收入的实现需要税收征管的保证,适度的税收负担要通过严格的税收征管来实现。如果税收征管执法不严、征管效率不高,那么欠税、偷逃税现象就会大量存在,导致该收的税收不上来,纳税人税负就会减轻。
另外,税收优惠措施、通货膨胀、折旧、成本费用的列支标准、企业生产产品的供需弹性等因素也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微观税收负担水平。
(三)宏观税负水平的确定
1.确定宏观税负水平的意义
宏观税收负担水平的确定问题实质上是一个财政职能的实现问题,既关系到资源配置效率,同时也关系到社会公平和经济稳定与发展。宏观税收负担率如果过低,政府可供支配的收入过少,就不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如果宏观税收负担率过高,不仅民间部门可供支配的收入过少,不能有效满足私人需要,而且往往通过影响民间部门资本和劳动的投入,使以后的产出减少,进而最终减少税收收入。
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是国际上衡量宏观税负水平的通用标准。按国际通例:人均GDP260美元时的低收入国家,最佳税负水平为13%左右;人均750美元时,最佳税负水平为20%;人均10 000美元时的高收入国家,最佳税负水平为30%左右。按上述标准衡量,我国人均GDP在2006年已达2 000美元以上,税负水平理应在20%以上为最佳。
统计资料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呈下降趋势。例如,1985年为20.48%,1990年为15.2%,1995年为10.3%,1996年为10.2%,达到最低点,1997年后开始回升。2006年接近18%。
2.拉弗曲线
由美国供给学派代表人物阿瑟·拉弗设计的“拉弗曲线”,比较充分地阐明了税率、税收收入和国民产出之间的关系。当税率为零时,政府税收为零;当税率为100%时,由于人们将停止生产,政府税收也为零。“拉弗曲线”是富有启发性的,它使我们更全面、深刻地认识了税收与经济的内在联系,并告诉我们最佳税率应是既能使政府获得实现其职能的预期收入,又能使经济实现预期产出(常用国内生产总值表示)的税率。由于各国所处发展阶段的不同,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文化传统的差别,因而不可能有一个各国通用的最佳税率,同样,一个国家不同时期的最佳税率也可能是不同的。归根到底,最佳税率的确定只能建立在本国国情的基础上。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税收应能基本代表政府收入,由于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政府收入中有较多的非税收入(收费、基金、摊派),因此我国最佳税率的确定必须考虑这种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