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征管法》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证金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