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捐赠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此基础上,以下捐赠可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3)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4)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5)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