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的起征点
营业税的起征点规定仅适用于个人。纳税人的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纳税;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确定了一个起征点的幅度,在规定的幅度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根据财税字[2002]208号文件,现行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月营业额1 000~5 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