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的征税范围和税率

五、进口货物的征税范围和税率

(一)征税范围

我国对进口货物实行普遍征税。我国进口商品依据国际《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编排方法进行归类,具体分为活动物、动物产品;植物产品;动植物油、脂,精制的食用油脂;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矿产品;化工产品;皮及皮草制品;木及木制品;纸及纸制品;纺织原料及其制品;鞋、帽、伞;石料、水泥及陶瓷玻璃制品;珍珠、宝石及贵金属;机电产品;车辆及船舶;仪器、仪表产品、武器及弹药产品;艺术品及杂项等21大类。

(二)税率设计

我国进口产品的税率实行复式税率结构,对产自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条款、贸易条约及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照最低税率征税;对产自其他国家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无论是最低税率还是普通税率,都是差别比例税率,平均税率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