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原则

三、税务行政诉讼原则

(一)不调解原则

同税务行政复议一样,由于一方代表国家课税的税务机关,具有执法的权威性,它不同于民事纠纷,不能进行调解。只能就原处理结果做出对与错的判决,以最大限度的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停止执行原则

即在纳税人起诉期间,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应无条件执行,纳税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举证责任原则

在诉讼活动中,税务机关应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如法律依据、纳税人的纳税文件、违章的行为依据等,以保证正常司法活动的进行。否则,税务机关可能因举证不力面临败诉的境地。

(四)复议前置原则

即对必须复议的先复议后,人民法院才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