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处理

七、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对已检查出的酒类生产企业在本次检查年度内发生的利用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规避消费税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被查酒类生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不同的核算方式,选择以上处理方法调整其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收入额,核定应纳税额,补缴消费税。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