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概述

一、劳动争议概述

劳动争议也叫劳动纠纷,是发生在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矛盾、利益争端或纠纷。与一般的民事纠纷相比,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有特定的争议当事人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只能是用人单位内部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即一方是管理者及其代表,另一方是劳动者及其代表。只有劳动者及其代表与管理者及其代表之间通过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他们才有可能成为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只有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之间的争议,才是劳动争议。

2.有特定的争议内容

只有围绕经济利益而产生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才是劳动争议;凡是在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范围之外的争议,都不属于劳动争议。如因工作方式方法问题、财务问题、营销问题以及员工的股份分红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争议。

在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现为对抗性矛盾,而且,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会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不利影响。(https://www.daowen.com)

国务院1993年7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了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企业根据职工违纪的情况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的现状对职工实施开除、除名、违纪辞退、正常辞退的行为;职工根据企业和个人的具体情况做出的辞职、自动离职的行为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均予受理。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当前,我国还存在大量的固定职工。这些固定职工与所在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们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国家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之中。固定职工与所在单位就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方面所产生的纠纷也是劳动争议的范畴。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我国各类企业中有大量的签订各类劳动合同的职工,如全员劳动合同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合同制职工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具体包括因执行、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按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考虑到目前我国劳动立法还不够完善,一些劳动争议目前还不具备纳入受案范围的条件,但随着立法步伐的加快,这些劳动争议需要而且具备纳入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范围的条件时,就会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该类争议适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