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门阀”政策的破产与唐高宗的接力
在社会惰性之下,贞观六年《氏族志》初稿交付太宗的时候,崔民幹等旧高门仍然保留了一等士族的排名。太宗很不满意,重申了只取“今日官品、人才作等级”的“新门阀”标准。但是直到贞观十二年《氏族志》完稿,也只是把皇族和外戚置于前两位,崔民幹等旧高门从第三等开始往下排,并没有改变旧门阀排行的实质。于是,社会上的旧高门依旧我行我素。
由于在太宗的刻意打压下,旧高门在“宦”的方面没有实现本朝尊显,那么“婚”的方面就要有意抬高身价了,卖婚现象由此而生。于是贞观十六年,太宗又下了“禁婚诏”,声明“自今年六月禁卖婚”。太宗的“禁婚诏”实际上是针对买婚卖婚的现象所作的限制。“氏族之盛,实系于冠冕;婚姻之道,莫先于仁义。自有魏失御,齐氏云亡,市朝既迁,风俗陵替。燕、赵古姓,多失衣冠之绪;齐、韩旧族,或乖德义之风。名不著于州闾,身未免于贫贱,自号膏粱之胄,不敦匹敌之仪,问名唯在于窃赀,结褵必归于富室。乃有新官之辈,丰财之家,慕其祖宗,竞结婚媾,多纳货贿,有如贩鬻。或自贬家门,受屈辱于姻娅;或矜其旧望,行无礼于舅姑。积习成俗,迄今未已,既紊人伦,实亏名教。朕夙夜兢惕,忧勤政道,往代蠹害,咸已惩革,唯此弊风,未能尽变。自今已后,明加告示,使识嫁娶之序,务合典礼,称朕意焉”[33]。然而,这些措施都没有被执行。包括房玄龄、魏徵等朝中大臣都私下与旧高门结亲。《资治通鉴》卷二〇〇载,显庆四年(659)冬十月壬戌诏略云:“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浑、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等子孙,不得自为婚姻。”[34]高宗新“禁婚诏”的规定,显然要比太宗的诏令更彻底。
由于贞观《氏族志》的修撰并没有以当朝冠冕为准,于是显庆四年,高宗又主持重修了官方谱牒《姓氏录》。“以四后姓、酅公、介公及三公、太子三师、开府仪同三司、尚书仆射为第一姓,文武二品及知政事三品为第二姓,各以品位高下叙之,凡九等,取身及昆弟子孙,余属不入,改为《姓氏录》。当时军功入五品者,皆升谱限”[35]。显庆《姓氏录》不仅重申了遵守当朝冠冕的标准,并且对官品与士族排行的对应关系做了详细的规定,社会的反响很大。所谓“搢绅耻焉,目为‘勋格’”,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新排行榜做到了以当时的官品为准则,旧士族的门第再高,但凡没有官品,就不被《姓氏录》收入,这是旧士族无法接受的事实;另一方面,被收入《姓氏录》的“新门阀”成员尽管被中央承认,进入了新排行榜,但是与“军功五品”等不具备家风、家学的人为伍,在观念上他们也接受不了。再者,显庆《姓氏录》与《禁婚令》还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严格规定了七品及七品以上官员婚姻纳彩的财物上限,“三品以上纳币不得过三百匹,四品五品二百,六品七品百,悉为归装,夫氏禁受陪门财”。这就是要从制度上禁止七品以上当朝“新门阀”与没落而骄矜的旧门阀结亲。
以往对显庆《姓氏录》的评价往往纠结于文献所描述的情节,认为新谱牒是高宗废王立武后、许敬宗等大臣为了拍武后的马屁,同时在李义府等新贵想要跻身士族谱系的私心驱使下修撰的。然而,从高宗修撰新谱牒、颁布“禁婚诏”,甚至不惜搜罗焚烧旧《氏族志》等一系列举动看,与太宗朝的举措在形式和内容上有根本的相似性和延续性。在主观上,高宗秉承太宗的遗志,打算建立以本朝衣冠为准的“新门阀”体系,进一步弥补《氏族志》的错误,树立中央权威。正如李唐皇室所期待的,社会上从此有了不同于魏晋传统的新标准,中央权威与社会权威的对立公开化;但是在客观上,《姓氏录》的颁布引起了士族对官修谱牒的恶感,同时也造成了社会上对新旧士族排行认识的混乱。其结果是,旧高门不屑言士族排行,新门阀耻于言士族排行,最后混乱的“门品”概念在社会上逐渐被嫌弃、淡化,直至门阀士族失去了赖以维系的意识形态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