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国

(一)德国

在联邦制国家中,德国是最注重缩小地区间人均财政能力差异的国家。首先,德国的《基本法》对转移支付的具体形式和操作方式都进行了细致的规定,目标之一就是要实现各州公共服务水平的大致均等。法律的约束使转移支付制度更加透明和规范。其次,德国缩小地区间财政收入差异的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增值税的分配,增值税在联邦和州之间的分成比例每两到四年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共同讨论决定。属于州的那部分增值税的四分之三按照各州人口统一分配,剩下的四分之一分配给低于所有州平均税收收入水平92%的贫困州(刘溶沧、杨之刚,1995)。二是直接由富裕州对穷困州进行转移支付。在测算税收收入与标准税收收入之间的差额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人均税收收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州向低于全国水平的州进行转移支付,并且规定所有贫困州所得到的转移支付总数应该等于富裕州提供的转移支付总额(张通等,1997)。三是联邦对贫困州进行补充性转移支付,保障经济落后地区的财政收入水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92%(张通等,1997)。再次,德国通过计算平衡指数来确定各州的财力平衡状况,明确各州对财力的需求,公式为“平衡指数=全国人均税收额×(州人口数×权数十地方人口数×权数)”(刘溶沧、杨之刚,1995)。德国的转移支付制度在长期实践中,对于缩小地区财政收入差异起到了重要作用(朱明熙,1999)。刘溶沧和杨之刚(1995)认为,德国经验对中国有三点启示:一是德国在转移支付的因素确定上,主要考虑各州的财政收入或税收能力,一般不考虑或很少考虑支出因素;二是公共服务水平均衡化是建立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目标;三是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应与相关立法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