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方法与数据

一、研究方法与数据

洪兴建(2008)在Chotikapanish和Griffiths(2001)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分解基尼系数变化量的方法[1],本书将运用该方法对2003—2012年区域间财政收入基尼系数[2]的变化量按照各地区财政收入水平、地区排序和人口份额进行分解。可表述为:

式(4.1)中DX表示在地区排序和人口份额固定在基期水平下,由财政收入水平变动引起的基尼系数的变化;DR表示由于财政收入增长导致地区排序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基尼系数的变化;DP表示财政收入水平和地区排序固定在基期水平下,各地区人口份额变化引起的基尼系数的变化。

李明贤等(2008)、王晓润等(2009)、胡德仁、刘亮(2011)等采用泰尔指数分解法剖析了区域财政差异。而基尼系数不仅可以按收入来源分解,还能够测算各收入来源对总体差异的贡献率。从笔者在多个数据库的检索来看,仅有尹恒等(2007)采用基尼系数分解法探讨了县域财政收入差异。基尼系数按收入源分解的公式如下:

式(4.2)中Gi表示按第i个收入来源计算的伪基尼系数(Pseudo-Gini Coefficient),它的计算不是利用式(3.1)得到的,当我们计算总体基尼系数时,我们把总收入按从低到高排序,这时第i项收入的顺序就很可能不是从低到高排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通过洛伦茨曲线计算得到的第i项收入的基尼系数和利用式(3.1)得到的基尼系数是不相等的。Ii表示第i个收入源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那么第i个收入来源对总体差异的贡献率可以表达为:IiGi/G%。根据该式,可以计算2003—2012年各来源收入的基尼系数及对区域间总体差异的贡献率。在计算各项财政收入的基尼系数时,由于2006年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免征牧业税,另外屠宰税、筵席税、烟叶税在各地的税基差异较大,税收数额较小,对基尼系数的计算结果影响非常小,因此上述税种未予考虑。另外,税收项目中的负数项也做了相同处理。

由于数据源的限制,三次产业、不同行业和不同所有制企业三种财政收入来源采用的是2004—2013年《中国税务年鉴》中相关的地方税收收入数据。《中国税务年鉴2012》将税收收入行业来源分为18个门类,第一产业包括农林牧渔1个门类,第二产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等4个门类,第三产业包括金融业、房地产业等13个门类;不同所有制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等10类企业。各年税务年鉴中行业分类和企业类型分类有细微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