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转移支付
2025年09月26日
1.一般性转移支付
按照本章第二部分第三节的相关理论,一般性转移支付是上级政府根据下级政府的税收能力和支出需求以及地区之间的人口、资源等差异,根据统一的标准转移给下级政府的财政资金补助。我国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是在2002年由过渡期转移支付更名而来。它的目标是平衡各地区财政收入,缩小地区间的财政差异,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简而言之,就是实现财政的横向平衡。
均衡性转移支付。均衡性转移支付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所占比例最高,2012年达到40.05%[5],是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年来,中央不断加大对地方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推动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有效缓解了地区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促进了区域的协调发展与社会和谐。均衡性转移支付是通过选择影响地方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测算各地区的标准财政收支差异,按照统一办法分配的。
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的实质其实是专项转移支付,但它同时又具有均等化的性质。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是针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补助。按照中央规定,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自行解决这部分资金缺口;中央按照一系列原则,根据职工人数等客观因素和各地区的财政困难程度,对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进行补助,补助数额按公式计算(李萍,2010)。
基本养老金和低保等转移支付。这项转移支付的主要用途是补贴城乡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实现最低生活保障,以满足退休人员和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这部分转移支付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也比较高,以2012年为例,占比接近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