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使代位权

2、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是债权人在一定前提下、拥有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在第三方所拥有的权利的权力。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且同时在第三方拥有别的债权却怠于行使,致使债权人到期债权不能实现时,债权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一部分第11条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申请,必须建立在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真实、确认的基础之上;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建立在法院裁定同意的基础之上。(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