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调查责任过重

1、法院的调查责任过重

首先,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传统中,法院在查找执行财产活动中扮演的角色一向十分积极,几乎进行包揽。在这种模式下,当事人游离于执行程序之处,法院几乎成了“催收公司”。这种传统执行模式不仅浪费有限司法资源,而且产生角色错位,直接影响了法院及时执结日益增加、日趋复杂的民事案件,承担了过重的压力。

其次,法院调查财产效果不佳,成本高。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讲,案件单一,可以集中精力调查,且花费较少;而执行人员一般案件多,难免精力分散,法院在调查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一无所知,调查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人员的责任心和执行工作经验,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

再者,法院在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时,时常因各种原因,可能无法大胆运用搜查程序,威慑逃避执行的“老赖”。法院为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状况,对长期逃避执行的“老赖”经常采取夜间执行。然而,“老赖”们往往采取拒不开门的方法逃避执行。执行人员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本可以依法运用搜查程序,强制开取大门,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对其人身采取强制措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执行人员往往不敢大胆运用搜查程序,而是选择无奈地走开。如此一来,更助长“老赖”们逃避执行的嚣张气焰。(https://www.daowen.com)

图示

最后,法院在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时,银行的工作人员怠于履行义务,查询效果事倍功半。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依法赋予法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的权力,然而,执行法官在查询存款的过程中面临很多困难。银行的工作人员通常不愿意协助法院查询,他们往往以需要上级领导批准或者银行各种内部规定为由,给法院查询工作设置障碍,怠于履行义务,致使法官查询一次存款往往需要等上两三个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