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群众的举报
群众举报也是发现债务人财产的一种有效方法。依靠群众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曾经在司法机关办理刑、民事案件中发挥过巨大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状况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城乡之间人口流动的规模不断扩大、频率不断提高,居住条件的改善使城市中人们相互之间的了解远不如从前,对隐私权的强调也使得人们比以往较少地关注他人的活动。尽管如此,通过人民群众的协助仍然是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有效方法。债务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区中,他们的活动有可能被周围的群众所知悉,群众对有能力还债而拒不偿还的债务人一般会有义愤感。所以,当法院公告了债务人的情况,要求群众协助时,一些了解情况的群众往往会匿名向法院举报。
调查令:从“律师专享”到放“权”当事人
财产难找、债务人难找、被执行人困难,为缓解执行工作的“三难”顽疾,全国各级法院都在积极探索。“打蛇打七寸”,开展执行工作要抓住“命门”,遂川县人民法院把财产查找当成“命门”工作。
2013年,遂川县人民法院在全国首试当事人持财产调查令可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措施。一年来,该院“令书”已发出百份,其中有72份实际查获了财产。法学专家表示,如该项工作在司法实践中能进一步得到认可,相关民事执行法律值得让这份调查令在法律中有一席之地。
调查令缘何出现?
遂川县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2012年,受理执行案件615件;2013年,受理执行案件624件;2014年截至4月,已受理执行案件248件。然而,该院执行局仅有5名专职执行工作人员和2名法警。
遂川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刘长安说:“遂川法院重视执行,所以在人员配备上给予了倾斜,有些基层法院只有3人左右。人均年执行案件数百件,工作量可想而知。”
“有的案件,执行法官可能90%以上的时间都用在了财产调查上。”刘长安介绍,“尤其被执行人在异地的情况下更为明显。”
遂川县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郭启斌表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处在动态的变化之中,依靠现有的执行力量,法院无法对每一个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保持随时的关注。”
“打蛇打七寸,开展执行工作也要抓住命门。”遂川县法院院长卢和平称,“早几年,遂川法院就有了发动群众力量来完成更多程序的设想。”
经多方沟通协调,2013年1月,遂川县法院联络该县房产、土管、车辆管理、工商等部门召开了执行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对财产调查令发放、查询、回收等程序进行了深入讨论,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经过研究,首份财产调查令于2013年3月在遂川县法院呼之欲出。(https://www.daowen.com)
卢和平说:“这是一个全县各单位同心协力打击‘老赖’的‘大联动机制’。当事人拿着调查令去调查,被调查单位须全力配合,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突破“律师专享”调动当事人积极性
“当事人有时会更清楚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由其直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更为便捷高效。”刘长安称,因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事关申请执行人的切身利益,大部分债权人都会积极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刘长安表示,调查令实施一年多来,有效减少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调动了申请执行人的积极性,并且对法院的执行工作给予了理解。
其实,放权调查“老赖”财产工作,曾一度仅限“律师专享”阶段。
早在2005年,湖南省一法院就率先向律师发放了财产调查令,让律师帮忙找“老赖”。随后,北京、浙江、河南等地法院也相继出台了类似措施,赋予申请执行人的律师以财产调查权缓解难题。
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明确,各地法院可用调查令方式赋予代理律师财产调查权。
刘长安表示,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调查权是没有强制效力的,律师持法院调查令也仅代表法院进行调查,而非律师自身行使调查权。
“仅放权给律师,某种程度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不公平,意味着当事人在执行阶段必须聘请律师才能享有这种权力。”刘长安表示,在基层法院,很多执行款额本不大,请律师必然给当事人增加了经济负担。
“既然持调查令调查财产代表的是法院的行为,可以给律师放权,给当事人放权也未尝不可。”刘长安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