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是如何规定的?
2026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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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是如何规定的?
《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差额选举是相对于等额选举而言的。差额选举是指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党章第十一条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差额选举的实施,不仅为选举人依法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而且也在被选举人的选择上形成了相应的竞争机制,有助于从制度上切实提高党内选举的民主化程度,也有利于人才的选拔,使优秀党员得以脱颖而出。对于“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的规定,需要准确加以理解。如,某支部拟定代表候选人5人,则差额人数至少为5乘以20%,即1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积非整数,比如3人乘以20%等于0.6,也须设为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