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常务
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如何产生?
《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常务委员会是一种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由多名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在委员中选举产生。本条规定中,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有别于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的规定。关于基层党组织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具体名额,本条没有具体规定。依据《国企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有企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党委委员一般15至21人。此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差额确定后,还需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才能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