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是如何规定的?

13.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是如何规定的?

《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党的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支部委员会的名额有着明确规定。《支部工作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此外,把握本条规定,还须结合不同类型党的基层组织设立委员的名额的相关规定,如《国企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六条和《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