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有何规定?
《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会议的法定人数,就是为了使会议有效所必须满足的最低人数。也就是说,会议的出席人数必须达到一定的比率或数目,会议才能举行;没有达到一定的比率或数目,会议就不能举行。需要计算法定人数的会议,在会议举行前,主持人应当清点人数,并向会议报告清点结果。如果出席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主持人不得宣布开会。经等候一定的时间,或能够证明出席人数确实无法达到法定人数时,主持人应当宣布会议延期或取消。本条规定,是为了尊重和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利,使党内选举能够充分体现多数选举人的意志。(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