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
委员会的
书记、副书记如何产生?
《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如果上级党组织审查不同意,上届委员会需重新提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再次报上级党组织审查,然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需要注意的是,《支部工作条例》第八条中规定,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中共××党支部委员会书记选举选票

1.党支部书记实行等额选举,应选1名。
2.对所列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上方对应空格内画“○”;不赞成的,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
3.如另选他人,在另选姓名栏中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对应空格内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