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指派即指任派定、指定委派。《国企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七条中规定,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直属企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支部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