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16.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党章第四十条指出,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中也明确要求,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必须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1)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对于此种形态,要围绕落实主体责任来实践。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职能,了解掌握所联系地区和单位政治生态,既要对监督对象个体情况有所掌握,也要对该地区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有总体判断。对党员干部身上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早提醒、早纠正,以发挥预防功能,防止越过纪律“底线”,最大限度保证党员干部队伍的清正和廉洁,这项工作要成为监督执纪的“常态”。

(2)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对于此种形态,要让纪律成为刚性约束。对存在小毛病、小问题的,及时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及时纠偏,绝不包庇姑息,以发挥惩戒功能,防止小错不惩,铸成大错。(https://www.daowen.com)

(3)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对于此种形态,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发挥挽救功能。对严重违纪的,及时予以党纪政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不能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但能如实向组织讲清楚、认错态度诚恳的,要给政策、给出路。对于犯了错误,组织给机会讲清楚,但依然欺骗组织、我行我素的,要从严查处。

(4)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对于此种形态,要充分发挥惩处的震慑作用。要在纪律审查中彰显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和意志,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少数“害群之马”,必须坚决清除,以“零容忍”态度严查严处腐败行为,不断释放全面从严治党强烈信号,以发挥震慑功能,防止查不胜查。

“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形成严密的监督执纪体系,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的重要实践、理论和制度创新成果,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