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这就表明,和设立委员会的党的基层组织不同,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是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的。需要注意的是,全体党员必须充分酝酿、讨论、协商,以促进党内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