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传媒监管形塑因素
英国传媒监管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体现着英国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是一个充满内部矛盾、价值观冲突和利益博弈的领域。英国传媒监管的形态、演变反映了整个英国近现代历史的一个侧面。它所体现出的追求自由的理念和模式,是整个英国文化孕育的结果,也是在这种文化环境中传媒与政府、社会博弈的结果。
1476年,卡克斯顿在英国开办第一个印刷厂,之后传媒成为一个行业,大众传媒兴起,开启了英国传媒监管的历史。1476年至今,英国的传媒监管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5-16世纪,正是英国从前现代社会向近现代社会转型的时期,同时又是英国国王力图建构君主专制集权的时期。国王要求对印刷出版行为和印刷物内容进行事前控制,因此,这一时期的传媒监管主要表现为为了国王的政治、经济利益而采取的“命令—控制型”监管。不过,即使在这一时期,国王也是在内容控制和经济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第二阶段,国王加强集权的努力受到阻碍,经过1688年的光荣革命,资产阶级的代议制政体确立,出版行为事先特许制度被废止,19世纪中期所有对内容事前审查和管控的行政的、财政的、法律的制度均被废止。第三阶段是19世纪中期之后,以“激励型”和“偏好塑造型”监管为主,它们是典型的自由主义的传媒监管制度,并发展演化至今。所谓自由主义的传媒监管体制,一言以蔽之,就是国家和政府不得干预媒体的编辑自由、报道自由,媒体不会因为批评政府而受到追责的制度。
无论是透视历史,还是放眼当今,所有关于传媒监管的问题的核心都是传媒是否可以独立于政府、能否独立于政府、可否自由批评政府。基于人性特点、民族文化气质和社会现实利益博弈,真正能够使媒体独立于政府,同时还能够要求媒体保持其专业主义原则的体制并不多见。英国传媒及其监管以其最悠久的历史、最强烈的自由追求,形成了既有最优秀的传媒也有最突出的传媒问题这样一种特质,进而为全世界所瞩目、所学习、所借鉴、所批评、所抵制。因此,探析英国传媒监管的形塑因素,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
英国传统社会给后世留下的遗产是:对自由的真正热爱和突出的人文传统;法律至上(王在法下,king under law)的政治理念和宪政(constitutionalism)法治(法的统治,rule of law)秩序;注重经验和尊重传统的哲学精神、宽容妥协的文化品格以及以绅士文化为导向的社会主流文化品位。所有这些因素使得英国传媒监管在经历了一段受制于王权的严厉管控之后,在世界范围内最先发展出自由主义的传媒监管体制,并运行至今。
一、自由的基因与追求
英国著名“湖畔派”诗人威廉·华兹华斯(William Wordsworth,1770—1850)说:“要么自由,要么死。我们说着莎士比亚说的语言,守着弥尔顿守着的信仰。”英国当代著名作家、哲学家罗格·斯克鲁顿(Roger Scruton,1944至今)说:“英国法的存在,不是为了控制个人,而是为了使个人得到自由。”自由对于英国人来说,不是一种口号,不是某一群体的主张,而是深深渗透到每一个人内心深处的价值。“在英格兰,大部分普通人最晚从13世纪开始就已经是奔放的个人主义者了。他们具有很高的地理和社会流动性,经济上很理性,以市场为导向,有求必吁,在家族和社会生活中以自我为中心。这对于现代英国人来说,也许一点不奇怪,因为他们世世代代都是这样。”[4]“所有国家都是依据它们在孕育时就被植入的DNA生长起来的”,对于英美国家来说,个人自由就是这样的DNA。保卫个人自由的价值观念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各种被视为英美民族的独特性,甚至是将英美两国和世界其他地区区别开来的“例外”之处。[5]
在近代之前,包括英国在内的西欧封建社会,已经存在着自由的种子和形态。尽管中世纪西欧的这种自由“是在赋予某些等级或某些人以特权的意义上的自由”[6],但它确实是一种自由。意大利哲学史专家圭多·德·拉吉罗(Guido De Ruggiero,1888—1948)曾指出:“自由与君主之下的专制相比,更为古老,因为它根植于封建社会。正是在封建社会里,自由化整为零,并且(不妨说)划分为无数特殊形态,而每一种都覆以同时起隐蔽和保护作用的外壳:我们知道,这外壳的名字就叫作特权……当缺乏较高层次的公共保护力量的时候,个人就不得不试图以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彼此联合起来,以便提供最低限度的安全,这对发展我们的创造性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封建贵族、城乡社区、商业行会,都是特权团体;在每个团体内部,每个人都是自由的。”[7]
在英国历史上,有很多思想家在全世界范围内率先对自由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包括出版自由,还有更广泛意义上的政治自由、社会自由等。比如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1608—1674)的《论出版自由》(Areopagitica,A Speech for the 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 to the Parliament of England),约翰·洛克的(John Locke,1632—1704)的《政府论两篇》(Two Treatises of Civil Government),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的《论自由》(On Liberty),等等。当代的自由主义大师,如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1899—1992)、以赛亚·柏林(Isaiah Berlin,1909—1997)等,他们在离开自己的祖国移居英国之后,成就了自己的著作和思想。也正是当年英国自由而宽容的环境,使马克思能够继续生存和研究、写作、斗争。
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在专业领域是言必称之的表达自由的经典著作。洛克的《政府论两篇》以整个人类发展史为视角,通过社会契约的理论,阐释了国家权力的起源及其与人民权利的关系问题,这使得洛克获得了“自由主义鼻祖”的历史地位。在下篇中,洛克阐述和表达了他的政治思想核心观点:权力只是为了公共福利而存在和行使的。君主和统治者所行使的权力之所以为他们所拥有,并非依据基于授予、契约或其他方面的任何绝对权力,而是依据委托行使的条件,而且如果不满足条件,就会丧失那些权力。洛克提倡的天赋人权、民主、自由、平等和法治的主张,影响了整个人类社会。有人评价该篇是“对英国宪法做出的最重要的贡献”[8]。
也正是通过对社会契约论的阐释,政府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得以明确,这使得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成为近现代法治民主社会的一条原则,这为保护人们的消极自由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制度实践。这一观点经后来的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密尔等思想家的阐释,促使政府确立了为社会成员最大限度地争取福利的政治原则和政治伦理,这使得那些对政府的批评不再被认为是危险的言论,进而才使“命令—控制型”监管被彻底废止。在英国,对报刊界、广播电视、商业性言论的监管以及后来对网络监管的态度,都是在警惕政府权力扩张,避免政府权力过度干预新闻自由、表达自由的前提下,进行考量和制度设计的。若必须通过议会制定专门的监管规范,其目的只能是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目标。
二、法律至上传统与立宪制度
纵观世界历史,在思想文化传媒领域获得自由、保持自由,是最为艰难不易的。为什么英国能够在17世纪实现出版自由,在19世纪实现新闻自由?国王权力、政府权力究竟是如何被真正限制的?回答这一问题,必须审视英国延续千年的“王在法下”的原则以及由此建立的立宪制度。
对于英国宪政历史的开端,一般认为1215年《大宪章》(Magna Carta)的签署是其标志。《大宪章》确立了国王必须遵守契约、“王在法下”的原则。其实,对于国王权力提出要求和限制的实践,可追溯到更早的时候。在1014年英格兰“最倒霉的国王”埃塞尔雷德二世统治时期所发生的事件催生了国王必须遵守法律的要求和实践。[9]这一事件被一些人认为是比《大宪章》更早的促使英国宪政传统形成的初始因素。后来《大宪章》的签署是对“王在法下”这一政治理念的进一步明确。虽然《大宪章》首先确立的是贵族们的特权,但是随着英国13—14世纪的社会转型,原本属于贵族在国王面前的特权演化为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权利。14世纪以来,广泛流行于欧洲大陆的“凡国王所好即是法律”的格言在英国是行不通的,英国始终强调法律是高于国王的。“在英国始终未能建立起一个一人统治的绝对君主制,因而也就从未有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绝对王权。”17世纪初,自詹姆斯一世开始,国王们寻求绝对王权,宣扬“君权神授论”和“王权无限论”。为了抵制这种情形,17—18世纪英国一些反对绝对主义王权的人力图通过追忆“古老宪制”来约束绝对主义王权。他们强调“封建贵族必须和王权分享权力”,主张必须“保持他们从日耳曼森林所带出来的种种制度,而绝对的权力与这些制度是格格不入的”[10]。17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Sir Edward Coke,1552—1634)与当时的国王詹姆斯一世有过激烈的辩论。柯克指出:即使国王十分聪明但他仍然不熟悉英国的管理。他言必称法国、西班牙如何,让我们一起来让国王明白按照英国的法律应该怎样做。柯克还强调《大宪章》第39章的首要原则是:不能容许有不受限制的统治权力的存在。[11]
《大宪章》的签署及实施充分反映了英国人的民族特质和行为方式。贵族们在这一过程中表现出节制和妥协,他们只是逼迫国王遵守封建惯例和法律,并没想消灭国王、取而代之。《大宪章》“表达了想让国王总体上承认他应该受法律约束这一愿望”,封建习俗中长期存在的法律至上的基本思想在这里变成了原则和制度。英国19世纪著名法学家梅特兰(Maitland,1850—1906)说,《大宪章》所强调的就是“国王应在法律之下”[12]。温斯顿·丘吉尔(Winston Churchill)指出,《大宪章》的重要性不在具体条文,而在于广泛地确立了这样一条原则:国王也要服从法律。[13]我国学者齐延平说:“1215年出于己利的贵族们把自己迷恋不已的自由与权利诉求植入具有不可更易性的制度之中的时候,他们无意中点亮了一座人类文明的灯塔,虽然他们自己并没有从这当中直接得到多少好处。《大宪章》是人类自由政治文明史上的第一盏导向灯塔,虽然由它发出的光在历史的深处显得有些清冷、有些飘忽不定,但这座灯塔从它被点亮的那一刻起就再也没有熄灭过。”[14]
近代英国宪政民主制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世纪以来英国一直存续和发展着社会结社和社会权利多元共存的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和坚守了法律至上的传统。[15]英国“法律至上传统”之“法律”,特指英国普通法。“普通法之显著特征及与欧洲大陆其他诸多民法体系的根本区别在于它的灵活性,它的有意识的开放的理念。普通法不能归纳为法条主义法律(black-letter law)、不会割断自身与社会道德情操的联系。”[16]
英国普通法传统所强调的“法律至上”的原则和精神也没有因为英国的政治革命而取消,即“在英国历史上,很少有人会为了实现民主,而胆敢尝试去打破英格兰法律体制的垄断格局”[17]。当然,议会也清楚自己的权力界限,从不走极端。1660年,议会在《威斯敏斯特议会宣言》中就明确表示不干预和不干涉司法机构的活动。[18]光荣革命后,英国议会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政治上,“就其中最重要的作用,则视为组织内阁以及推倒内阁;从属的作用,则为公开批评政府的设施,以刺激舆论”,“议会的这种性质,便是使议会成为政治上有用的一个重要因素”。具体言之,“英国制度的要点,实在是在把私法律案和一般的政治讨论问题分离,于是议会的注意力集中到公共事件上来。”[19]
言及英国的违宪审查问题,虽然英国不像其他国家诸如美国、法国等有明确和专门的违宪审查制度,但并不意味着英国的议会立法是不受制约的。英国普通法院通过信守普通法的司法解释立场和遵循先例的解释技术,最终将议会的制定法纳入普通法框架之下并用此来约束和规范议会的权力。与美国最高法院所使用的宣布立法无效的违宪审查制度相比,英国法官为了制止他们不喜欢的议会立法,对制定法进行扩大或缩小解释则更为平常。“英国议会的立法产品不能由法官宣布无效……但法院尽管无权废止法律,却并不反感对其进行权威性解释。”[20]根据英国普通法传统,议会制定法只是普通法的补充,而不是否定和取代普通法,它的地位和影响远不及不成文的普通法,后者由法官们经数百年而发展起来,是英国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事实上,英国通过普通法院的司法解释已将普通法至上理论演化为对一切权力进行限制的理论,[21]“基于这一原因,立法权至上是在普通法范围内的至上,而不是高于普通法的一种权力”“议会主权本身是普通法的创造,它的具体内容和界限也应由法官来决定……说议会是主权者,是因为法官承认它的法律和政治上的至高地位”。换言之,“是法官们创造了议会主权这个原则,他们同样有权修改他们创造的原则”[22]。“在英国,仍然不存在成文的宪法法典,但是普通法本身提供了被认为是宪法内容的规则。”[23]
正是英国独特的历史所形成的普通法至上传统,构建了英国富有实效的宪政体制。对权力的限制,不是停留于口号,而是深植于其政治结构、法律结构、社会结构和认知结构之中。所以,这对于防范政府直接干预媒体、保持媒体的独立性才具有实际意义和效用。英国媒体监管模式的具体演化和最终形塑与此密切相关。
三、人文精神与经验哲学
比较英国与其他国家的编年史就会发现英国明显不同于其他国家之处:战争构成了其他国家文明史的主线,而新知识的发现、新技术的发明则构成了英国文明史的主线。这一特点在近代以来表现得尤为突出。其他文明,无论古希腊、古罗马还是古埃及,大都在鼎盛时期的奢华狂欢中落幕休止,而英吉利文明却逃脱了这一文明的宿命。英吉利文明独特的发展轨迹造就了其独特的传统和品质,而独特的文明传统与品质又决定了这一文明的历史命运。[24]
“制度变迁的问题归根到底必须用每一个社会的既成文化来解释。”[25]制度和文化之间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尽管很难确立一个简单的因果顺序,但一定要强调排序的话,应是“文化对机构和制度的塑造作用大于机构和制度对文化的塑造作用”[26],或者说,文化具有更为终极性的作用,“文化是制度之母”。
我国学者魏建国在分析近代英国法治秩序生成的原因时强调,在英国所形成的社会普遍信任,以信任、妥协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是其法治秩序生成的重要的文化因素,这也是形成民主制度重要的心理基础。[27]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在解释英国自由制度形成的原因时,就一再强调英格兰民族的精神禀赋。他对自己的同胞说:“你们可以看到一个为自由感到自豪、富有教养、德行高尚、蔑视生死的民族,一个哲人辈出的民族。英国人的明智、英国人的正直远在尔辈之上。”[28]英国20世纪著名的基督教神学家、思想家、长期担任约克大主教的威廉·坦普尔(William Temple,1881—1944)在考察英国自由制度成功的原因时指出:“‘在他们当中孕育和培植了技艺的东西’,这就是信任——贯穿于宪法、国家秩序等之中的公共及私人信任。银行、低利率、防范商业犯罪的保障等,所有这一切都源于信任。”[29]
再进一步探究英国社会的普遍信任和妥协精神的形成原因,可以将其归结为英国社会自古以来注重人文主义的习惯。“人文主义集中焦点在人的身上,从人的经验开始。”[30]英国倾向人文主义的经验生活,认为既然人的理性是有限的,那么日常生活中的经验及其积累所造就的传统便自有其价值和意义。“人类成就的基础在于‘对实际问题所做的实际反应’。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会遇到许多特殊的难题,常通过对直接环境的密切了解,经过试错的过程而寻求答案。如果这一回答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就会被当成行为的一般准则。这一准则经过他人的模仿,再传给后代,就凝结为传统。传统提供一些方便的解决问题的途径,人类才能集中精力解决新的困难……若代代传递下去,渺小的发现也能积累成巨大的整体。”[31]
英国人文主义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强调有限真理观,有限理性是英国法律哲学的思想基础,“普通法的法律哲学说到底就是实用主义的哲学。它的真理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32]。人文主义倾向于将社会自治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主体和根本。在人文主义视域下,正规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之间是一种互补关系,而维持秩序的主体是社会。[33]人文主义倾向于对传统的认可和肯定,以维持法律发展的连续性。人文主义倾向于宽容性,其观念和制度的包容度、协调多元冲突的能力很强。人文主义比科学主义少一些一元论和决定论色彩,而多一些对多元论的承认和宽容。在人文主义那里,没有哪一个学说比另一个学说更绝对正确;同样,也没有哪个利益比另一个利益更绝对重要。人文主义创造了虽然难于分析却很容易感受得到的自由氛围。[34]
这样的人文传统造就了英国的经验主义哲学,并使之成为近代经验论的发祥地。经验主义强调观察、实验,倡导经验归纳法;强调感性认识的实在性和重要性,强调认识的经验来源。受经验主义的影响,英国法律文化传统的风格和纠纷解决的方式具有很强的实用主义的特性。英国法官在裁判中更信任经验和先例,而非逻辑和原理。英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帕特里克·阿蒂亚(P.S.Atiyah)将传统英国法的精神归结为:对实用主义的偏爱与坚守,对理论的反感与排斥。[35]
经验主义哲学观特别强调人的抽象能力的局限性,认为人类的文明制度不是人的抽象的理性能力的产物,而是自发演变和自然成长的产物,人的理性本身也是在文明的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
经验主义的哲学观对英国保守主义的历史观的形成也有很大影响。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对于保守主义思想有巨大贡献。休谟主张的经验论和怀疑论以及他对抽象的天赋人权学说和社会契约论思想的批判奠定了保守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于英国的保守主义的形成,除了其哲学观,英国保守主义政论家休·塞西尔(Hugh Cecil,1864-1958)归纳了三个因素,即人类天生的守旧倾向、王党主义和帝国主义。所谓天生的守旧倾向,就是人们天生地爱好熟悉的事物而厌恶和怀疑陌生事物。所谓王党主义,乃是从反对法国大革命开始的反对一切革命的思潮。所谓帝国主义,就是维护英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伟大”,维护英国对各殖民地的统治。[36]18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家、保守主义思想观点的集大成者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1729-1797)说:“我也不排除变化,但即使在变化的时候,它也应该有所保留。万一出现令人不满的严重情况,我也有补救的余地。我的所作所为都要以先辈为榜样。我要使修缮工作尽可能符合房屋的格局。精明的审慎、周详的考虑、道德上而不是性格上的小心翼翼,乃是我们先辈在最关键的行为中所遵循的主要原则。”[37]
通过梳理英国传媒监管的制度构建与发展演变,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一步一步的探索,在能够不改变既有框架时就尽量不去改变它,而不是基于某种单一意志决定的改革方案。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改革方案都是基于现实状况,多方讨论、辩论、博弈的产物。英国媒体的世界性眼光及监管制度的演进和发展,也是英国民族精神和社会多元结构共同作用和孕育的结果。
现在,每个工作日,观众都可以通过BBC的议会频道观看下院的辩论。我们可以看到政治人物——执政党与反对党领袖,经常互相指责、嘲讽、批判,甚至不乏尖锐的字眼。英国媒体也在不遗余力地对不符合自身政治立场的政策、观点、政治人物进行批评,学者们也往往以批判的态度和眼光来分析英国的历史和现状。我们从大众传媒中获得的信息常常是批评的多于正面的。但是从这些指责、驳斥、批判中,我们发现了英国社会的宽容、规则意识、理性、对权利的尊重和善于妥协的气质。
四、绅士文化与文明社会主流风尚
丘吉尔说,文明社会是指建立在民权观念之上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暴力、武备、军阀统治、骚乱与独裁让位于制定法律的议会,以及可以长久维护法律的公正的独立法庭。在此基础上才会产生自由、舒适和文化。当文明统治国家时,芸芸众生得享阔大安定之生活。我们珍惜过去的传统,前贤的遗赠正是人人安居乐业的财富。[38]
绅士精神可谓英国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英国文化外化的代表。19世纪英国主教约翰·亨利·纽曼(John Henry Newman,1801—1890)对绅士的定义是:一个不给别人带来痛苦和麻烦的人。1883年,英国诗人杰拉尔德·曼利·霍普金斯(Gerard Manley Hopkins,1844—1889)曾自豪地说:“即便英格兰民族不能给世界留下别的什么东西,单凭绅士这个概念,他们就足以造福人类了。”绅士精神源于中世纪的骑士文化和贵族精神,后来又融合了其他阶层的一些优秀品质。首先,绅士风度强调公平合理的竞争原则,不论是在商业、政治还是其他带有竞争性质的场合,都应以良好的运动员风格来竞争。绅士们坚持不欺骗、不说谎、光明磊落、不搞暗箱操作。其次,绅士精神强调言行处事应该尽量减少主观色彩,一切以理性为出发点。这种自持的情绪体现在工作上就是要求人们遵循良好的职业操守,反对通过权钱交易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在政治上则要求人们以冷静、理智的态度处理政务和政党的内部纷争。再次,绅士风度还表现为坚忍不拔、勇往直前的英雄气概,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最后,绅士风度强调自尊自立和自我奋斗的精神。“绅士风度确实是融合各个阶层价值取向的一种民族风度。”[39]
修养是绅士文化的核心要素。绅士的修养不仅体现在谈吐优雅、举止得体、衣着时尚、礼仪周全等外在表现上,更重要的是绅士必须受过良好的教育,具备丰富的知识、智慧的头脑、有道德、自尊自律、勇于承担公众责任等内在素质。英国的绅士阶层具有一定的开放性,19世纪后,绅士已和血统没有必然联系了,不断有财富新贵想跻身于贵族绅士的圈子,但拥有财富并非被绅士阶层接纳的充分条件,绅士必须要兼备特定的基础和个人品质,如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承担了有影响力的公众责任等。总之,真正的绅士必须形神兼备:财富、礼仪、温文尔雅的外在是其“形”,良好的教养和责任心是其“神”。
绅士文化影响了媒体伦理和专业标准,也对传媒内容的监管和诽谤诉讼产生了极大影响。在英国,媒体内容被要求应该庄重有品位,要真实、准确,要尊重他人名誉,都是这种文明社会文化价值观的体现。在绅士看来,名誉是远胜于生命的东西。正如华盛顿大学法学教授丹尼尔·索罗夫(Daniel Solove)所说,名誉是我们最为珍贵的财产,是我们自由的基本成分之一,因为没有我们周围群体的好的评价,我们的自由就变得毫无意义。我们依靠他人来与我们做交易,与我们做朋友,倾听我们的诉说。没有与社会中他人的合作,我们往往无法做我们想做的事情;没有他人的尊重,我们的行为和成就将失去目的和意义;没有适宜的名誉,我们的语言尽管是自由的,却可能根本不受重视。一句话,我们的自由,部分依赖于社会中他人怎样评判我们。[40]
就诽谤法来说,英国约克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麦克纳马拉(Lawrence McNamara)说,保护名誉是诽谤法的目的所在,这在判例中几乎已成为不证自明的(axiomatic)观点。英国一直以来都显示出明显保护名誉的偏向(bias)。诽谤法的许多基本规则,特别是有利于原告的“三部曲”假设(失实、过错和损害)直接有助于保护名誉。[41]甚至有的学者指出,历史上,诽谤是一种判定原告(主要是上流社会人士)是否为真实绅士的方法。正是基于对保护原告名誉的重要性的认识,法官为了保护原告、澄清名誉,才确定了诽谤法中的“失实、过错和损害”的推定,转换了证明责任的负担。[42]尽管英国的诽谤法也在与时俱进地改革,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其一贯的传统。
在广播电视发展之初,英国将一开始属于私营商业性质的BBC改组为非商业性的公共广播电视机构,同时又将颁发“皇家宪章”的方式作为BBC设立组建运行的依据。其原因,首先是为了防止政府的直接插手干预;其次是绅士文化和文明社会的要求,即履行好“告知、教育、娱乐”的职能,这构成了BBC一以贯之的使命,直至今天。
五、媒体自身
英国媒体对信息的传递、公共讨论、政治议题的设定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英国的印刷出版从一开始就是一种商业行为,报刊出版需要通过财产运营的方式来支撑。广播电视的出现和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兴起,使英国平面媒体承受着空前的经营压力。于是报刊的伦理、文化问题越来越突出。这主要体现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皇室隐私的过分追逐和曝光,以及对普通人的利益的损害。因此,有关报刊监管和改革问题的探讨,贯穿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至今的所有时日。同样,广播电视监管的改革,也是在不断反省公共广播电视中出现的问题(比如内容标准问题、内部治理问题、财务收支问题、媒体伦理问题)、商业广播电视的地位和作用的过程中,修正、变革监管体制的。
结语
从人性与哲学的角度来看,传媒需要监管是由于人性的复杂和理性的有限导致的,而监管本身也由于同样的原因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所以,没有任何一种监管体制、监管制度是完美的,是无懈可击的。这也正是我们试图对英国传媒监管制度做更多探究的动力所在。
[1] ORBACK.What is regulation[J].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 Online,2012(30):1.
[2] 这一译名来自:陈力丹,董晨宇.英国新闻传播史[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71。
[3] 本部分有关监管和传媒监管内容的参考资料来源于英国莱斯特大学网站所载的课程“传媒监管(Media regulation)”所列的参考资料中《传媒法》一书的内容。见:University of Leicester.Media regulation[EB/OL].(2005-11-28)[2019-02-03].https://www.le.ac.uk/oerresources/media/ms7501/mod2unit11/page_11.htm。
[4] 汉南.自由的基因:我们现代世界的由来[M].徐爽,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5.
[5] 汉南.自由的基因:我们现代世界的由来[M].徐爽,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2.
[6]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204.
[7] 拉吉罗.欧洲自由主义史[M].杨军,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1.
[8] 洛克.政府论两篇[M].赵博英,译.来鲁宁,校.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引言1.
[9] 1014年,丹麦人占领了伦敦,国王埃塞尔雷德弃位逃亡。当时的“贤人会议”(witan)(英国议会的前身或雏形)提出,只要国王同意他们提出的条件,他们就帮助他复位。这些条件包括:不再课以重税;古老的法律——其第一次出现是以“远古的习惯”或“古代良法”的身份——必须受到尊奉;国王必须发誓将来接受贤人会议意见的指导。史学家认为贤人会议召回埃塞尔雷德的特殊意义是一种新宪法秩序的开始。参见汉南.自由的基因:我们现代世界的由来[M].徐爽,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98-100.
[10] OCDWORTH.A history of English law:Vol.V[M].London:Methnen & Co.Ltd.1937:424.
[11] 魏建国.多维视野下:英国法治秩序生成的深层解读[M].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9:37-38.
[12] OLLOCK,AITLAND.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I[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tiy Press,1923:173.
[13] 丘吉尔.英语国家史略[M].薛力敏,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84:234.
[14] 齐延平.论英国自由宪政文明的进路[J].金陵法律评论,2006(2):28-35.
[15] 魏建国.多维视野下:英国法治秩序生成的深层解读[M].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9:16.
[16] 郑汝纯.普通法之正义意识[J].比较法研究,1998(4):83-93.
[17] 卡内冈.法官、立法者和法学教授[M].薛张敏敏,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8,47.
[18] WORMUTH.The origins of modern constitutionalism[M].New York:Harper and Brothers 1949:71.
[19] 美浓部达吉.议会制度论[M].邹敬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88,98,262.
[20] 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M].贺卫方,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272.
[21] 魏建国.多维视野下:英国法治秩序生成的深层解读[M].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9:42-43.
[22] BRAZIER R.Constitutional reform:reshaping the British political system:2[M].Oxford:Oxt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155.
[23] 奥尔特.正当法律程序简史[M].杨成明,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72.
[24] 齐延平.论英国自由宪政文明的进路[J].金陵法律评论,2006(2):28-35.
[25] 布莱克.现代化的动力——一个比较史的研究[M].景跃进,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141.
[26] 尤斯拉纳.信任的道德基础[M].张敦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304.
[27] 魏建国.多维视野下:英国法治秩序生成的深层解读[M].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9:42-43.
[28] 佩雷菲特.信任社会——论发展之缘起[M].邱海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98.
[29] 佩雷菲特.信任社会——论发展之缘起[M].邱海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300.
[30] 布洛克.西方人文主义传统[M].董乐山,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233,298.
[31] 沃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M].黄辉,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115-116.
[32] 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63.
[33] 魏建国.多维视野下:英国法治秩序生成的深层解读[M].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9:124.
[34] 魏建国.多维视野下:英国法治秩序生成的深层解读[M].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9:129.
[35] 阿蒂亚.英国法中的实用主义与理论[M].刘成韪,刘毅,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序言7.
[36] 塞西尔.保守主义[M].杜汝楫,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译者的话.
[37] 伯克.法国大革命随想录(1790年)[M]∥陈志瑞,石斌.埃德蒙·伯克读本.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207-208.
[38] 汉南.自由的基因:我们现代自由的基因[M].徐爽,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2.
[39] 钱乘旦,陈晓律.英国文化模式溯源[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312.
[40] SOLOVE D J.The future of reputation:gossip,rumor,and privacy on the Internet[M].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2007:30-31.
[41] MILO D.Defamation and freedom of speech[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15.
[42] ROBERTSON G,NICOL A.Media law:fourth edition[M].London:Sweet & Maxwell,2002:74.